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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槊赋诗苏莱曼、文治武功“立法者”(1)——奥斯曼简史96
奥斯曼帝国历史上的苏莱曼大帝,金戈铁马、戎马一生、南征北讨、四方征服,在世界历史上也是一位赫赫扬名的“征服者”和一位卓越绝伦的军事家。但正因为苏莱曼大帝在军事上的威名太过显赫,以致很多人忽略了苏莱曼在治国理政方面的非凡才能,这位豪情万丈的马上君主,同时还是一位横槊赋诗、文治武功的统治者,因其在治国理政的卓越成就,后世尊其为“立法者”苏莱曼大帝!
“立法者”苏莱曼大帝
奥斯曼帝国历史上所有伟大的征服者中,首推“征服者”穆罕默德二世“立法者”苏莱曼一世大帝,除此之外,像“统治者”穆拉德一世“雷霆闪电”巴耶塞特一世“冷酷者”塞利姆一世等君主,也都是横刀立马、四方征伐,为鼎盛奥斯曼帝国开疆拓土,成为一代传奇。
“冷酷者”塞利姆一世
但所有征服者中,苏莱曼大帝最显不同:倒不是他在位时间最长,也不是他征服疆土最广,而是因为苏莱曼一世不仅能马上打天下,更能马下治天下!对帝国经济、政治、宗教、文化方方面面做出了巨大贡献。
苏莱曼
因此,苏莱曼一世凭借其文治武功,成功将奥斯曼帝国推向了一个繁荣昌盛的极盛时期!构筑了一个横跨亚非欧三大洲、势力影响两大洋的雄强大帝国!充分显示了一代雄主治国安邦的雄才大略!
美国国会大厦众议院会客厅大理石浅浮雕上的苏莱曼
而接下来的几期内容,咱们将会着重讲述苏莱曼一世大帝的文治成就,聊一聊奥斯曼帝国在16世纪上半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看一看“立法者”的一世之功,即横槊赋诗苏莱曼、文治武功“立法者”......



文治武功

苏莱曼一世1494年11月6日—1566年9月7日)寿活72,在世界范围的君主中,也属长寿。并且在位46年(1520—1566),是奥斯曼帝国在位时间最长的苏丹。如此高寿和长时间执政,注定了苏莱曼一世必须在有生之年面对帝国内政的烂摊子。
苏莱曼一世影视剧形象
16世纪前期的奥斯曼帝国,经过百余年、数位统治者的努力,已经成为了一架庞大的战争机器,整个帝国的核心动力,便是不断的对外征服。因此在帝国野蛮生长、四方征服的过程中,帝国内部尚能维持和谐运作。而一旦这种扩张加速度遇阻(如1529维也纳之围、1565马耳他大围攻),帝国内部矛盾将会迅速激化!
奥斯曼帝国版图变化
从这个角度来说,苏莱曼确实是将奥斯曼帝国带入了极盛之境,但顶峰之后必是衰落,所有苏莱曼不得不去面对帝国内部的重重矛盾,给新时代的帝国打一个新状况的补丁,使帝国的各项制度升级到贴合当下现状的版本,而这就是苏莱曼大帝对内文治功绩的底层代码!

奥斯曼帝国版图变化

好在苏莱曼一世不仅热衷于对外领军作战,也在治理国家方面显示出了非凡的才能和不休止的激情,他总是以极大的热情和精力去治理国家,因此取得了诸多建树。这些成绩当中,苏莱曼尤以法制建设最为突出,重视“以法治国”,因此被他的臣民称之为伟大的立法者!



立法

苏莱曼大帝统治奥斯曼帝国时期,奥斯曼人的征服和扩张不断进行,其版图不断扩大,这让奥斯曼帝国境内的种族成分骤然剧增,其宗教信仰及派别日益复杂,这种情况换在同时代任何一个国家或者任何一个君主身上,都是巨大的难题和灾难,但苏莱曼大帝却能交出一份还算不错的答卷......

苏莱曼大帝画像

据统计,在苏莱曼大帝时期奥斯曼全国 3000多万的人口当中,竟有40%非穆斯林的成份,这对于一个伊斯兰帝国来说简直不可思议!更不可思议的是,这些非穆斯林工商业者和其他有产者,还在帝国境内享有公民权,是帝国合法的一份子。

但这却使得帝国境内宗教矛盾频发,因为非穆斯林在帝国境内不受伊斯兰法的保护,使得非穆斯林的社会权利和财产经常会受到一些穆斯林的侵占。这种宗教矛盾很快就转变为了社会矛盾,并逐渐成为奥斯曼帝国发展商品经济的阻力。

苏莱曼时代的奥斯曼帝国势力范围

奥斯曼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维持私有制,至少要让有产者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和契约上自由。所以苏莱曼时代的奥斯曼法律需要迫切解决这一问题,换言之就是需要出现调整和保护帝国境内一切有产者之间财产关系的统一法律!

于是乎,在16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苏莱曼大帝依靠奥斯曼帝国境内著名的法学家阿布·苏德等人,修订和整理了旧的法律,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和法典,成功建立起了一整套完善的司法制度保护了帝国境内所有臣民的生命、财产和宗教信仰。

苏莱曼的剧照

新的法律内容主要包括了对帝国官吏的任免、承袭、俸禄、职級和礼仪等。也包括了商业市场管理,比如禁止征收额外税,以及债权、债务等内容。还在有关民事刑事的法律条文中,明确了对抢劫、杀人、通奸、酗酒的惩处,但不涉及家庭、婚姻,以及遗产继承关系。

整体来说这些新的法律关系仍由旧的伊斯兰法来调整,但却是紧跟时代发展的最新plus版,是能够跟上新时代发展的新状况的法律。事实上在奥斯曼这片保守的土地上,推倒重来或者极端改革都是下下之策,反倒是苏莱曼的这种打补丁、升级版本,使过时的法律条文跟得上时代发展,才是最优之解。

所以苏莱曼时代的新法典、法律频出,像《群河总汇》、《埃及法典》、《苏莱曼刑法典》、《苏莱曼法典》、《奥斯曼皇家法典》、《桑贾克法典》、《律书》等相继问世。

苏莱曼时代的新法典、法律

在苏莱曼大帝的亲自参与和授意之下,帝国境内的一些著名的法学家和负责内政的大臣们成为了这些新法律的接生婆:当时一位出生于叙利亚的法学家哈莱受到了苏莱曼大帝的赏识,于是1530年,易卜拉欣· 哈莱主编的法典《群河总汇》完成。

《群河总汇》虽然从书名来看像是一本地理书籍,但它其实是一本囊括了民事、刑事、宗教、司法、行政等方面、较为完善的法典,也是苏莱曼时期的主流法典,在19世纪奥斯曼帝国立宪革命前,一度作为官方教材在法律学校中使用,是奥斯曼帝国法律的标杆。

《群河总汇》也是一部法律汇编,它包括了《费特瓦选编》、《精选》、《法规之库》、《教法指南》、《正道之途》、《两海汇集》等法学著作及文集。而哈莱除了编纂工作外,还为上述法学作品做了评注,还撰写先知行传、伊斯兰教义等著作作为补充。

所以《群河总汇》是奥斯曼帝国历史上最大的一部法典。它对帝国封建釆邑制度土地税收等都作了新的规定,为消除封建统治阶层内部混乱和遏制贵族权力,重新确立帝国的分封制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比如法典规定:总督和县知事等人无权私赐他人土地,只有苏丹一人掌握有帝国采邑的授予权,所有的采邑主都必须到帝国政府那里领取批准证书。

随后1532年,苏莱曼的大维齐尔易普拉欣·帕夏主持编纂的《埃及法典》发布,这是根据易普拉欣在埃及任总督、平叛乱期间,所作出法令和条例等内容的整理汇编。其条款相当于此时奥斯曼帝国的宪法。

大维齐尔易普拉欣·帕夏

《埃及法典》的本质,其实是易卜拉欣·帕夏根据当时埃及叛乱的实际情况,本着减轻刑罚、减轻民众负担的原则,所进行的一项法律改革。所以《埃及法典》起到了稳定奥斯曼人在埃及地区统治的功效,比如法典序言写道:

易卜拉欣·帕夏

奥斯曼统治者是苏丹和哈里发,维护着正义,具有神圣性,既是帝国臣民世俗生活的领袖,也是宗教领袖;大维齐尔无条件忠实于苏丹,是苏丹意志的执行者”。

所以《埃及法典》其实是为奥斯曼帝国稳定埃及局势和巩固在埃及的统治提供了法律依据,改变了埃及自征服以来法制混乱的局面。其出色的效果,最终让这部法典“晋级”为了帝国级别最高的法典。

1539年《苏莱曼刑法典》在另一位大维齐尔——吕特菲·帕夏的手中诞生,这是苏莱曼一世授权吕特菲·帕夏以苏丹的名义,主持的新法典编纂。实际上起草法典的是杰拉扎德·穆斯塔法,此前《埃及法典》也是由他起草。

吕特菲·帕夏

1539-1541年,《苏莱曼刑法典》最终完成,这是在参考穆罕默德二世巴耶塞特二世的刑法典,在其基础上修改补充而成。内容上确定了一些新的刑法罪名,同时废除了一部分酷刑,最关键的是,它还完善了刑事诉讼程序

巴耶塞特二世

这使得《苏莱曼刑法典》在立法上有所进步,通过完善罪名认定等途径,为帝国刑事审判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使帝国的审判有法可依,是奥斯曼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一大进步。

公元1566年,帝国大穆夫提艾布・ 苏尤蒂等人编纂的《苏莱曼法典》发布,这是所有法典中最为完善、最符合奥斯曼帝国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典,它充分吸收了帝国境内其他民族的规范,突破了属人主义的拘束,具有简易、灵活、不拘形式等优点。

《苏莱曼法典》主要内容包括了军事采邑制度;非穆斯林的社会地位;地方治安和刑法;以及土地法和战争法等,几乎是针对当时帝国境内主要矛盾而“量身定做”的,弥合和解决了帝国内部主要矛盾。

《苏莱曼法典》还根据属地主义的原则,最终划定了奥期曼帝国境内的行政建制:帝国共被划分为21个省,省之下又被划分为250个区。这种行政建制影响非常之大,甚至今天土耳其的行政规划还有它的影子。

奥斯曼帝国内部

而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广大臣民内部财产关系的变化,《苏莱曼法典》还把帝国境内土地进行了分类:第一类为国有土地,素丹是最高所有者;第二类为宗教土地,主要归寺院和教会所有;第三类为私有土地,在法律上允许自由买卖。

除此之外,在奥斯曼帝国境内的偏僻地区,还保留着氏族部落的公社土地所有制。《苏莱曼法典》对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情况,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算是一个灰色地带。好在这些土地占比并不多,所以并不影响《苏莱曼法典》的作用发挥。

《奥斯曼王家法典》是由大教长、法学家艾布·苏德·艾芬迪负责编纂,是集苏莱曼时期法典大成之作。它同样不是推倒重来,而是在穆罕默德二世《征服者法典》的基础上加以修改汇编而成的。

穆罕默德二世

所以它在原则性上与《征服者法典》并无二致,内容也都是刑事法律、行政法规、司法制度、土地法、战争法这一套,但在具体条例上更加具体,也更贴合现实。

除此之外,帝国新编了《桑贾克法典》,适用于帝国内的每一桑贾克(行政单位)。其内容包括这一桑贾克地区的税率与征税方式;蒂玛制度下土地的占有、处分与继承;法律豁免;军事法规等。

最后还有一个《律书》,适用于帝国内的特殊人群,如非穆斯林和少数民族。内容上包括了针对这类特殊群体的特别政令,照顾和参照了少数民族的习惯,所以也被称为习惯法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法律几乎都是在奥斯曼帝国对外战争的时期发布的,也就是说苏莱曼大帝即便在率军亲征的过程中,也时时刻刻进行着帝国修法的活动。史书常常记载苏莱曼大帝在行军的马背上,还抽空判决帝国内部的法律争端。

苏莱曼大帝

总的来说,苏莱曼的立法更像是法律“升级”,他并没有打破原有奥斯曼帝国传统法律体系、思路,而是在旧有法律基础之上,做了更贴合现在实际情况的调整,也让法律条文更加详尽。

在奥斯曼帝国的土地上,已经积累了数百年的的法律条文,有了各种各样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甚至每代苏丹也都留下了这样或那样的先例。所以苏莱曼所做的无非就是让陈旧的条例跟上时代的发展,让法律能够适应新的时代和迅速扩张后的帝国需要。



行政

苏莱曼进行立法、修法的同时,帝国行政体系也进行了“调整”,简而言之就是配合着新的法律,将帝国行政体系和制度进行“简单化”、“具体化”,并“升级版本打补丁”

苏莱曼游戏形象

当时的苏莱曼大帝主打“以法治国”,当然他的“法”跟今天的法律完全是两个概念,咱们简单理解成“王法”而非“法律”。所以配合着苏莱曼大帝的新法,帝国行政建制也体现了“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主要手段就是简化了令人困惑的惯例体系,并将其具体化,使得行政体系做到“有文本可依”,提高了政权机构的效能。此举虽然依旧未能突破封建社会的种种局限,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帝国境内的阶级矛盾、民族矛盾和宗教矛盾,促进了帝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与社会关系的巨大变化。

当然完成这一切并非易事,苏莱曼不得不依靠帝国政权两大基石的支持:即世俗行政统治体系宗教立法体系。虽然苏丹拥有绝对权力,但这两大体系也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类似于西方的政教二元体系

所以苏莱曼想要在行政和立法上进行革新,就不得不首先解决这些既得利益者的问题,得到这些人的支持。而这些人的主要成分就是苏丹家族、苏丹臣属官员、帝国常备军和苏丹奴隶。

除了苏丹家庭外,几乎所有其他职位的来源都是苏丹奴隶,也就是出身于基督徒家庭、从小接受培训的孩子,即德米舍梅/德夫希尔梅阶级。这些人从小经过选拔和培训,就是为了日后成为帝国高官或者苏丹亲卫。

德米舍梅/德夫希尔梅阶级

一位名叫莫罗西尼(Morosini)威尼斯使节记载道,这些人都以能自称'伟大主人的奴隶’而感到莫大的光荣;因为他们知道,这就是一个奴隶之邦,在这里他们才是发号施令的人”。

另一位使节巴尔巴罗(Barbaro)则评论道:值得注意的是,奥斯曼帝国的财富、军队和政府——或者简而言之,整个奥斯曼国家——都构建在这些出身于基督徒家庭的人之上,并且由他们掌控。

德米舍梅制度下的孩子

所以,苏莱曼大帝对内的改革,最大助力和阻力都是德米舍梅/德夫希尔梅阶级而为了解决帝国内部错综复杂的矛盾,苏莱曼一世不得不迎接更大的挑战,向帝国更深处的利益集团下刀子......

苏莱曼一世

那么苏莱曼为了立法、行政改革,究竟触动了哪些人的利益?帝国内部矛盾将会如何发展?“立法者”苏莱曼将会如何对内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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