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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靖嘉|“超越北南”:从中枢体制看辽代官制的特性

作者:邱靖嘉

来源:《历史研究》2022年第3期

摘  要辽朝宰辅的职衔构成复杂、排序严谨,他们大多身兼北、南枢密院与中书(政事)省长官,决策与行政合一。这种中枢体制可称之为“中书枢密院体制”,是对晚唐五代以来中枢官制发展的继承与创新。辽代中后期的中枢辅政机制是皇帝与以北、南院枢密使兼中书(政事)令为首的宰辅群体共同“参决大政”,表现出“超越北南”的特征。辽朝在效仿中原官僚制度基础上,融入了契丹部族制度因素,进行了“因俗而治”的创新性改造和调适,形成了以中原政治文化的制度框架和运作模式为底色的北、南面官制度,为中国古代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提供了制度例证。

关键词:辽朝  宰相制度  北南面官制  中枢体制

学界一般认为,有辽一代实行契、汉双轨的北、南面官制度,是辽朝二元政治的突出表现。《辽史·百官志·序》记辽朝官制云:“契丹旧俗,事简职专,官制朴实,不以名乱之,其兴也勃焉。太祖神册六年,诏正班爵。至于太宗,兼制中国,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国制简朴,汉制则沿名之风固存也。辽国官制,分北、南院。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因俗而治,得其宜矣。”这段概述历来是我们认识辽代官制的基础。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称辽太宗时始“兼制中国,官分南、北”,实指会同元年(938)辽朝正式据有燕云十六州,“国号大辽,公卿庶官皆仿中国,参用中国人,以赵延寿为枢密使,寻兼政事令”完全采用中原汉制,委任赵延寿管理燕云汉地,从而与契丹内陆形成南北不同的制,度模式。辽世宗即位后,天禄元年(947)八月,“始置北院枢密使,以安抟为之”,九月又以“高勋为南院枢密使”,才逐渐形成了我们所熟知的辽代以北、南枢密院(其长官称北、南院枢密院使)为最高中央行政机构,分统契丹(包括奚人)与汉人(包括渤海人)事务的北、南面官制度。

辽朝设置北、南二枢密院,实仿自晚唐以来中原王朝的两枢密制,特别是将枢密院作为最高执政机构总理全国军民事务的做法,与五代枢密院并无二致,只是辽朝分为北(契丹)、南(汉)两面而已,其下各有一套行政机关系统。不过,辽世宗在创设北、南二枢密院之后,又于天禄四年二月“建政事省”,辽兴宗后在重熙十二年(1043)十二月“改政事省为中书省”。唐代中书省地位显要,而辽代的中书省一般认为属于南面朝官,位居南枢密院之下。但事实上,辽朝中书省与枢密院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前人对此虽有所触及,然尚缺乏专题研究。本文将通过分析辽代宰辅群体的职衔构成及其排序情况,探讨枢密院与政事省(中书省)之间的权力关系,进而对辽朝的北、南面官制提出一些新的认识。

一、辽代宰辅群体的职衔构成及其排序


中原王朝的“宰相”是国家官僚体系中辅弼君王并具有参决谋议和督率百官之权的高级职官的通称,而不是一个正式官名。如唐代前期宰相为尚书、中书、门下三省长官,至唐中后期则基本是以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名号者为宰相。北宋前中期,宰相亦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又与参知政事和枢密院长贰等执政官合称“宰执”。然而辽朝的情况却颇为不同。一方面,起初辽朝统治者由于对中原王朝的“宰相”概念一知半解,将其直接当作一个职官名来使用,且滥设宰相,不仅在北面官下置北府宰相(简称“北宰相”)、南府宰相(简称“南宰相”)掌管辽朝国内的各部族事务,又于国舅帐设国舅宰相,辽五京设诸京宰相,甚至在北面部族官中也广设宰相。另一方面,随着辽人对中原汉制日渐了解,在史书记载及石刻文献中也常见用“宰相”、“宰臣”、“宰辅”、“相国”、“丞相”一类词汇来称呼辽朝高官,其语义显然与中原王朝的“宰相”概念相同。尽管辽代史料所见“宰相”名义杂乱,但若根据指称对象的身份地位加以分辨,仍可知晓哪些是辽朝滥设的职官、哪些属于真正的宰辅大员(下文为避免混淆,以宰辅统称中枢宰相)。

对于辽朝宰辅的实际范围,李锡厚较早指出,辽代的北面宰相就是管理部族的北府宰相和南府宰相,南面宰相包括政事(中书)省下的政事(中书)令、同政事(中书)门下平章事以及参知政事,但他们都不是真正的宰辅,只有北、南枢密院及其长贰官才是辽朝最高军事行政机关的真正宰辅;并敏锐地注意到北面和南面宰相多兼枢密院官,尤其是参知政事必兼枢密方可为相。这一观点对于我们了解辽代的宰辅群体十分重要,惜未能就宰辅官衔的特点进一步展开讨论。后来王滔韬论述南面宰相的职衔,表示辽代南面(汉官)宰相原则上只有两员:一人以寄禄官兼中书侍郎、同平章事,称中书相;另一人以寄禄官兼门下侍郎、同平章事,称门下相。只有带这两种侍郎衔者才是真宰相,而其余加政事(中书)令、同平章事者只是虚衔,或为使相,并非宰相。辽代另有大丞相和左、右丞相,是比中书相、门下相地位更高的南面宰相,但不轻易除授,又参知政事、知中书省事、签中书省事皆为中书省副宰相,并且强调同平章事和参知政事成为正副宰相,都不以兼职枢密院为必要条件,“兼领枢府”只是扩大宰相的权力而已。王氏根据中原汉制,认为政事(中书)省的长贰官自然就是宰相,不必牵扯枢密院的职任,这与李氏观点有很大出入。杨军后将包括北、南府宰相,北、南院枢密使及副使,侍中、中书令(政事令)、尚书令、大丞相、左右丞相、中书侍郎同平章事、门下侍郎同平章事及参知政事等官衔全部纳入辽代宰相群体,其中以北、南府宰相和北院枢密使及副使为北面宰相,其余为南面宰相,并与李氏一样也提及宰相与枢密使及副使互兼的现象。不过杨氏只是对这些官衔逐个作了孤立考察,笼统归纳,未能充分注意它们之间的职衔搭配、层级划分和动态调整。

讨论辽朝的宰辅问题,有一段宋人记载颇为重要。北宋仁宗庆历三年至五年(辽兴宗重熙十二年至十四年,1043—1045),余靖三次出使契丹,其间“询胡人风俗,颇得其详,退而志之,以补史之阙”,撰《契丹官仪》一篇,其中记载:

胡人之官,领番中职事者皆胡服,谓之契丹官,枢密、宰臣则曰北枢密、北宰相;领燕中职事者,虽胡人亦汉服,谓之汉官,执政者则曰南宰相、南枢密。契丹枢密使带平章事者在汉宰相之上,其不带使相及虽带使相而知枢密副使事者即在宰相下。其汉宰相,必兼枢密使乃得预闻机事。蕃官有参之(知)政事,谓之“夷离毕”。汉官参知政事,带使相者乃得坐穹庐中。

首先需要说明,辽朝的北、南面官主要是以所任职事来区分,“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北面官大多为契丹、奚人,少数心腹汉臣亦可充任,但“领番中职事者皆胡服”,汉人也不能例外,谓之“契丹官”(又称“国官”);南面官契丹人和汉人皆可出任,但凡领燕中(即汉地)职事者,“虽胡人亦汉服”,称“汉官”。辽朝沿袭了唐五代的职官制度,除实职外,还有一套阶、勋、爵、邑、宪、赐、散官、功臣号等极为复杂的虚衔系统。余靖在此提到辽北面官之“北枢密、北宰相”和“夷离毕”,南面官之“南宰相、南枢密”和“参知政事”,已大致圈定了辽朝宰辅的范围,不过具体的人员职衔还需细究。其中,“夷离毕”在北面官中的地位虽大致相当于汉官之参知政事,但在辽代大多数时期主要掌管契丹及其他蕃族刑狱,实未参议政事。余靖文中的“北宰相”、“南宰相”指称含混,学者说法不一,笔者认为此处“北宰相”是辽代北面官之北府、南府宰相的统称,而“南宰相”则是比照宋朝中书省,是对辽中书省长官的统称。以上职官加上北、南枢密院长贰官及“汉官参知政事”才可跻身辽朝宰辅,具体来说又因族属和官衔的不同,大体可分为五种情况,以下结合文献记载和石刻材料所见辽人结衔试加说明。

其一,“契丹枢密使带平章事者”。辽朝北、南枢密院以北枢密居上,据余靖所言,北院枢密使“带平章事”头衔者地位最高。“平章事”(或“同平章事”)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的简称。辽朝沿袭唐五代之制,以北院枢密使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重熙十二年以前当为“同政事门下平章事”)为尊,毫无疑问当属宰辅,且排序在前。如萧阿剌于重熙中尝拜“同知北院枢密使,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盖当时北院枢密使阙,而以同知为长,并加平章事;天祚帝朝,萧奉先“为政事令(当作中书令——引者注)、同平章事,又兼(北院)枢密使”,皆可为证。余靖记录的是辽兴宗时期业已定型后的辽代官制,更早的情况可能稍有不同,北院枢密使亦带“侍中”衔,如耶律贤适保宁二年(970)秋,“拜北院枢密使,兼侍中”。

其二,“汉宰相,必兼枢密使乃得预闻机事”。此处“汉宰相”即余靖所谓“南宰相”,应指辽中书(政事)省长官,具体可能包括中书(政事)令、中书侍郎和门下侍郎,他们“必兼枢密使”当指必须兼任南院枢密使,然后才能“预闻机事”,成为真正的宰辅。此类情况较为复杂,先来看中书(政事)令之例。辽世宗任命高勋为首位南院枢密使,穆宗应历中再任枢密,后景宗即位,改元保宁,《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以上枢密使、知政事令高勋守政事令,封秦王;侍中萧守兴为尚书令,封魏王。每朝,必命坐议国事”。这里提到的“侍中萧守兴”即《辽史》中的萧思温,时任南京留守兼侍中,与南院枢密使高勋、飞龙使耶律女里一起拥立景宗,保宁元年三月先后“以萧思温为北院枢密使”、“南院枢密使高勋封秦王”。《长编》明确称高勋为“上枢密使、知政事令”,且朝见时“坐议国事”,完全符合余靖所谓“汉宰相,必兼枢密使乃得预闻机事”之说。继高勋之后,郭袭亦为“南院枢密使兼政事令”。此后,室昉又任“(南院)枢密使兼政事令”,而且还相继加“同政事门下平章事”和“监修国史”衔。辽代南枢密院长官常加“同平章事”,“监修国史”也是唐代以来宰相常兼任的史职,这些衔名皆可标志室昉的宰辅身份。又萧孝友于兴宗重熙十年“加政事令”,不久“拜南院枢密使”,两年后又“拜中书令”,重熙十四年《晋国王妃秦国太妃耶律氏墓志》即见“枢密使、守太保、兼中书令、赵王讳孝友”,知重熙十二年改政事省为中书省后,中书令亦兼南院枢密使。实际上,还有许多例证都表明,辽代的南院枢密使大多兼任政事(中书)令,为辽朝宰辅。

再来看中书侍郎和门下侍郎之例。辽代《王师儒墓志》谓师儒大安十年(1094),“改授参知政事、签枢密院事”,“寿昌初,超拜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知枢密副使,签中书省事”,“(寿昌)六年夏,会南宋谢登位人使至。无何,宥曹书吏,“误以宝字加之。由是累及公与门下郑相颛、中书韩相资让,同日削平章事,仍罢枢密中书省职”。寿昌六年(1100)宋徽宗即位,六月辽朝遣使庆贺,《辽史》记载:“辛丑,以有司案牍书宋帝'嗣位’为'登宝位’,诏夺宰相郑颛以下官,出颛知兴中府事,韩资让为崇义军节度使,御史中丞韩君义为广顺军节度使。”其事与《王师儒墓志》相合。墓志称郑颛为“门下相”、韩资让为“中书相”,两人题衔在寿昌五年《玉石观音像唱和诗碑》中作“兵部尚书、兼门下侍郎、平章事郑若愚(即郑颛——引者注)”、“左仆射、兼中书侍郎、平章事韩资让”,“兵部尚书”和“(尚书)左仆射”乃辽寄禄官阶,“门下侍郎、平章事”和“中书侍郎、平章事”则是相衔,所以墓志称两人为“门下相”、“中书相”,但两人应该还兼领枢密院的职任。《辽史》记载韩资让在寿昌初“拜中书侍郎、平章事”,又载寿昌三年十一月,“以中京留守韩资让知枢密院事”,可见寿昌六年时韩资让当是以知南枢密院事、尚书左仆射的身份兼中书侍郎、平章事。韩资让的寄禄官阶为尚书左仆射,高于郑颛的兵部尚书,但却居于“宰相郑颛”之下,很可能是由于郑颛为南院枢密使兼门下侍郎、平章事,实职高于韩资让的缘故。除郑、韩二人外,我们还能见到辽代其他的“门下相”和“中书相”,如张俭开泰四年(1015)十月“授枢密使,加崇禄大夫、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平章事、监修国史”;道宗朝杨遵勖“徙知枢密院事,兼门下侍郎、平章事”梁颖拜“门下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知枢密院事、监修国史”,梁援为“尚,书左仆射、兼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监修国史、知枢密院事”。

以上所举汉宰相兼南院枢密使(或知枢密院事)者,排序当皆在北院枢密使带平章事者之下。其内部又以任政事(中书)令者为先,次为“中书相”和“门下相”。

其三,北院枢密使“不带使相及虽带使相而知枢密副使事者”,在汉宰相下。上文引《长编》称南院枢密使高勋为“上枢密使”,似乎说明保宁元年三月萧思温虽已任北院枢密使,但可能去侍中衔而另加尚书令衔,这个加官在晚唐五代已非宰相官衔,故萧思温的地位反在高勋之下,或可印证余靖所谓契丹枢密使“不带使相”居汉宰相下之言。另有一例,清宁九年(1063)七月爆发耶律重元之乱,“时南院枢密使许王仁先、知北枢密院事赵王耶律乙辛、南府宰相萧唐古、北院宣徽使萧韩家奴、北院枢密副使萧惟信、敦睦宫使耶律良等率宿卫士卒数千人御之”。此处人员排序以南院枢密使耶律仁先居首,仁先虽为契丹人,但该职位系汉官。其次为知北枢密院事耶律乙辛,当时的北院枢密使为萧图古辞,乃重元党羽,耶律乙辛实为北枢密院之副贰。至于乙辛是否带使相衔因史料缺乏尚不能确知,但推测应带使相,而“北院枢密副使萧惟信”排位较低,在南府宰相、北院宣徽使之后,似当未带使相。若此,则辽代像耶律乙辛这样带使相的“知枢密副使事者”确在汉官宰相之下,且当为宰辅。这也可以得到相关史料的支持,清宁九年五月,道宗以耶律仁先为南院枢密使,驸马都尉萧胡睹奏请改任仁先为西北路招讨使,“乙辛奏曰:'臣新参国政,未知治体。仁先乃先帝旧臣,不可遽离朝廷。’帝然之。”当时耶律乙辛为知北院枢密使事并应带使相衔,其自称“新参国政”,可知有参与朝政之权,确为宰辅。

其四,“汉官参知政事,带使相者乃得坐穹庐中”,因辽朝以皇帝的捺钵行营为政务处理的核心场所,故能够坐在行帐穹庐中议事,自然也属于宰辅的范畴。辽代中书省的参知政事为实职,其带使相者为宰辅,可举一例。杨佶于重熙十三年“拜参知政事,兼知南院枢密使”,十五年六月“出为武定军节度使”,有治绩,“及被召,郡民攀辕泣送。上御清凉殿宴劳之,即日除吏部尚书,兼门下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其居相位,以进贤为己任,事总大纲,责成百司,人人乐为之用”。杨佶因功“除吏部尚书”,这只是他的寄禄官阶,并非实职。重熙十五年十二月,杨佶撰《秦晋国大长公主墓志》时的结衔为“天雄军节度、魏州管内观察处置等使、特进、检校太师、行吏部尚书、参知政事、修国史、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行魏州大都督府长史、上柱国、弘农郡开国公、食邑三千五百户、食实封肆佰户”,可知当时他已再任参知政事,带有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的使相衔,且《辽史》本传称“其居相位……事总大纲,责成百司”,可以佐证余靖之言。

但其实辽朝汉官参知政事兼南院枢密使或副使为宰辅更加常见。譬如景宗朝,室昉“改枢密副使,参知政事”;圣宗统和二十九年三月,“前三司使刘慎行参知政事兼知南院枢密使事”;太平五年(1025)三月,“枢密副使杨又玄吏部尚书、参知政事兼枢密使”;道宗清宁元年十二月,改“参知政事、同知枢密院事韩绍文为上京留守”,“以知涿州杨绩参知政事兼同知枢密院事”;大安五年六月,“前枢密副使贾士勋参知政事兼同知枢密院事”;寿昌三年四月,“参知政事牛温舒兼同知枢密院事”;天祚帝乾统元年(1101)十二月,“翰林学士张奉珪参知政事兼同知枢密院事”;另外还有重熙十三年杨佶“拜参知政事,兼知南院枢密使”,王师儒大安十年“改授参知政事、签枢密院事”。以上事例足以说明:辽代参知政事大多兼任南枢密院的枢密使、同知枢密院事、签枢密院事或枢密副使等长贰官。

至于辽朝参知政事兼枢密院长贰官可参与朝政,我们也能找到明确证据。《张俭墓志》记载其于圣宗开泰四年春“迁枢密副使。夏六月,授宣政殿学士、守刑部尚书、参知政事、同知枢密院事”,并直言张俭因此得以“论思秘殿,参预中堂。朝廷能之,遂掌军国”,将其宰辅职能表露无遗。《辽史·杨皙传》称其“清宁初,入知南院枢密使,与姚景行同总朝政”,上文已举,清宁元年十二月杨皙入为“参知政事兼同知枢密院事”,同月稍早“以枢密副使姚景行为参知政事”,可知当时杨皙、姚景行均以参知政事兼枢密副使的身份掌朝政。寿昌三年《贾师训墓志》载“时故相国太原王公言敷方簉枢务。国朝旧体,宰相阙,则多取人于参、副之间”。大安五年六月,“以参知政事王言敷为枢密副使”,也应是以参知政事兼枢密副使,与同时任命的参知政事兼同知枢密院事贾士勋(即贾师训)共柄枢务,墓志大意是说从参知政事和枢密副使中拔擢宰相乃是辽朝的惯常路径,而拜相的必要职衔大多是以参知政事兼南枢密院官。这一点对于我们了解辽朝的宰辅体制十分重要,可补余靖记载之阙。

其五,北府、南府宰相。上文已指出,余靖提到的“北宰相”应是北面官之北府、南府宰相的统称,两府宰相掌管部族事务,他们是否能够跻身宰辅行列尚需讨论。从目前史料来看,因北、南府宰相来源于辽朝建国之前的部族旧制,两府宰相大多由皇族宗室和后族成员世选担任,自辽初以来就有着很高的荣誉地位,在辽代石刻文献中对其多有溢美之词,甚至被比附为“丞相”、“元辅”。但在中枢决策和政务运行中,并无确凿证据说明单任北、南府宰相便为宰辅,他们在实际行政体系中的位置不会高于北、南院枢密使,墓志之辞恐言过其实;相反,有许多例证表明,由北、南府宰相迁升为北、南院枢密使是辽朝选官的常规路径。如圣宗统和二十九年五月,以“南府宰相邢抱质知南院枢密使事”;太平五年十二月,“以北府宰相萧普古为北院枢密使”;兴宗重熙二年十二月,“以北府宰相萧孝先为枢密使”,十二年十月,“北府宰相萧惠为北院枢密使”;道宗清宁八年,萧图古辞“拜南府宰相。顷之,为北院枢密使”;天祚帝乾统二年十月,“以南府宰相耶律斡特剌为北院枢密使”。从这些事例来看,南府宰相可转任北、南院枢密使,而北府宰相一般迁为北院枢密使。

值得注意的是,北、南院枢密使往往还会兼任北、南府宰相,在这种情况下,两府宰相因兼枢密之职而成为宰辅。如景宗保宁元年三月,“以北院枢密使萧思温兼北府宰相”;又景宗至圣宗时,室昉“拜(南院)枢密使,兼北府宰相”;统和十二年,室昉致仕后,以韩德让“代为北府宰相,仍领(南院)枢密使”;兴宗重熙二十四年八月,“以遗诏,命西北路招讨使西平郡王萧阿剌为北府宰相,仍权知南院枢密使事”;道宗大康八年(1082)二月,“以耶律颇德为南府宰相兼知北院枢密使”;寿昌七年六月,“以南府宰相斡特剌兼南院枢密使”。另外辽代石刻中,乾统十年《萧德恭妻耶律氏墓志》记有“兴宗朝驸马都尉、北宰相、知北枢密院事、辽西郡王讳德良”,《秦晋国王大长公主墓地残志》还见有某人“字德降,北宰相、枢密使、兼政事令、驸马都尉”。由此可见,北、南院枢密使常兼任北、南府宰相,这应该是两府宰相得以入宰辅的前提条件。

以上由余靖对辽朝官制的观察入手,结合文献记载和石刻材料,我们可以大致弄清辽朝宰辅群体的职衔构成及其排序:第一,北院枢密使带使相者最高。第二,汉官宰相兼南枢密院官者居次,其中又可分为两个层级,一为南院枢密使兼政事(中书)令,二为南院枢密使或知枢密院事兼中书侍郎或门下侍郎,同时此二者有的也会加同平章事及“监修国史”衔。第三,北院枢密使不带使相或虽带使相而知枢密副使事者。第四,汉官参知政事带使相,以及参知政事(或知/签中书省事)兼南枢密院使副者,若带史职则多带“修国史”衔。此外,北、南院枢密使还有可能会兼任北府、南府宰相。由此可见,辽代宰辅的职权地位并不是简单地由某一个职官或加衔所决定的,而是要综合这些职衔的搭配组合来看,且宰辅群体内部亦有严格的排序分级,不同时期其带使相、兼官、加衔的情况可能还会有所变动,从而构成一套复杂的宰辅职衔体系。此前学者多孤立、静态地分析各个职衔,未能充分关注它们之间的关联性。

二、辽代政务运行视角下的“中书枢密院体制”


通过对辽朝宰辅群体的考察,可知在辽代南面汉官宰辅中,除少数仅为参知政事带使相者外,其余绝大多数都同时兼任南枢密院和政事(中书)省的职务,尤其是南院枢密使基本必兼政事(中书)省长官,且有迹象表明,北院枢密使应该也会兼政事(中书)令。如萧孝穆于重熙六年三月出任北院枢密使,次年撰刻的《耶律元妻晋国夫人萧氏墓志》记萧氏之子,“长曰讳孝穆,枢密使、兼政事令、吴国王”。重熙二十一年七月,“以南院枢密使萧革为北院枢密使”,《辽史·萧革传》称其“改知北院,进王郑,兼中书令”。道宗清宁二年,萧阿剌“改北院枢密使,徙王陈,与萧革同掌国政”,大康元年《萧德温墓志》记德温之父萧知足(即萧阿剌)结衔为“故资忠尽节致理经邦功臣、枢密使、保义军节度、陕虢等州观察处置等使、开府仪同三司、特进、守太师、兼中书令、采访、行陕虢等州大都督府长史、上柱国、陈王、赠大丞相”,知其亦以北院枢密使兼中书令。又前引辽末萧奉先“为政事令(中书令)、同平章事,又兼(北院)枢密使”。至于北院枢密副使除带使相外,是否还兼政事(中书)省官,因史料匮乏尚不能确言。不过,从以上情况来看,在辽朝的宰辅体制中,北、南枢密院与中书省之间显然有着十分密切的关联,那么这种枢密院与中书省长官互兼的惯例反映了辽代官制的什么特点,其制度渊源来自何处,又如何体现在实际政务运作层面,值得进一步探究。

学界一般认为,中书(政事)省应属辽南面官,居于南枢密院之下。这是由于《辽史·百官志》南面朝官将中书省列在汉人枢密院之后,且《长编》谓辽朝“其官有契丹枢密院及行宫都总管司,谓之北面,以其在牙帐之北,以主蕃事;又有汉人枢密院、中书省、行宫都总管司,谓之南面,以其在牙帐之南,以主汉事也”,这段记载的史源当出自北宋庆历元年(辽重熙十年)投宋的归明人赵至忠所撰《虏廷杂记》。赵至忠在辽朝官至中书舍人,因得罪辽兴宗奔宋,他在书中也明确将中书(政事)省归入辽朝汉官,位居枢密院后。不过,也有记载将辽中书(政事)省置于枢密院之前。如圣宗开泰三年七月,“诏政事省、枢密院,酒间授官释罪,毋即奉行,明日覆奏”。金太祖完颜阿骨打攻克燕京后,沿用“辽南、北面官僚制度”,仍任用辽降臣左企弓等人,“置中书省、枢密院于广宁府”。这2例均列中书(政事)省于枢密院之前。那么,在辽南面官中枢密院与中书(政事)省的地位究竟孰先孰后呢?这就涉及两者之间的职能区分与协作关系。

辽末进士史愿于北宋宣和四年(1122)归宋后所著《亡辽录》,对辽朝制度亦多有记载,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

辽国自太祖阿保机创业于其前,太宗耶律德光恢扩于其后,吞并诸番,割据汉界,南北开疆五千里。分置南面汉官左右相、参知政事、枢密院直学士,主治汉事、州县。中书门下共一省,兼礼部,有堂后、主事、守当官各一员。尚书省并入枢密院,有副都承旨,吏房、兵房、刑房承旨,户房、厅房即工部也,主事各一员。北面契丹枢密院,或知、或签书枢密院事,移离毕,林牙。如兵机、差除、钱谷、群牧事等,隶枢密院。刑狱隶移离毕院,主治番界部落。


《三朝北盟会编》引《亡辽录》提到辽南面汉官置“左右相、参知政事、枢密院直学士”主管汉人及州县事务。“左右相”字面意思是指左、右丞相,但辽朝左、右丞相不常设,此处大概是比照宋朝官制,借此指称中书省宰相,与副相参知政事和其下的办事官员枢密院直学士,形成行政级差。枢密直学士一般可以升任参知政事或枢密副使,是拔擢宰辅的来源之一。“中书门下共一省,兼礼部,有堂后、主事、守当官各一员”句,《辽史·百官志》亦载中书省参知政事下有“堂后官。太平二年见堂后官张克恭。/主事。/守当官。并见耶律俨《建官制度》”,林鹄认为由此可推知上引《亡辽录》的这段官制记载可能源自耶律俨《建官制度》。上引《亡辽录》又称“尚书省并入枢密院,有副都承旨,吏房、兵房、刑房承旨,户房、厅房即工部也,主事各一员”,这些南枢密院下的属官皆可得到《辽史》及辽代石刻佐证,只是在副都承旨之上当有“枢密都承旨”一职,盖《亡辽录》漏记。而北面契丹枢密院的职官设置不同,其下不设诸房,枢密院使副直接统领“番界部落”的“兵机、差除、钱谷、群牧”等事务,并下辖掌管刑狱的“移离毕”(即“夷离毕”之异译)和相当于汉官翰林学士的契丹林牙。

上引《亡辽录》的记载向我们揭示了中书省和枢密院在辽南面官系统中的地位和性质。唐前期以“政事堂”为宰相议事之所,唐玄宗开元十一年(723)中书令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此后“中书门下”遂发展成为实际的宰相机构,至北宋简称“中书”,与枢密院对掌文武二柄。《亡辽录》称“中书门下共一省”,是指辽中书省亦名“中书门下”,在吉林省城四家子古城曾出土一枚刻“中书门下之印”的辽代官印可为佐证,其机构性质相当于唐中期以后的“中书门下”;而“尚书省并入枢密院”,说明辽枢密院不只是一个军事机构,同时还兼具尚书省统领各项政务的职能。如上所述,辽代宰辅往往兼任枢密院和中书(政事)省的长官,那么这一行政体制该如何理解呢?

唐开元年间将政事堂改为中书门下,标志着唐代的中枢制度由前期的三省制向中书门下体制转变。这一新体制的特点是中书门下成为一个实体的宰相府署,宰相不仅具有参议决策之权,而且还直接承担行政事务,逐渐政务官化,下设五房作为具体的办事机关,从而使宰相兼具参与最高决策和行使政务裁决权,决策与行政合一。因此,中书门下就是宰相裁决政务的常设机构。辽代的中书省与唐中后期的中书门下其实是一脉相承的,辽世宗初名为政事省,当得名于“政事令”。辽太祖耶律阿保机命亲信汉臣韩延徽“为守政事令、崇文馆大学士,中外事悉令参决”,至太宗朝“封鲁国公,仍为政事令”,后辽世宗“建政事省”,韩延徽“设张理具,称尽力吏”,为机构创建付出辛劳,是首任政事省长官。宋人记载“阿保机僭号,以延徽为相,号政事令,契丹谓之'崇文令公’”,与《辽史·韩延徽传》相符,可见“政事令”之名号乃辽太祖时所创,其名称当来自唐中书门下的前身“政事堂”,辽朝政事省后改名为中书省,《亡辽录》称“中书门下共一省”,也可说明辽政事(中书)省是对唐代中书门下的效仿。因此,辽中书(政事)省的长官亦为中书(政事)令及中书侍郎加同平章事、门下侍郎加同平章事(即“中书相”、“门下相”)。他们及其副手在“参知政事”的同时又兼任枢密院使或副使,构成辽代的宰辅群体,从而将中书省与枢密院(兼尚书省)紧密地联结在一起,这些宰辅既是参与谋议的决策者,又是政务的执行者,同样是决策与行政合一,我们不妨借用中书门下体制的概念,称之为中书枢密院体制。

辽朝之所以出现这种“中书枢密院体制”,其直接来源当为五代的政治制度。枢密院的设置虽始于唐代,但它真正发展成为与中书门下分权的军政机构则始于后唐。且自后唐重建枢密院以后,枢密使权重是五代时期的突出现象,枢密使常加相衔为真宰相(又称枢相),其职权远远超越军政范围,涉及民政、财政、司法、人事等,从而使枢密院俨然成为最高中央决策机关。显而易见,辽朝以枢密院为最高行政机构,其长官加相衔为宰辅的做法是因袭五代之制。与北宋惩五代之弊,限制枢密使权力,形成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分掌民政、军政的二府体制不同,辽朝枢密院与中书(政事)省的权力关系不但没有分离,反而以长官互兼的制度化形式更加紧密地捆绑在一起,形成通行于有辽一代的“中书枢密院体制”。

因此,辽朝南面官中,身兼中书省和枢密院长贰官的宰辅既是参议国政的决策者,又是执行政令的行政机关首脑,从而使中书省与枢密院在政务运作中联结为一体。咸雍元年(1065)三月,知兴中府事杨皙转任知枢密院事,次年十二月为南院枢密使,《辽史·杨皙传》云:“咸雍初,徙封齐(国公),召赐同德功臣、尚书左仆射,兼中书令,拜枢密使,改封晋(国公),给宰相、枢密使两厅傔从。”其时杨皙任南院枢密使兼中书令为宰辅,辽朝给予其“宰相、枢密使两厅傔从”,此处“宰相”当特指中书省长官,意谓杨皙有中书省和枢密院两个部门的侍从可供驱使,可见他所兼两府之官皆为实职,是构成其宰辅地位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有证据表明,辽代若要罢相亦需同时革去宰辅在中书省和枢密院的职务。如前述辽道宗寿昌六年,因有司案牍误书宋帝“嗣位”为“登宝位”,“诏夺宰相郑颛以下官”,上引《王师儒墓志》记载“由是累及公与门下郑相颛、中书韩相资让,同日削平章事,仍罢枢密、中书省职”。王师儒时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知枢密副使、签中书省事,上文言及,郑颛、韩资让亦当以南枢密院长官兼“门下相”和“中书相”,带平章事,此次夺宰相官,俱“削平章事”,“罢枢密、中书省职”,亦可说明两府职任均是为宰辅的必要条件。又《辽史·营卫志》载辽帝在捺钵游猎时,“汉人枢密院、中书省唯摘宰相一员”扈从,其史源为赵至忠《阴山杂录》,在此一员“宰相”可以代表枢密院与中书省两个机构,正是由于宰辅身兼两职、联为一体的缘故。

据辽末天庆十年(1120)《杜悆墓志》,杜悆从大康七年开始,职事官历任枢密院令史、厅房主事、户房主事、兵刑房承旨,大安八年冬为中书省堂后官,寿昌元年改大理少卿,二年授秘书少监,三年擢为枢密副都承旨,六年夏“迁枢密都承旨,加卫尉卿。乾统元年夏,就加昭文馆直学士。隶中书省、枢密院十七年,五房纲纪,两府规模,辄有稽疑,悉能别白”。从杜悆的履历来看,他大多数时间是在南枢密院任职,但却对枢密院和中书省两府事务都很熟悉,墓志在总结其经历时还特意将中书省置于枢密院之前,以突出其地位,或可透露出在政务的实际运作中,因宰辅兼任两府长官,故其两府属官在处理具体事务时亦需彼此沟通,辩白稽疑,这有助于我们了解辽代两府运作的实态。此外,《杜悆墓志》没有提及的“枢密院直学士”,上引《亡辽录》谓“分置南面汉官左右相、参知政事、枢密院直学士,主治汉事、州县”,将“枢密院直学士”与中书省长官并列,说明它可能是南枢密院派驻中书省负责协调日常事务的代表,且有的还会直接兼任政事(中书)省职官。如张俭开泰元年“迁政事舍人、知枢密直学士”;兴宗重熙十四年,王纲职衔为“枢密直学士、行中书舍人、兼(枢密)都承旨”。可见南枢密院与政事(中书)省之间亦存在属官互兼的现象。

综上,辽朝“中书枢密院体制”的突出特点是南面汉官宰辅兼任中书省和枢密院长官,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将两府联结为一个整体,在政务处理中协同运作。如此看来,在辽南面官系统中,中书省与枢密院因长官人员构成基本相同,实际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两者并无所谓孰先孰后,都是辽代宰辅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就职能分工而言,两者又有着明显区分。中书省承袭唐代以来中书门下之制,为议政决策之所,但其下不设具体的行政部门,而由枢密院下辖吏、兵、刑、户、厅五房承担各项行政管理的职能,有些类似于尚书省,故《亡辽录》径称“尚书省并入枢密院”。对此学界已有较充分的认识,毋庸赘言。

辽中书(政事)省除议政外也有其专属职掌。其一,南面汉官的铨选除授。《辽史·营卫志》谓辽帝捺钵期间,“宰相以下,还于中京居守,行遣汉人一切公事。除拜官僚,止行堂帖权差,俟会议行在所取旨,出给诰敕。文官县令、录事以下更不奏闻,听中书铨选;武官须奏闻”,可见中书省可直接选任“文官县令、录事以下”的基层官员,相当于北宋铨司负责的幕职州县官的铨选,这是在政事省设立之初即已赋予的职能,天禄五年五月,“诏州县录事参军、主簿,委政事省铨注”。武官选任可能亦归中书省,但须奏闻。至于中高级文官的除授,宰辅只能“行堂帖权差”,待至行在所请示辽帝,获得诏旨核准后,才能给发正式的官诰敕牒。

其二,草拟制诰。辽袭唐制,草拟外制由政事(中书)省之政事(中书)舍人承担,其人选皆为汉人文学之士,如邢抱朴于景宗保宁初“为政事舍人、知制诰,累迁翰林学士”;圣宗统和三年正月,以“左拾遗、知制诰刘景,吏部郎中、知制诰牛藏用并政事舍人”;刘六符“有志操,能文。重熙初,迁政事舍人,擢翰林学士”;孟初于道宗寿昌中“授知制□(诰),□拜中书舍人”。这些例子说明辽朝任用汉人文臣为政事(中书)舍人,多兼知制诰,主要职责就是草拟制诰诏敕。正因为此,政事(中书)舍人在辽代亦为机要之官,常备顾问,如室昉于“保宁间,兼政事舍人,数延问古今治乱得失,奏对称旨”;甚至在某些时候获准参与朝议,如马得臣于“保宁间,累迁政事舍人、翰林学士,常预朝议,以正直称”。室昉、邢抱朴、张俭、杜防等皆曾担任政事舍人,后拔擢为宰辅,足见此草拟制诰之职的重要性。

其三,掌礼仪。《亡辽录》称“中书门下共一省,兼礼部”,透露出辽中书(政事)省还兼领有制定礼仪、执掌礼制的职能,这并非承袭自唐代中书门下,而是由于政事省建立之初的用人因素所产生的。韩延徽为辽朝开国的礼仪法度建设作出了卓越贡献,史称“太祖初元,庶事草创,凡营都邑,建宫殿,正君臣,定名分,法度井井,延徽力也”。天禄四年,世宗命韩延徽筹建政事省,为首任长官,次年六月,“河东使请行册礼,帝诏延徽定其制,延徽奏一遵太宗册晋帝礼,从之”。可见因韩延徽精通礼制,辽帝多命其制定礼仪,从而使政事省在初建之时便已有职掌礼制的实际功能,此后一直延续不断。如在辽代石刻材料中有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耶律庆嗣墓志》记载大安八年庆嗣卒于军前,辽道宗命“丞相府”(中书省)为耶律庆嗣追给赠官、拟定谥号,知丧葬之礼为其所掌管。

以上通过十分有限的史料,大致窥测出辽代政事(中书)省的三项具体职掌。尽管尚不全面,但仍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在辽朝“中书枢密院体制”之下,中书(政事)省与枢密院之间的职能分工与协同运作。

三、辽朝官制的“超越北南”


上文所述“中书枢密院体制”主要针对辽朝南面官系统而论,但辽代的北院枢密使亦会兼政事(中书)令,那么这一中枢体制是否也适用于北面官系统呢?由于北面官的史料比南面官更少,目前还不能确言,但辽朝的中枢辅政机制往往需要以北、南院枢密使为首的宰辅共同参与、共商国是,从而在决策层面突破北、南面官的界限,形成一个核心领导圈。如上文提到景宗朝,南院枢密使、知政事令高勋与北院枢密使萧思温“每朝,必命坐议国事”,高勋还被时人称作“大丞相”保宁八年《王守谦墓志》载“大丞相渤海高公保厘天邑,专总朝政”。圣宗统,和初,承天皇太后摄国政,与北院枢密使耶律斜轸、南院枢密使兼政事令韩德让“参决大政”,当时另一南院枢密使兼政事令室昉“与韩德让、耶律斜轸相友善,同心辅政,整析蠹弊,知无不言,务在息民薄赋,以故法度修明,朝无异议”。以上两例均为北、南面宰辅共掌朝政,有时甚至汉官南院枢密使(如高勋)的权势更盛。辽帝亦时常召集北、南枢密院长官商议国事,如兴宗重熙十年十二月,“上闻宋设关河,治壕堑,恐为边患,与南、北枢密吴国王萧孝穆、赵国王萧贯宁谋取宋旧割关南十县地”;道宗大康九年九月,“召北、南枢密院官议政事”。这表明以北、南院枢密使为首的宰辅共同组成了辅弼朝政的领导班底,其中如上所述南枢密院官基本皆兼任政事(中书)省长官,而北院枢密使亦兼政事(中书)令,提示我们辽朝的政事(中书)省或许并不仅仅是南面官系统下的一个纯粹处理汉人事务的机构,在参议朝政、集体决策层面已超越了北、南面官的界限。北院枢密使等北面官宰辅在政务处理中,必然也会涉及与政事(中书)省的协同运作,因此存在于南面官系统中的“中书枢密院体制”很可能也适用于北面官系统,只是目前由于资料缺乏尚不能得到完全证实。

实际上,辽世宗设政事省晚于北、南枢密院的建置,且任用自辽太祖以来的元勋重臣韩延徽为长官,并不兼枢密使,或有在两枢密院之外另建中枢机构的用意。但世宗不久被杀,自穆宗以后逐渐形成北、南枢密院与政事(中书)省长官互兼的定制,从而使枢密院与政事(中书)省在政务运作中构成一体化的“中书枢密院体制”。如此看来,辽代的政事(中书)省长官很可能也包括北面宰辅在内,共同参决谋议。对于辽朝这样一个统治多族群的庞大国家来说,中枢政务的处理十分复杂,在很多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出哪些属于契丹部族之事、哪些为汉人事务,往往需要北、南面臣僚的共同商议谋划。譬如上文所举兴宗时“闻宋设关河,治壕堑”,就不仅是汉地边患这么简单,需召集北、南院枢密使共谋,欲取宋关南地。《贾师训墓志》记载大安二年,贾师训为南院枢密副使,“曾奏事御所,有诏迁奚中其部所居汉民四百户。宰相承诏趋出,公独侍,上问之,公前对曰:'自松亭已北距黄河,其间泽、利、潭、榆、松山、北安数州千里之地,皆霫(奚)壤也。汉民杂居者半,今一部之民可徙,则数州之人尽可徙矣。然则恐非国家之利,亦如辽东旧为渤海之国,自汉民更居者众,讫(迄)今数世无患,愿陛下裁察。’上悟,其事遂止”。据此可知,至道宗时辽朝原本的奚人生活区早已迁入大量汉民,于是在处理奚地问题时就不再是纯粹的部族事务,而需听取南面汉官的意见。天祚帝天庆中女真叛辽,参议军国大事的宰辅“数人皆昏谬,不能裁决”,“当时国人谚曰:'五个翁翁四百岁,南面北面顿瞌睡。自己精神管不得,有甚心情杀女直。’”可以看出,征讨女真这样的大事,辽帝亦需召集北、南面宰辅共同商议。另外,像上文提到的中书省为耶律庆嗣追给赠官、拟定谥号之事,庆嗣为契丹人,卒于西南路招讨任上,属北面官,但赠官、定谥又为汉制,此类礼仪之事恐不分南北,皆由中书省职掌。

总之,就宰辅议政决策而言,辽朝中枢很可能是不严格区分北、南面的。李锡厚在考察辽代官制时曾指出,辽朝设置契丹行宫都部署和汉人行宫都部署分别管理帝后斡鲁朵诸宫卫中的契丹、奚及汉人、渤海民户,亦分为北、南面,但同时又在二者之上设“诸行宫都部署”进行统辖,遂将其视为辽朝设官“超越北南”的一个例证。然据杨若薇考证,所谓超乎契丹、汉人行宫都部署之上的“诸行宫都部署”乃是元朝史官编修《辽史·百官志》时产生的误会,它其实就是汉人行宫都部署之重出,辽朝仅有契丹、汉人行宫都部署作为斡鲁朵宫卫系统中的北、南面最高长官,且不隶属北、南枢密院的政务系统,是相对独立的存在。尽管李氏之说有误,但他首先注意到了辽朝官制的“超越北南”问题。林鹄在全面考订《辽史·百官志》的基础上认为:“虽然北枢密院掌部族之军政、民政及方州军政,南枢密院仅掌州县民政,不掌军政,分工明确,但北南之分也不宜绝对化。因为北南枢密使除了是北南枢密院长官之外,一般情况下还是宰辅……枢密院只是政务执行机构,中枢决策权属于皇帝及包括北南枢密使在内的宰执群体,而这一决策群体显然是超越北南的。”洵为卓见,可惜点到即止,有待进一步申论。以往辽史学者因受《辽史·百官志·序》影响,往往将辽朝的北、南面官制看成一种截然二分的职官制度,犹如契丹牙帐之内的排班站位一般泾渭分明。但实际上,辽代的政务运行和职官制度远比这要复杂得多,我们对辽朝官制有必要加以检讨。

首先,辽朝的确存在以北、南枢密院为首分别管理部族与汉人事务的两套行政机关系统,但在日常中枢决策层面则是由辽帝与北、南面宰辅共同“参决大政”。如前所述,辽朝宰辅大多身兼枢密院与政事(中书)省长官,形成两府一体化的“中书枢密院体制”,宰辅群体既参议朝政,又督率枢密院执行政令,决策与行政合一。因北、南院枢密使兼政事(中书)令,故政事(中书)省实际可能包容北、南两面,处理政事亦不严格区分南北,而是辽帝领导之下的宰辅机构。圣宗统和十七年九月,北院枢密使耶律斜轸卒,命南院枢密使韩德让兼知北院枢密使事,不久韩德让“拜大丞相”、“总二枢府事”,统和二十九年《韩德让墓志》所见完整题衔为“故经天纬地匡时致主霸国功臣、枢密使、开府仪同三司、大丞相、兼政事令、晋国王、食邑二万户、食实封陆阡户、赠尚书令、谥文忠”。可知韩德让乃是在枢密使兼政事令之上又加封大丞相,总摄北、南枢密院,位极人臣。其“大丞相”之职当为政事省首脑,这一设置或许有提升政事省地位凌驾于两枢密院之上的意图。但韩德让的熏天权势引起圣宗忌惮,故他死后“大丞相”一职被罢废,终辽一代未再除授。辽朝中枢体制的常态很可能是宰辅身兼北、南枢密院与政事(中书)省长官共同辅政议事的“中书枢密院体制”。政事(中书)省的地位并未完全超越两枢密院,而是以长官互兼的形式保持政务运行的协作关系。

其次,辽朝所谓“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只是单就负责实务的职事官而言,此外无论是“国官(契丹官)”、还是“汉官”,都共享一套品秩阶序、官勋爵禄的虚衔系统。自中晚唐以降,随着使职行政体系的发展,原本的三省六部寺监官逐渐阶官化,至五代、北宋形成官、职、差遣分离的职官制度,这种实职与虚衔相混杂的官制同样也被辽朝所继承。尽管已有不少学者对辽朝职官中的各种虚衔作过系统整理和研究,但均未利用这些资料对辽代的北、南面官制提出反思,甚至还有学者倾向于将这些虚衔皆系于辽南面汉官下,似乎与北面契丹官员无关。但实际上,我们在辽代石刻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辽朝契丹和汉人官员的职衔构成并无二致,例如萧孝穆和张俭两人的终官结衔:

推诚协谋致理同德佐国功臣、枢密使、开府仪同三司、守太师、兼政事令、齐国王、食邑四万户、食实封五千户、赠大丞相。(《萧德温墓志》, 萧德温为萧孝穆之孙)

贞亮弘靖保义守节耆德功臣、洛京留守、开府仪同三司、守太师、尚父、兼政事令、上柱国、陈王、食邑二万五千户、食实封贰仟伍佰户。(《张俭墓志》)

契丹人萧孝穆于重熙十二年死于北院枢密使任上,汉人张俭致仕后卒于重熙二十二年,两人题衔除萧孝穆实职枢密使和张俭遥授洛京留守不同外,其余十字功臣号、文散官“开府仪同三司”、检校官“守太师”、使相“政事令”(枢密使兼者为真宰相)、封爵王号、食邑、食实封、勋官、赠官,这些虚衔的性质和构成是完全相同的。此外,我们在辽代石刻中还能看到更多不同时期的契丹官员结衔,也是由功臣号、寄禄官、散官、检校官、使相、遥领、宪衔、勋官、封爵、食邑等常见要素所构成,与辽代汉人官衔结构一致。

由此可见,辽朝官员应当共同使用一整套繁复的虚衔系统,并无北南契汉之分,对此辽人其实有很明确的记载。重熙十四年《萧德顺墓志》云:“夫自大圣皇帝之有天下也,始制文字,以革本朝之政,由是诰命行焉。逮传祚已来,世建诸职,或诏发于北面,或辞演于西掖,故国官品列皆拟于汉官矣。”这里说自辽太祖开始,辽朝便已有给诰命官之制,所谓“诏发于北面”,并非指辽北面官,而是采用汉文化中君主坐北朝南的概念,借指辽帝,以与下句“辞演于西掖”相对仗,“西掖”乃中书省的别称,颁发官诰敕牒正是辽中书(政事)省的职掌之一,“国官品列皆拟于汉官”说明契丹官标志品位阶秩的名衔与汉官相等同,指的就是辽朝的虚衔系统。以往学者论及辽代官制时,常常径称“官分南、北”,很少考虑实职与虚衔的区别。辽朝由于统驭国内多族群的实际需要,确实采用北、南两套职事官系统分管部族和汉人事务,但在代表品秩阶序、官勋爵禄的虚衔方面却又是统一的体系。讨论辽代官制的特点当然应该将虚衔系统包括在内,这就不免会让人产生一些困惑,既然虚衔不分南北,那么我们又该如何理解辽朝的北、南面官制呢?

学界历来视北、南面官制为辽朝二元政治的突出表现,但是北、南面官又以北、南枢密院为行政领导机构,杨若薇指出辽朝设置北、南二枢密院仿自晚唐以来中原王朝的两枢密制,并非辽朝的独创。不仅如此,其实整个辽朝职官制度都是在学习和继承中原汉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如上所述,辽代的“中书枢密院体制”即与唐代中书门下体制和五代枢密院的发展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辽代官制亦呈现出晚唐五代以来形成的官、职、差遣分离的特点,各种虚衔全部承袭自中原王朝;就连体现契丹特色的斡鲁朵宫卫长官称“行宫都部署”也是来源于中原官制,这些足以说明汉制是辽朝职官制度建设的取法样板。在汉式官僚制度的框架之下,辽朝出于统治契丹、奚等非汉族群的需要,又保留了许多传统的部族官,如南北府宰相、南北院大王、夷离毕等,并在此基础上整合出一套北面官系统,说明辽朝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具有很强的务实性和灵活性,并不完全拘泥于汉式官制,而善于结合自身的部族本色,进行某种制度创新,体现出辽朝“因俗而治”的特征。所谓“官分南、北”仅限于具体实职的区分,不宜泛化为辽代官制所有组成部分的二元分立。实际上,辽朝的职官制度在如中枢体制、虚衔系统等方面是不分南北的,具有一体性,北、南面官制应理解为总体模仿汉式官僚制度之下的“一体两面”,而非契、汉之间的截然二分。

结  语


综上所述,本文以余靖《契丹官仪》有关辽朝宰辅的记载为切入点,充分搜讨辽宋文献与辽代石刻材料,全面考察了辽代宰辅群体的职衔构成及排序情况,特别关注枢密院、中书(政事)省长官与使相等加衔之间的关联性,从而加深对辽代宰辅职衔体系的认识。自辽世宗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辽朝官僚制度,是在总体效仿中原汉制的基础之上,融合契丹本民族的传统旧俗而形成的,以往辽金史学者多强调北、南面官制的辽朝特色,而对其承袭中原王朝官制的一面重视不够。辽代宰辅大多身兼北、南枢密院与中书(政事)省长官,本文将其置于唐宋官制发展演变的大背景下进行思考,透过辽代政务运行的视角,借鉴唐代的中书门下体制,提出辽朝宰辅身兼枢密院与中书(政事)省长官,具有决策与行政合一的特点。这种体制将两府联结为一个整体,在政务处理中协同运作,可称之为“中书枢密院体制”,它明确存在于南面官系统之中,北面官系统尽管史料很少,但亦当适用。这一体制乃是在继承晚唐五代以来中央官制发展基础上的创新。

辽中后期的中枢辅政机制,应是辽帝与以北、南院枢密使兼中书(政事)令为首的宰辅群体共同“参决大政”,从而在决策层面突破了北、南面官的界限,形成一个核心领导圈,表现出“超越北南”的特征。其实辽代所谓“官分南、北”仅限于具体职事官部分,而在如中枢体制、虚衔系统等方面则不分南北。过去研究者多强调辽朝政治制度中契、汉二元之分野,以彰显契丹王朝的独特性;然而随着近年来辽史研究的不断深化和思维转变,我们应从整体史观的角度,更多地考虑辽朝国家建立的基本模式、制度渊源,以及与中原王朝之间的互动关系和对华夏政治文化的吸纳融会。就本文所讨论的职官制度而言,辽朝总体上即是效仿中原汉式的官僚制度,只不过在其中融入了契丹部族制度的某些因素,进行“因俗而治”的创新性改造和调适,从而呈现出“一体两面”的特性。所谓的“两面”就是北、南面官,而“一体”则是源于中原政治文化的制度框架和运作模式。

在研究辽史时,需要注意区分辽朝的契丹人和契丹人建立的辽朝,前者应着意考察在多民族融合的大背景下,契丹本族的文化传统如何赓续与涵化;而后者则应充分把握辽朝国家的基本形态乃是承袭自唐宋时期中原王朝的政治制度,这也是辽朝立国的制度基础。因此,辽朝历史的研究绝不应是脱离中国史观的北方民族史研究,而要坚持将其置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发展演变与辐射的脉络之下,去探察契丹王朝吸纳融会华夏政治文化的过程路径和发明创新,而本文所论辽代官制的“一体两面”可以说是这一研究视野的具体尝试,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辽代契丹人向华夏制度文明的融入方式,也为中国古代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提供了制度例证。

(作者邱靖嘉,系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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