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后滨
来源:《历史评论》2022年第3期
唐前期律令体制下的户籍制度是汉魏以来户籍制度发展演变的总结,标志着以人口统计为基础、以赋役征派为目的的籍帐体系和管理制度臻于完备,反映了唐前期国家治理能力的强大。
唐朝前期的乡、里划分是服务于户籍编制的,关于设置“里”的规定便放在了《户令》之中。令文规定按照户数来设立乡、里,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一乡户数为五百户。乡是基层政务运行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单位,每乡设有五个里正,代表本乡轮流到县司当值,核心工作就是在核实户口信息、编制户籍文书的基础上,按照法令规定落实赋税徭役的征派。
唐前期的地方政务和国家治理,一切以户口的检核和户籍的编制为基础。户籍管理制度运行状况,更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能力的升降。户籍登记信息是否准确,关系到国家治理的根基。在造户籍的前一年,民户申报手实,县司进行“团貌”(貌阅)以确定人丁、资产状况,据以编制九等定簿,作为赋役征派的依据。户籍每三年编造一次,每年还要依据户籍登记的信息编制统计人口和赋税数据的“帐”,作为财政预算的依据。籍、帐互为依托,假设民户如实申报,乡里和州县据实汇编,大体能够呈现人口变化的真实情况。
土地兼并或基层恶政都可能带来民户的逃亡,隐瞒逃入或逃离的户口也有着地方财政的现实需求。所以户口核查就成为重要的常行政务,也是检视唐代国家行政体系是否运转良好的窗口。唐律中对户口脱漏所定罪责相当重,处以杖刑到三年徒刑不等的刑罚,但同时设置了多种情况下免于罪责的规定,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责罚较轻。定刑偏重而实际处罚又较为灵活的做法,尤其是允许自首而免罪,就是为了最大可能地保证著籍户口数量的增长,同时也给州县官府留有足够的转圜空间。除了法令规定的刑罚之外,历史上久已实行的纠告之法,也是一个重要的措施,可以防止在民户申报过程中出现欺隐不实的现象,保证民户自报数据信息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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