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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红:礼法会通对法治建设仍有借鉴意义
作者:马小红
来源:《历史评论》2021年第4


近代世界范围内相当区域,被西方的价值风潮强行卷入一个“统一模式”。一些人对历史文化传统及价值观的研究与评判似乎也被一个统一的标准所束缚,这个标准就是西方社会发展的模式。

这种有失客观而片面的标准导致了对中国古代的误解:中国古代有而西方社会无者必是社会发展的“毒赘”,西方社会有而中国古代无者又必是中国传统的“缺失”。多元的社会发展模式、“一致而百虑,殊途而同归”的发展方法都被“唯一”的标准所取代。

在“欧风美雨”涤荡的背景下,近代社会对中国古代法的误读尤为明显。在种种误读中,最为根本的是将原本有机统一的礼法关系视为对立物,认为发达的礼治淡化甚至阻碍了法治。其实,中国古代原本是一个“圆通”的社会,其核心便是无处不在的“礼”。

“礼治”是中华文明的标志。中国古代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模式延绵数千年,凝聚着古人的智慧和经验,是一个可以与时俱进的模式。就古代法而言,在法的体系中,礼与法并不矛盾,礼是法的精神和灵魂,是法的价值体现,礼与法是一个“共同体”,礼的发达正是法的目的之所在。

礼使中国古代法更具人文的关怀,尽人之情、彰显道德、追求和谐就是中国古代法的理念。背离了这个理念的法被人们视之为“虐法”、“ 暴法” 或“ 非法之法”, 在实践中会很快失去生命力。因此,延绵数千年的中国古代法既不缺少理念的支持,也不会因礼的发达而枯萎。

我们应该摒弃近代以来礼法对立、古今对立的思维模式,以古今“会通”的思维和胸怀借鉴古人的法律智慧。要发掘中国古代“民为邦本”、“礼法并用”、“以和为贵”、“明德慎罚”、“执法如山”等优秀的法律文化,“古为今用”,在理论与实践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 原题《确立传统法文化自信,乃法治中国之必然》,摘自《检察日报》2021年7月8日,第3版)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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