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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抗洪简述

上古时期,生产力低下,人们无法与洪水抗争,加上当时以采集和渔猎维持生存,遇到洪水,只需“择丘陵而处之”就可以了,对洪水的态度是逃避

    到了神农时代,人们进入了以农耕为主的阶段,开始定居生活,遇到洪水就不能一走了之了,而必须采取措施与洪水斗争,进行“抗洪”。

由此,我国古代抗洪拉开了序幕。



01         防洪技术


    我国古代的防洪技术,大体上经历了“障-疏-堤”的辩证发展过程。

 我国史籍中记载的最早的防洪活动是“共工埋水”,距今已有4000多年的历史。在原始社会晚期,人们受到水流自身造成的“天然堤”现象的启示,逐步产生了水来土掩的概念,共工“埋”水、鲧“障”洪水等都是用泥土和石块围护居所和耕地,这就是后世堤防的雏形。

人们对待洪水的态度开始从消极避水变为积极治水,古代治水技术进入了第一阶段。

    共工用“埋”法治水,“塑防百川,堕高埋库”,取得了很大成功,受到奖励;他的后代成为治水世家,就连治水的官职也以“共工”为名。

共工以后的鲧治水的遭遇却大不相同。“鲧障洪水,筑三仞之城”,结果失败了,被杀于羽山。

后来,鲧的儿子大禹从鲧治水失败中吸取教训,逐渐认识到单纯的“障”不足以根治洪水。于是大禹想出了“疏”的治水办法:疏浚江河,落水归槽入海,降丘宅土,陆地复出。由“障”到“疏”,治水技术发展到了第二阶段。

    大禹治水自古以来就受到了极高的赞颂,这是理所应当的,但我们不能因鲧治水失败而贬低堤防的作用。

堤防作为最古老的抗洪措施,是抗洪的主要手段,也是一直沿用至今仍在发挥抗洪骨干作用的方法。

    堤防的出现,是人们治水理论和实践的又一次飞跃。当然,“堤”也是一种“障”,不过“堤”的堤防比其他“障”更高级,更先进。

    堤防最早出现在战国时期,建立在黄河上。早在战国魏惠王时候,人们就懂得“千丈之堤,以缕蚁之穴溃”的道理。当时对筑堤的最佳时间也有了认识,认为最好是在“当春三月”,这时修成的大堤比较坚实;夏季农忙,修堤与生产有矛盾;秋季多雨水,“土弱难成”;冬季“泥土冻结”,都不宜筑堤。

到了北宋时期,河工技术有了大发展。当时除在大江大河两岸普遍筑堤以外,还在险要处建“木龙”、“石岸”等护岸工程。金元时期,为了保证堤防的质量,对筑堤用土的选择极为重视。

    到了明代,著名水利专家潘季驯根据堤防的不同位置和作用,他把堤防分为四种,即“四堤”:遥堤、缕堤、格堤、月堤。缕堤是与河水平行的第一道大堤,离河较近;在离河较远处再修第二道防线—遥堤;缕堤与遥堤间每隔相当距离修筑一道道与河岸垂直的堤防,形成一个个“格子”,故称格堤;在险工要害处再增筑月堤,呈月牙形包镶在缕堤上。这样,四种堤防互相配合,达到良好的防洪效果。

这种措施可谓巧妙,清代基本上一直沿用,甚至近、现代堤防的修筑与运用也参照了这种办法。

02          预警机制


1

水报

    古代黄河常常决口,淹没农田村庄,为了防洪,便产生了 “水报”。这是一种和“兵报”同样紧要的加急快报,但其紧急程度往往比兵报更严重。

在古代,黄河堤岸备有报汛的“塘马”。当上游地区降暴雨河水陡涨时,封疆大吏遂将水警书于黄绢遣人急送下游,快马迅驰,通知加固堤防、疏散人口。这种水报属接力式,站站相传,沿河县份皆备良马,常备视力佳者登高观测,一俟水报马到,即通知马夫接应,逐县传到都城为止。

当时有水报一昼夜迅奔500里,竟比洪水还要快。当时朝廷还规定,传水报的马在危急时踩死人可以不用偿命。因此,人们一见背黄包、 插红旗跨马疾驰者,都会自觉避让。

    元代时,朝廷还据自然条件,设有陆站、水站、 轿站、步站等报警驿站。东北地区由于路况差,故设有狗站。原来,我国元代官方很重视发挥狗的作用,训练狗作为通信报警工具,用于报告水警的狗最多时达3000条。当时,在辽东、黑龙江下游等地区就设立有15处狗站用于报告水警。




2

羊报

    除了水报,报告水警还有一种独特的“羊报”。所谓 “羊报”,就是报汛水卒。据载,黄河上游甘肃皋兰县城西,清代设有水位观测标志,根据历史上洪水水位情况,在一根竖立中流的铁柱上刻有一道痕,如果水位超刻痕一寸,就预示下游某段水位水涨一丈。

测得险情时,“羊报”便迅速带着干粮和“水签”(警汛),坐上羊舟,用绳索把自己固定好,随流漂下,沿水路每隔一段就 投掷水签通知。下游各段的防汛守卒于缓流处接应,根据水签提供的水险程度,迅速做好抗洪、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羊舟”也很独特,它用大羊剖腹剜去内脏,晒干缝合,浸以青麻油,使之密不透水,充气后可浮水面不下沉,就像一条皮筏。“羊报”是一种十分危险而重要的职务。

古代的“羊报”被抢救上岸后,有的因在河中扑腾多天,早已饿死、撞死或溺死,经过九死一生才能活下来。


03        法律法规


我国古代各朝还制订过许多防洪法规,从制度上保障防洪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中,金朝泰和二年(1202年),金章宗颁布实施的《泰和律令》中的《河防令》,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防洪法规。

《河防令》的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划定了黄河和海河等水系的防汛起止期限,将“六月初至八月终”定为“涨水月”,规定这期间沿河官员必须轮流 “守涨”,不得有误。二、规定朝廷每年都要派出官员“兼行户、工部进”,在汛期到来之前沿河检査,督促沿河的州、府、县落实防汛规划措施,维修加固堤防。三、规定河防紧急时,沿河州府和都水监、都巡河官等应共同商定抢险事宜。四、奖功罚罪,沿河州、府、县官员防汛无论有功还是有罪,都要上报,由国家据情处理。

    《河防令》的颁行,不但对当时金国占领下的黄河、海河等水系的防洪工作起着重要作用,对后世的河防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金以后各朝代的防洪法规,多由《河防令》引申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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