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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对象化视阈下资本主义劳动力价值的特殊规定性研究

    要: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主要体现为它的价值内涵规定特殊,其实质表现为历史生成的生产关系。然而,对于已经进入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劳动力到底有无价值,学界仍有争议。对此,文章按照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首先从劳动非对象化的视角探讨劳动力的一般哲学根基,进而阐释资本主义制度赋予劳动力的商品形式,这种商品的特殊性表现为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两相分离。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劳动力商品名实背离的价值规定分析,厘清了劳动力价值消失的场域。非对象化视阈下资本主义劳动力价值问题的厘清,可从本源上揭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价值再生产方式,深化对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的理解。

关键词:再生产过程;劳动力;劳动力价值;价值形式;价值实体;

一、问题的由来

对于劳动力和可变资本的关系,按照《资本论》中的观点,“转变为生产资料即原料、辅助材料、劳动资料的那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并不改变自己的价值量。因此,我把它称为不变资本部分或简称为不变资本。相反,转变为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改变自己的价值。……这部分资本从不变量不断转化为可变量。因此,我把它称为可变资本部分,或简称为可变资本”[1]243。可见,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作为物质生产过程的主客观生产要素,只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它们才分别成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载体。然而,由于对可变资本的载体之体的理解不同,学界对劳动力和可变资本内在关系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深入。例如,马克思[1]202认为:“劳动力这种独特商品的特性,使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在买者和卖者缔结契约时还没有在实际上转到买者手中。和其他任何商品的价值一样,它的价值在它进入流通以前就已确定,因为在劳动力的生产上已经耗费了一定量的社会劳动,但它的使用价值只是在以后的力的表现中才实现。因此力的让渡和力的实际表现即力作为使用价值的存在,在时间上是互相分开的。”在这里,马克思强调了劳动力商品使用价值的特殊性,而对其价值,马克思只是指出劳动力的价值如同普通商品的价值,在进入流通以前就已确定。
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进入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之后的劳动力是否也如同普通商品一样有价值呢?劳动力价值到底是在个人生活领域还是生产领域消失掉的?马克思对此未予明示,学界也就形成了不同理解。例如,有观点认为,“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成为商品的条件下,二者的价值一起转移给产品,这时商品生产中有三部分价值运动:一是生产资料价值转移,二是劳动力价值转移,三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发挥作用从而形成新价值”[2]392;“当劳动力作为商品被用于生产其他商品时,它的价值会转移给新产品,就像生产资料价值转移给新产品一样。当然,生产资料只是转移自身价值,不形成新价值;劳动力则不仅转移自身价值,而且它的使用即活劳动形成新价值。”[3]63与此不同,也有观点认为,“劳动过程的主观因素,即劳动力,它的价值并不是转移或保存的”[4]146;“由于预付的可变资本投入生产后被劳动力代替,虽然劳动力价值被工人在生活中消费掉了,但是,作为劳动力,在生产中对生产资料的消费,却会创造出新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这一价值扣除剩余价值之后,又作为新的预付资本投入下一个周期过程[5]88。前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力的价值随着生产而不断转移给新产品,因而主张进入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劳动力是有价值的,其消失场域是在生产领域;后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力的价值没有转移给新产品,而是在生产过程中重新创造出来,因而主张进入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劳动力本身是没有价值的,其消失场域是在消费领域。由这两种不同观点引出本文研究主题:进入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劳动力有价值吗?正确回答这个问题,对于深入理解可变资本的价值生成,进而理解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而要从理论上澄清这个问题,需要界定清楚劳动力作为可变资本的载体之体的根本规定,即从哲学上探讨劳动力范畴的一般规定。

二、对象化劳动在消费领域的非对象化生成劳动力

类似于重力、摩擦力、弹力等定义方式,马克思[6]195也是基于力的性质(劳动)给劳动力下定义: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一个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他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但与外在的机械力不同,劳动力是潜藏在作为主体的正常人身上的一种劳动能力,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的使用或消耗就是这种劳动潜力的实现,换言之,劳动就是劳动力的使用。因此,要深入把握劳动力的内涵,先要分析劳动的内在规定。作为劳动力在生产活动中的使用或发挥作用,劳动是人类有目的的生产活动。这种目的设定活动使其区别于一般动物的活动,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1]208。事实上,在漫长的自然进化进程中,劳动一方面加速了从猿到人的转变,另一方面又拉开了人与动物之间的距离——前者使人日益摆脱兽性,后者则使人性不断巩固。因此,作为对受本能驱使的动物自发活动的超越,劳动是专属于人的高级活动,其主要特征就是这种活动具有自觉能动性。
作为自觉能动的对象性活动,劳动既不是停留在彼岸的劳动主体的单纯意识活动,也不是劳动客体的直观运动形式,而是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的双向互系过程。这就意味着一个现实的劳动过程既需要劳动者这种主体性存在,也需要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这两种客体性存在,能动的劳动主体通过生产性实践沟通劳动客体,从而相互规定对方。更为重要的是,在长期的生产实践过程中,劳动既塑造劳动客体,也塑造劳动主体,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的关系实质是借由劳动相生相成的。可见,这种对象性的活动是历史生成的。而作为这种对象性活动结果的生产力就体现为一种既得力量,其水平会呈加速提高态势。与生产力不断提高相适应,第二自然随着第一自然的退却而扩张,日益体现为一个为人而存在的世界。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劳动不仅改造了自然,也改造了自身;劳动不仅创造了感性的现存属人世界,也创造了人本身。[7]黑格尔从否定辩证法的视角看待劳动之于人的产生,马克思[8]264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辩证法,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做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做非对象化,看做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可见,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显然,对象化和非对象化是通过劳动这种对象性的活动实现具体统一的。在这里,有必要从对象化和非对象化的视角分析人的劳动所指。
从哲学上说,对象化一般强调主体意识见之于客体,指的是主体有目的的感性对象性活动与过程。此类活动包括生产活动、科学活动、美学活动等,它们都是主体内在本质向客体的转化。马克思指出:对象化被看作是人通过作用于自然界的生产活动把自己的生命灌注到对象里去的方式。1至于劳动对象化的范畴规定,马克思[9]51曾进行了言简意赅的阐释:劳动的产品是固定在某个对象中的、物化的劳动,这就是劳动的对象化。劳动的现实化就是劳动的对象化。具体而言,劳动对象化就是劳动者在生产活动中将其内在目的外化于劳动对象中,使劳动对象发生合目的的变化,待劳动过程结束,劳动就以产品这个外化形式表现出来,自在之物变为为我之物”,主体劳动者的劳动也就得以实现。相应地,人通过这种'自由自觉的劳动’,将内在的、真正的人的本质对象化,在其劳动产品中直观自身、实现自身[10]这个结果也就确证和彰显了主体劳动者的自我本质力量。
然而,这种本质力量是从哪里来的呢?它是劳动者先天固有的,还是劳动者的意识自生的呢?从马克思主义哲学来看,正确的答案只能从劳动本身去探寻,这就涉及劳动对象化的逆向行为——劳动非对象化。劳动非对象化是指劳动客体向劳动主体的转化过程,实质是客体主体化。而客体主体化的具体内涵是指客体和外界事物的形态、属性、规律等经由人的实践活动拓宽了人的视野,发展了人的智慧,增长了人的才干,丰富了人的情感,磨炼了人的意志,从而转化为个体的素质和能力[11]。劳动对象化与劳动非对象化是辩证统一的。在劳动主体作用于劳动客体的劳动对象化过程中,劳动客体逐渐被劳动主体所吸收、同化或占有,劳动客体逐渐转化为劳动主体的活动能力,由此,劳动客体失去其对象化的形式,进入劳动主体的运动形式,即转化为劳动主体的内在本质力量。可见,劳动非对象化提升了劳动主体的认识深度和广度,这就从认识论高度实现了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跨越。与此同时,在改造自然、创建社会的劳动过程中,人的生命获得了不断塑造和跃升[7],由此证实了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12]500,也就升华了劳动主体存在的意义。
劳动非对象化是伴随劳动对象化而产生的,它们都是发生在生产领域,指向的都是同一个生产过程。就生产结果来说,劳动对象化最终体现为对象化劳动,换句话说,对象化劳动,即在空间上存在的劳动,也可以作为过去的劳动而同在时间上存在的劳动相对立[13]230。而对象化劳动要么表现为生产资料,要么表现为生活资料,它们的非对象化活动实质就是消费,分别指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显而易见,二者的非对象化活动发生的场域并不相同。对象化劳动在生产领域的非对象化(即生产性消费)结果已在前文作了初步阐释,即生产资料的非对象化最终提高了劳动主体的认识水平。然而,生产资料非对象化并未将对象物化为乌有,而是改变了它们的存在形式,它们都作为劳动主体器官的自然延伸而被主体化了。正如马克思[14]689所说:在生产中,人客体化,在消费中,物主体化。但是劳动主体在生产领域不断累积的认知仅限于彼岸的思维领域,它们尚不构成劳动主体有内驱力的智力,因为智力是以潜能为支撑,关键在于赋能
给劳动主体的智力赋能进而使其成为可行的智力,关键是要厘清劳动主体的体力与智力的相互关系。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劳动主体的智力以体力为基础,体力则以智力为引领,而劳动主体的体力生成就应该归结到对象化劳动在消费领域的非对象化问题,实质是生活资料的非对象化,也称为生活性消费。在生活资料的非对象化过程中,劳动主体消费对象化劳动塑型的生活资料(譬如满足劳动主体衣食住行所需的产品),其结果是作为对象化劳动的生活资料在消费领域消失了,它们被劳动主体所消化吸收,成为维持和生成劳动主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这里,食物消费特别重要,劳动主体通过消费食物给身体赋能,从而使自身的体力和智力有了内在驱动力,即再生产出自身的劳动力。在这个意义上,劳动力可视为对象化劳动在消费领域的非对象化结果。较之于劳动对象化的产品,劳动力是一种内蕴于劳动主体身上的潜在能力,它没有凝结人的体力和脑力,因而不是劳动对象化的结果。正如马克思[13]230所说:如果劳动作为在时间上存在的劳动,作为活劳动而存在,它就只能作为活的主体而存在,在这个主体上,劳动是作为能力,作为可能性而存在。由此可见,劳动力是一种非对象化的东西,它是不能计量的[15]特别是,劳动力与劳动主体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因而劳动力必须作为劳动主体性存在的属性或表现。

三、劳动力商品化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必然

劳动不但是人类特有的活动,事实上,它也是人猿相揖别最重要的催化剂。正如恩格斯[16]763所说:首先是劳动,然后是语言和劳动一起,成了两个最主要的推动力,在它们的影响下,猿脑就逐渐地过渡到人脑。更为重要的是,劳动推动了人类社会的生成:劳动不但创造了人类自身,它也提供了人类生活的基本条件,在此基础上劳动通过创造社会财富,不断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按照唯物史观,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出发点应归结为物质资料生产,劳动又是物质资料生产的基本要素。综上所述,劳动的基本内涵得以锁定,即指人类在物质资料生产活动中的体力和脑力的支出行为或活动过程。这个定义紧紧抓住了劳动与劳动力的关系,即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6]207。劳动对于人类社会的重大意义是赋予了劳动力的价值维度。劳动力作为劳动主体性存在的属性或表现,它与作为劳动主体的劳动者是不可分割的。劳动力作为劳动者身上的一种潜能,只是现实劳动过程得以实现的主体因素。换言之,劳动能力只是劳动得以实现的主体性条件,这些能力不能仅凭自身完成劳动,因而劳动力就像'潜能现实中的潜能一样,是有待实现的可能性。[17]一个现实的劳动过程还需要有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等客体性条件,因为不论生产的社会的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它们就必须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代[14]309
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不断嬗变,由此推动了社会经济形态的持续演进,我们借此可以观照特定社会经济形态中劳动力主体性遮蔽及其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状况。作为人类社会最初的经济形态,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全体氏族成员都需终日劳作。在物质资料生产中,人们形成了平等互助的原始共产主义关系,劳动者及其劳动力都直接隶属于氏族公社。这时,人们既没有私有观念,也没有权利意识,因此,原始社会尚不存在劳动力权属的观念。青铜器的出现意味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到新高度,随之出现的商品货币关系加速了原始社会的解体,人类迈入了阶级对抗的奴隶社会。在奴隶社会,生产资料和奴隶(即劳动者)完全隶属于奴隶主,二者被血腥暴力地强制结合。奴隶丧失了主体性,仅为工具性存在。正如恩格斯[18]427所说:在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也就是说,群众不仅被剥夺了土地,甚至连他们的人身也被占有。可见,作为奴隶主的工具,奴隶本身是可以作为商品被出卖和抵债,这种隶属关系表明奴隶无权出卖自身的劳动力。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铁器的出现不但加速了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进程,而且成为封建社会的物质技术基础。在此基础上,封建社会形成了地主占有土地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农民的经济结构,农民通过服劳役的方式获得份地经营权(份地所有权属于地主),进而形成自己的小私有经济;地主则通过超经济强制手段迫使农民承担地租、徭役和贡赋等重负,使后者固定在土地上,从而依附于地主。就典型的封建社会而言,农民自身不能被买卖,但在宗法等级制度下,人身依附关系限制了农民的人身自由,加上农民小私有经济的存在,农民既不能自主,也无必要出卖自身的劳动力。可见,在前资本主义阶级社会中,生产者要么隶属于剥削阶级,要么依附于剥削阶级,这种劳动主体的非独立性致使劳动者与劳动力、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在观念上混合在一起,因而并不具备劳动力商品化的前提条件。
劳动力商品化的历史条件只是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才形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表现为资产阶级完全垄断生产资料和完全不占有生产者的人身,工人与资本家之间不存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的隶属或依附关系,工人拥有宪法规定的人权,属于法律上的自由人。然而,这里所说的自由,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工人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做自己的商品来支配,另一方面,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6]197而劳动力之所以被当作工人自己的商品,缘于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价值的源泉,它能创造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资本家也因此才会为获取劳动力一定时间的使用权而付出代价,这就使作为劳动主体存在的劳动力取得了商品形式。按照不同的物质技术基础,资本主义可分为工场手工业时期和机器大工业时期。在这两个不同阶段,劳动力商品化的范围和程度都存在较大差异。
在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时期,因为手工业的熟练仍然是工场手工业的基础,同时在工场手工业中执行职能的总机构没有任何不依赖工人本身的客观骨骼,所以资本不得不经常同工人的不服从行为作斗争。[6]425这是劳动力商品化受阻的内在根源。首先,尽管也存在相当发达的工场手工业分工,但相较于后来的机器大工业时期,此时的分工范围和程度还有限,劳动力再生产的异质化程度较高,依然具有较强的原子化生产特征,这与资本主义内在要求的标准化和社会化的劳动力大生产相去甚远。其次,在工场手工业时期,由于手工劳动的技术特性,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程度比较有限,劳动力商品化还具有很强的男性指向。最后,手工劳动的物质技术基础还不足以荡涤个体手工业和家庭劳动等非资本主义生产形式,这也使劳动力商品化难以普遍实现。因此,工场手工业尽管实现了劳动对资本的形式隶属,但手工劳动的物质技术基础却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从而阻碍了劳动力的普遍商品化。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资本主义发展到成熟阶段即机器大工业时期,劳动生产率得到了极大提升。生产方式的变革,在工场手工业中以劳动力为起点,在大工业中以劳动资料为起点。[6]427工场手工业中手工劳动的技术诀窍现在被一个个机器动作给瓦解了,雇佣工人彻底沦为机器的附属物,劳动完成了对资本的实际隶属。机器大工业极大地推进了劳动力的商品化进程。首先,机器大工业降低了劳动过程中对劳动者体力的要求,大量妇女进入了雇佣工人队伍,扩张了劳动力商品化的范围。其次,机器大工业打破了行业技术壁垒,使雇佣工人能够跨部门自由流动,劳动力价值评价更趋准确,加深了劳动力商品化的程度。再次,通过机器生产机器,机器大工业延长了生产链条,使分工更为精细合理。机器技术基础提高了劳动力再生产的标准化程度,劳动力的价值抽象性得以呈现。最后,机器大工业彻底荡涤了工场手工业、个体手工业、家庭劳动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统治地位得以稳固,劳动力商品化普遍实现。所有这些都表明,机器大工业扫清了资本流动的障碍,带来了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与之相伴随,工人自由流动得以实现,劳动力再生产实现全面社会化,劳动力商品化最终得以完成。
事实上,在阶级社会中,由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不同,对立阶级双方的人身关系也各不相同。在奴隶社会,奴隶主阶级不但完全占有生产资料,而且完全占有奴隶人身;在封建社会,地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生产资料,因而也就不完全占有农民()人身;而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完全垄断生产资料,相应地也就完全不占有工人人身,实际上也无必要。正是阶级社会对劳动者人身存在完全占有不完全占有完全不占有的历史演进,使劳动者摆脱了人身隶属或依附关系,最终造成劳动力的普遍商品化,这是阶级社会人身关系变化的必然结果。

四、劳动力商品价值的名实背离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据统治地位以后,由于作为经济活动必要条件的一些非劳动产品能被人排他性占有,加之这种排他性占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从而使它们取得了价格形式即商品形式。正如马克思[6]123所言:价格形式不仅可能引起价值量和价格之间即价值量和它自身的货币表现之间的量的不一致,而且能够包藏一个质的矛盾,以致货币虽然只是商品的价值形式,但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有些东西本身并不是商品,例如良心、名誉等等,但是也可以被它们的占有者出卖以换取金钱,并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形式。因此,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在这里,价格表现是虚幻的,就像数学中的某些数量一样。另一方面,虚幻的价格形式——如未开垦的土地的价格,这种土地没有价值,因为没有人类劳动对象化在里面——又能掩盖实在的价值关系或由此派生的关系。
劳动力同良心、名誉等一样,也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取得了商品形式。由于劳动力的商品化,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而机器大工业将商品经济推向高度发达阶段,它反过来又加速了劳动力的普遍商品化。因此,劳动力同土地等一样,既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也是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赋予商品形式,都是特殊形式的商品。然而,劳动力商品的规定更为特殊,它既不同于原本意义的商品规定,也不同于土地的商品形式规定,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它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规定性上。要把握劳动力商品的特殊规定性,需要深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对其进行考察,通过与原本意义上的商品规定及土地式商品规定的双重比较来观照这种特殊规定性。
首先,较之于原本意义上的商品,劳动力不是劳动产品,因而两者的商品二因素规定并不相同。原本意义上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指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而其价值则是指凝结在该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其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前提是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是由生产该商品的具体劳动创造的。与之相反,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就是劳动力的支出,也就是劳动;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使用和消费过程,就是劳动过程本身[19]128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由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其所生产商品的价值源泉,它能创造出比自身价值还大的价值,这正是资本家购买劳动力的原因。由此可见,劳动力并非具体劳动创造的,也就没有抽象劳动凝结其中,因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商品。
其次,较之于土地式商品,我们应该把劳动能力或劳动力理解为一个人的身体即活的人身中存在的、他生产有用物时必须使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20]167可见,劳动力是劳动者的生命象征,其本身与劳动者不可分割,因而劳动力是生产活动的主体因素。基于劳动者主体权力的回归,劳动力所有权不能买卖,劳动者也不能将一天24小时的劳动力使用权都出让,能让渡的仅仅是一定时间的劳动力暂时使用权。劳动力所有者就必须始终把劳动力只出卖一定时间,因为他要是把劳动力一下子全部卖光,他就出卖了自己,就从自由人转化为奴隶,从商品占有者转化为商品。他作为人,必须总是把自己的劳动力当做自己的财产,从而当做自己的商品。而要做到这一点,他必须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消费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6]195-196与之相对比,土地作为自然之物,是生产活动的必要条件,因而它具有使用价值;土地又能被排他性占有,因而取得了商品价格形式。由于土地的使用价值不是具体劳动创造的,而是大自然所赐予,因而土地的使用价值既非价值载体,也非价值之源。考虑到土地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生产资料而存在的,即作为生产过程的客体而存在的,因此,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出让的,土地所有权也是可以买卖的。
尽管劳动力和土地都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赋予了商品形式,然而,由于两者在商品规定性上各不相同,劳动力所有者与土地占有者在经济地位上也并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关系可通过二者与资本的关系对比进行观照。劳动力所有者除了自身的劳动力外身无长物,只有依靠出卖劳动力来获取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因此,劳动力所有者只能进行简单再生产。毫无疑问,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雇佣工人失去了一切生产资料,所以他必须始终在一定时间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在他那里,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彻底的分离。[21]201劳动者出卖劳动力暂时使用权是受饥饿死亡法则驱使而不得不为,而资本家购买劳动力暂时使用权则是建立在后者能提供剩余价值的基础上。可见,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是对抗性的,资本家占有了工人无偿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劳动力所有者是作为资本家的剥削对象而存在的。不同于劳动力所有者,土地垄断占有者拥有土地这种基本生产资料。尽管土地既非价值载体,又非价值之源,但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能被地主垄断占有,土地所有权就可在经济上得到实现,土地也就有了商品价格形式。马克思[12]115早年曾说: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可以把产业收益加进自己的收入,而工人除了劳动所得既无地租也无资本利息。非但如此,土地占有者所获地租和资本家所获利润同源,都出自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由此可见,土地占有者和资本家在对待雇佣工人方面都是共济会兄弟”,他们共同瓜分后者创造的剩余价值。
以上对比分析表明,劳动力商品的规定性尤为特殊。较之其特殊的使用价值规定,劳动力的价值还可以从形式和内容上作进一步区分。古典经济学总是将价值内容与价值形式混为一谈,然而,同价值是以实体为基础而价值实体不等于价值一样,价值是与属性相联系也并不是说价值属性就是价值[22]8。区分价值内容与价值形式正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古典经济学的重大超越之一。马克思[6]98指出: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根本缺点之一,就是它从来没有从商品的分析,特别是商品价值的分析中,发现那种正是使价值成为交换价值的价值形式。事实上,原本意义上商品的价值本身是有名有实的,但却是名外实内的——价值的内容即抽象劳动凝结在商品体内,价值的形式则表现为交换价值,后者主要体现为外在的货币。原本意义上的商品正因为是人类抽象劳动的凝结物,才能表现为交换价值的形式;反过来,正是通过交换价值这种外在的表现形式,我们才能发现商品内在的价值内容。可见,价值实体是交换价值所依据的内容,而交换价值则是价值实体的表现形式。[23]341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讲,原本意义上的商品价值的内在内容生成其外在形式,它们的价值内容之实与价值形式之名是有机一体的。
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定义和原本意义上商品的价值定义尽管在形式上类似,都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它们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但劳动力毕竟不是可以对象化的外在客体,其价值不能直接由凝结在它身上的抽象劳动构成,即没有价值内容(或实体)。劳动力普遍商品化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有现象。由于劳动力所有者失去了赖以维生的生产资料,而劳动力又能创造剩余价值,因此,劳动力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被赋予了一个可交易的价值形式。那么如何度量劳动力的价值呢?考虑到劳动力又是劳动者通过生活消费得以恢复,即通过生活资料非对象化而再造,因此,劳动力价值可归结为维持劳动力所有者延续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也就是说,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内容(或实体)就外化为恢复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上。由此说明,与原本意义上的商品价值有名有实且名外实内的规定不同,劳动力本身的商品价值是有名无实的,更准确地说,劳动力商品价值是名实俱外的,即劳动力商品的交换价值载体是外在的,它的价值实体也是外在的。劳动力商品有名无实且名实俱外的价值规定源于劳动力商品的特殊规定,后者又根植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因此,只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劳动力就不可能在实质上回归劳动主体性。

五、劳动力商品价值灭失的场域

不论生产的社会的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它们就必须结合起来。[14]309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作为资本的载体而存在。而生产资料作为原本意义上的商品,其价值规定也是有名有实且名外实内的,因而也不同于劳动力商品名实背离的价值规定。在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中,价值规定的不同将造成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者价值的流转生灭形态差异。这里先以生产资料在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中的价值变化为例,以此作为劳动力商品价值形态变化的观照。
在流通领域内,产业资本家首先用货币形态的资本购买生产资料,这个过程用公式表示就是G—Pm。通过这个购买过程,生产资料的价值得以实现,即其价值的货币形式转到了生产资料卖者手中,但价值的商品形式(即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随同它的所有权一起转到了产业资本家手中。可见,生产资料的价值形式尽管已经转移到卖者手中,但生产资料的价值实体依然留存在商品体内或其使用价值上。正如马克思[24]195所说:把价值的纯粹象征性的表现——价值符号撇开,价值只是存在于某种使用价值中,存在于某种物中。马克思的这个结论适用于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内的所有实在商品,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使用价值生成与消失对它们的价值却有截然不同的影响。作为商品的生活资料的使用价值灭失,会造成生活资料的价值同步灭失,但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灭失却不会导致其价值的同步灭失,主要表现在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消失,其价值并不会同步消失。
随着生产资料进入生产领域,它们就获得了生产资本的形态,从而履行吸纳剩余劳动的职能。就作为劳动对象的生产资料变化而言,随着生产的进行,有些生产资料本身立即消失了,且不在产品属性中表现出来,例如煤炭、汽油或润滑油等;有些生产资料本身很快消失了,但会在产品属性中表现出来,例如染料等辅助材料;有些生产资料会被加工进新产品中,改变形式后成为新产品的物质组成实体,例如一些原材料。就作为劳动资料的生产资料变化来说,这些生产资料既不会立即消失,也不会成为新产品的物质组成实体,它们在生产过程中一直保持独立的形态,例如机器设备等。这些形态变化各不相同的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会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或迟或早地消失,但它们并非像生活资料那样被非对象化,即生活资料因被人类主体消费而消失。这些生产资料是为生产一个新产品的使用价值而消失,其实质是生产资料再对象化。于是,这种因生产性消费而丧失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实体,会通过雇佣工人的具体劳动原封不动地转移至新产品的使用价值中,因此,这些生产资料也就成为不变资本的载体。正如马克思[20]205所言:生产资料在丧失自己的使用价值的同时并不丧失价值,因为劳动过程使他们丧失自己原来的有用形式,实际上只是为了在产品上赋予它们一种新的有用形式。虽然价值存在于某种有用物中是很重要的,但是商品的形态变化向我们表明,这种物是哪一种是没有关系的。
较之于原本意义上的商品价值规定在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的表现,劳动力商品名实背离的价值规定在上述领域的现实表现更为复杂。劳动力进入流通领域以前,工人通过个人消费已经内生出承载劳动力交换价值的劳动潜力,或者说,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就已确定,但劳动潜力只是在进入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后才能实现。可见,劳动力的让渡和劳动力作为使用价值的实际存在在时间上并不同步,而就这类通过出售而在形式上让渡使用价值和在实际上向买者转让使用价值在时间上互相分开的商品来说,买者的货币通常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24]163。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雇佣工人总是先为资本家劳动,劳动结束后方能得到报酬,货币在这里执行的就是支付手段职能。然而,劳动力买方的货币在现实中执行支付手段职能,这就容易模糊劳动力商品交换本身的性质。为了在纯粹的形式上理解这种关系,我们暂且假定,劳动力占有者每次出卖劳动力时就立即得到了契约所规定的价格。[6]204并且进一步假定,劳动力占有者所得劳动力价值用于购买下一期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即将生活资料的流通和劳动力的交易分开处理。 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劳动力在出售前必须客观存在,且由于劳动力所有者只是出售一定时间的劳动力使用权,因此,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卖方,必须每隔一段时间就要出现在劳动力市场上。基于本文主题的内在逻辑,个人生活消费必须先于劳动力买卖过程,因此,劳动力的资本主义再生产的逻辑链条表现为:消费过程——流通过程——生产过程。这里的消费过程是指个人生活消费,劳动力卖方通过上一个资本周转过程所得货币工资收入,购买他们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凝结为这些生活资料价值的抽象劳动,从而构成劳动力价值的外在实体。这些生活资料被消费的过程也就是它们非对象化为劳动主体的过程,劳动力价值的实体也就随着生活资料及其价值的消失而消失。同时,通过对这些生活资料的消费即生活资料的非对象化,先前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劳动力又在劳动者体内得到恢复。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这些新生的劳动力使用价值作为价值之源,能潜在地生成劳动力的价值形式。
随后,劳动力买卖双方一起进入资本主义流通领域,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14]168双方分别作为货币资本和劳动力的所有者,按照自由意志共同缔结劳动契约。资本家预付货币资本购买劳动力,用公式表示就是G—A。交易的结果最终使资本家获得与可变资本等值的劳动力使用权,此时,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尚未得到实现,劳动力自身也已没有价值之实了。雇佣工人在出卖劳动力后先于劳动力发挥作用之前获得了货币工资,用公式表示即为A—G。交易的结果就是雇佣工人获得了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货币工资,这些货币工资就是劳动力使用价值承载的交换价值(仍由工人持有),这种交换价值使劳动力商品取得了价值之名。这里容易引起理论模糊的是,在G—A(A—G)的过程中货币到底是劳动力的等价物还是其交换价值的载体?事实上,商品是价值和使用价值二因素的统一并不意味着某商品的价值(或交换价值)必须以特定的使用价值为载体,它可以通过形式的变换跳到其他商品上,以其他商品作为载体。因此,货币作为劳动力的等价物只是存在于劳动力与货币对立的场合,两者一经交换成功,货币就成为劳动力交换价值的载体。
同生产资料一样,劳动力最后也作为资本的生产要素进入生产领域。这是一个非公莫入的领域,先前流通领域的天赋人权荡然无存。在这里,雇佣工人在资本家的监督下进行劳动,劳动力使用权属于资本家,因而劳动也属于资本家,这就使包括生产资料和劳动在内的劳动过程所有要素都属于资本家,因而劳动成果也属于资本家。此时,劳动力是作为可变资本载体而存在的,其自身虽有可变资本价值载体之名,实际却无价值之实,有名无实的劳动力也就不存在像生产资料那样的价值转移问题。考虑到劳动力使用价值发挥作用的过程即劳动对象化过程,其抽象劳动又会在新商品中凝结为新的价值实体。因此,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在契约规定的期限内,资本家必须充分利用作为价值之源的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进行生产性消费,强制雇佣工人从事剩余劳动。因为雇佣工人劳动时间长短将决定生成的新价值的多少,这个新生成的价值必须超过资本家预付的劳动力价值,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才能得以彰显。

六、结语

综上所述,原始社会解体后,人类开始进入阶级社会,自然经济依然占据主导地位,而在自然经济的夹缝中,商品经济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然而,前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主要建立在宗法血缘等级制度基础上,典型表现为人身隶属或依附关系,以至于在奴隶社会,主体客体化使劳动者本身成为商品。商业革命和资本原始积累加速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也催生了资本主义社会,先前的人身隶属或依附关系也被摧毁。随着资产阶级人权的确立,自由得一无所有的劳动者出卖劳动力也就成为必然,因此,劳动力代替劳动者成为商品是资本主义制度使然。然而,不同于作为劳动对象化产物的原本意义上的商品,劳动力是对象化劳动非对象化的结果。可见,劳动力本身是没有价值实体的,但它被资本主义制度赋予了商品形式或价值形式,并且将劳动力价值实体归结为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显而易见,这是一种外在的价值实体。劳动力普遍商品化是随着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开始的,因而劳动力商品是一个历史范畴。而有名无实且名实俱外的劳动力价值规定意味着,劳动力是一种由资本主义私有制赋形的特殊商品。
由于价值规定不同,劳动力和原本意义上商品的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也就有了流转生灭之别。生产资料有名有实且名外实内的价值规定使其价值实体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工人的具体劳动转移到新商品中。与此不同,劳动力有名无实且名实俱外的商品价值规定使其凝结在生活资料中的价值实体(即劳动力的外在价值实体)首先在个人生活消费过程中灭失。然而,工人通过个人生活消费却再生产出了劳动力,而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又是商品价值的源泉,这就使处在资本主义流通过程中的劳动力被赋予外在的价值之名,即用货币工资表示的交换价值。随着劳动力进入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其使用价值也就在实际上转归资本家,但此时的劳动力作为可变资本的载体,也是只有价值之名而无价值之实。综上所述,劳动力价值实体随着工人在生活领域对生活资料的消费而灭失,而劳动力的价值之名即其交换价值则随着劳动力买卖双方在流通领域缔结劳动契约之后转移至货币工资。劳动力进入生产领域之后,其使用价值才实际转到资本家手上,此时的劳动力作为可变资本载体,也是有名无实的,因此,进入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劳动力是没有价值实体的,也就不存在所谓劳动力价值转移的问题。然而,作为价值之源的劳动力使用价值却会在劳动过程中为资本家再生产一个超出自身价值的价值。

参考文献(略)

资料来源:《经济纵横》202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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