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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学的理论表达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2年第11期P121—P122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摘自《中国法学》2022年3期,王博摘

数字法学的研究范围和内容

数字法学是以数字社会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是对数字社会的生产生活关系、行为规律和社会秩序的学理阐释和理论表达。数字法学中的“数字”,并不是问题或领域上的内涵,而是时代意义上的指称。因此,数字法学总体上必然要涵摄数字社会的所有法律现象及其规律。
当人类进入数字时代后,呈现着数字生活的新型发展规律。这样,现代法学赖以生成和发展的条件、基础与规律均发生了重大转变、甚至被颠覆,这就使得既有的法律体系与现代法学理论遭遇到严重挑战和革命性重塑,转型升级已势在必行。这个转型升级并不是简单的替代,而是通过对现代法学的迁移承继和更新重建,并融入新兴数字法学理论之中来完成的。
首先,迁移继承部分。大量的现代法学知识理论会经由迁移承继而成为数字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婚姻、物权、侵权、传统犯罪、传统行政等领域,主要依托于物理空间、人的生物性和物理属性,很多既有的行为样式和规律并没有根本性改变。其次,更新重建部分。即在发生了重大数字化变革和转型的领域,现代法学知识理论难以对其直接套用,而是需要一定的理论改造和重建才能发挥应有解说效力。最后,新兴理论部分。这主要是基于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数字生态等发展变革基础上的法学命题提炼和理论诉求。
随着社会的数字发展程度越来越高,即使是迁移承继部分的现代法学知识理论,也会在数字法学体系中发挥更多的“数字”角色和功能,而且其占比会逐渐降低,最终实现完全的转型升级。数字法学在迁移承继仍然准确有效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理论的基础上,对那些遭遇挑战和变革转型的理论进行数字导向的体系化重构。
首先,扩张重释。即对那些虽然遭遇挑战和尴尬,但却仍有包容性的法律概念、原则、规则理论,在其内涵、条件、范围、结构、功能等方面进行合理挖掘和拓展性的扩张重释。其次,理论创立。即对那些现代法律理论无法包容、无法回应的新兴问题和领域,就需要创设新的法律概念、新的法律原则和新的规则理论,针对其中的数据交易、数据竞争、数据跨境、数据鸿沟、信息茧房、算法歧视、算法合谋、深度合成、数字孪生、元宇宙规制等诸多时代难题,提供相应的制度设计和理论方案。最后,原理探索。在廓清数字法学的研究对象、内容、方法,对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进行体系重建的基础上,深入探索数字法哲学原理。

数字法学的底层逻辑与体系构架

(一)数字法学的底层逻辑

数字法学并不是对数字逻辑进行反射镜式的直观反映,而是要进行法学上的理论抽象和体系建构,从而形成数字法学的底层逻辑。信息中枢、数字行为、算法秩序和节点治理,是数字社会的生产关系、生活关系、行为方式、价值观念等的表现形态,它们本身只是生活逻辑而不是法律逻辑。因此,把数字生活逻辑转化成数字法律逻辑是数字法学的一项重大时代任务,亟需数字法学对这些生活逻辑进行理论上的命题提炼、原则归纳、原理探究,特别是涉及法律主体、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作用、法律运行、法律方法、法律价值、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等基本理论,需要进行创新性重建,在总结实践经验和把握变革规律的基础上兴利除弊,进而实现理论上的正当化。
首先,价值判断和识别。基于人类社会的核心价值和发展方向来对数字逻辑加以识别,根据数字正义观来进行基本的理论判断,从而进行有效的正向证成(如数据/信息确权)、中性厘定(如平台治理)或者反向证否(如算法歧视),从而确立数字逻辑的价值框架和规范意义。其次,避免“符合式”套用。不宜采取“符合真理观”的方式,简单套用或者比附现代法学理论来进行证立或证否,而应注重对数字逻辑的吸纳升华。最后,创新性证立。立足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经验、数字关系和数字行为属性,凭借数字思维和理论知识确立其正当性。

(二)数字法学的体系构架

数字法学的理论体系包含着现代法学理论,但比现代法学理论更加丰富,它主要包括三部分。其一,继承发展的现代法学理论。主要是依然能够完全回应和适用数字社会法律问题,以及经过扩张重释和变革重建的现代法学理论。其二,全新崛起的数字法学理论。主要是基于数字社会生活逻辑,立足数字空间、数字行为、数字关系、数字纠纷解决等类型化的对象领域,进行理论提炼而生成的法学新范畴、新概念、新原则、新理论、新方法。其三,法学立场的技术规制理论。数字时代的算法秩序确实会产生越来越多的技术规制元素、方式和手段。这就涉及结构化大数据、算法建模、知识图谱构建以及机器数据理解、知识表达、逻辑推理和自主学习等领域的理论知识和规制要求,需要从法学立场来对这种“技术之治”的方法策略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
数字法学的价值体系依然以现代法学的价值论为基础,但其中很多重要的范畴、概念、理论和方法都因数字生活逻辑而发生了改变或者重建,当今数字逻辑突破了物理时空的边界,形成了数字正义尺度。“在数字社会中,自由、平等、民主以及法律、秩序和正义都将被重新定义,数字正义将是最高的正义”。它反映着数字社会的发展逻辑,因此,已经难以简单套用过去“物理逻辑”下的正义基准,亟需展现信息时代的数字正义观,探索新型的数字正义理论,这正是数字法学的重要任务和使命。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传统人权开始遭遇严峻挑战,而数字人权保护则成为迫切的时代诉求。数字人权问题具有不同于传统人权的诸多属性和特点,可称之为数字时代的“第四代人权”,需要作出新型的命题提炼、理论建构、规范分析和价值厘定。这表明,数字人权是数字时代极为重要的法学命题。
信息革命超能增赋了技术理性的力量,带来了科学智慧的理想期待。然而,经过一段发展之后,人们才发现“数字精英所承诺的大多数东西并没有带来自由、平等和博爱”,而是出现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数字社会形成了空前的结构变革和独特的运行机制,技术(网络)平台成为一种“公共基础设施”,而人工智能系统则成为一种“道德基础设施”。因此,加强人工智能伦理建设,实施对智能体进行道德约束,构建友善的数字社会秩序,这是数字法学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数字法学的建设策略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新兴科技全面渗入社会生活,它已不再是工具意义的技术应用,而是生活逻辑上的改写。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新文科和数字法学,必然要求具有深度交叉的研究基础。
首先,基于法学维度的知识融合。致力于研究数字法学,无疑应该掌握和理解跨学科的基本知识与理论,更主要的是能够深刻理解信息技术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及其社会后果,这是数字法学研究的基本条件和重要基础。换句话说,只有从法学维度出发来融合计算机、数据信息、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的跨专业知识和理论,才能更好地推进数字法学的研究。
其次,基于AI系统的专业合作。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深度应用,法律AI系统将越来越丰富、也越来越发达,从而推进执法司法的自动化、智能化。这些技术应用,无疑需要法律与技术上的专业合作、沟通理解和知识转化,进而实现法律数据结构化、法律知识图谱构建和自动化算法决策。
最后,基于制度创新的跨界互动。数字化变革转型的进程,无疑是一个制度更替的创新过程,其中必然会发生新型的社会分化、利益解组和秩序重建。数字法学研究应立足这一生活现实,增进与各方的跨界互动和创新交流,不仅为立法在多元平衡中进行制度创新奠定坚实基础,也为数字法学的命题提炼和理论重塑提供时代动力。
让数字文明造福各国人民是数字时代的主旋律,这也构成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支撑。与此相应的数字法学,也必然是人类共同发展的最新成果,尤其是在数智人文领域。这也正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的根本动因所在。因此,数字法学的很多问题、挑战和愿景都需要各国法学研究者来加强对话、共克时艰、携手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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