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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破产促进高等教育法治化 | 沈阳的部落格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伴随着高等学校的快速扩招,中国开始了全国范围内的高等教育高收费历程,美其名曰为“教育产业化”。教育产业化,在美国,如硅谷等地方,是教育、科学研究和生产的一体化。学校赚了社会的钱,还能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而中国,在三农问题完全没有解决,国有企业改革陷入困境,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建立的时候,高等学校们却经过物价部门的批准,利用行政力量收起了巨额学费。很多学校还将行政收费列入了后勤集团的工作业绩,直接当成了学校的经营利润在学校工作会议上来炫耀。

  因为穷孩子多,教育部曾经对全国公民承诺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结果雷声大雨点小,有些地方干脆没有任何雨点,任凭学生渴学的心灵干涸。2005年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发火了,银行对学生的不信任和国家助学贷款的不作为,致使全国有8个省市没有发放任何国家助学贷款。假设每个学生一学年的学费是10000元(未必这么高),教育部长周济所说的2400亿可以让600万青年大学生读完大学本科。莫非银行乐意把债放给高校,不愿意给穷大学生?银行也很无奈。助学贷款不能及时回收——学校和银行把不及时还贷的学生名单公布在网络上,并且威胁,黑名单会永远保存,他们将因此永远难以从银行得到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人就曾打算利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联网扼制拖欠助学贷款。

  穷大学生欠钱必须还,“穷”大学就不一定了。2007年9月12日,教育部长周济说,“这两千多亿的高校债务……从根本上来说,还在加大财政投入,我们准备将来从中央财政到地方财政对高校的生均拨款都会增加投入,逐步偿还基本建设债务”。为什么学校的债款要让纳税人买单?为什么允许学校欠2000多亿的巨债,不许学生欠2万的小债,还要让这些正在为生计奔波的学生上黑名单、永世不得翻生?为什么学校可以理直气壮地把学生纳入到激烈的教育市场中去,而这个时候教育部就如此积极地促进学校超然地、近乎无赖地对待自己的经营业绩,对无赖高校爱护有加呢?对公民个人的信用要求是如此严格,但对国有单位却没有这样的要求,而任由他们糟蹋纳税人的血汗钱,无论如何都是说不过去的。

  回想起来,收高额学费的时候,高校是个商人;欠债款的时候,它摇身一变为公共事业部门,说是为人民办教育。公共事业部门本来就应该靠公共财政支持。这没什么。问题是,为什么它在当初大规模推行“教育产业化”的时候,忽视了自己是公共事业部门呢?难道,它是一个变色龙,多面怪,可以言行不一、出尔反尔?这样的思维方式,这样的高校管理,怎么能经营好高校?9月12日那次记者采访,周济还说,“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不足,是中国教育中很致命的一个缺点。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周济完全找错了答案。不诚实、不勤劳、没有爱心,一个永远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体制,一个老实人被欺负的体制,搞了素质教育又能怎么样?难道培育出一帮高素质的无赖和高素质的管理骗子?

  在如此计划经济体制下,这样的高校是非欠下大量债款不可的,如此体制下的学生是非效仿他们的师长们不可的;可是这样死皮赖脸的高校却不会破产。今天的高校可以因着上级部门的一个文件分了再合、合了再分。正如当年的国有企业,无论经营是多么地不善,政府却可以把这个企业的财产往那个企业无偿调拨。可是,这样让无赖学校和无赖负责人干了坏事放心睡大觉的公共政策,正如当年让那些国有企业所曾经经历的,怎么可能会产生良好的经营业绩,怎么产生负责任的管理层和大学老师,怎么培育大量的遵纪守法的普通公民?

  1986年8月3日,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宣布破产。这个厂负债五十万元,拍卖所得的二十万元将按比例偿还给债权人。国有企业宁可破产也不做无赖,在中国的国有企业发展史上可谓开天辟地。当时有工人流着泪给心爱的工厂献的花圈,在今天却成为批评计划经济思维的一个谈资。为了规范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权利,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十八次会议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二十三次会议将这部法律升级为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国有企业破产的国家立法极大地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增进了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发展,为民营企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和优良的市场环境。

  国有企业可以破产,为什么公办高校不可以?中国的很多高校,几十年来培育不出一个诺贝尔奖得主,在人文社会科学方面也没能多大促进文明的进步。教育部门反而成为了中国少数几个完全计划经济体系化运转的部门,由此导致了教育部门的行政化和官僚化现象的日益加深,以最近围绕着张鸣先生和邹恒甫先生等人展开的几起公共事件为例,包括高校欠下了2000亿的债款等等问题,所体现的出来的一个深层次问题就是中国高校的经营不善、管理机制的不灵活,以及中国相关公共政策的失败。这个问题可以归结到制度层面上去。

  部分高校如此不中用,一边做奸商,还要浪费纳税人的血汗钱,不如破产了之。为了规范破产行为,免得国有资产流失,免得破产行为侵犯了学生和普通教师的相关权利,同时也是为了惩戒那些不负责的、没有管理能力高校负责人,我认为,中国应该尽快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破产法》。这个法规的制定过程中,要充分体现立法民主,广泛听取在校生、毕业生、学生父母和普通教职员工的相关意见。在文本规定方面,不妨大胆规定:凡是导致学校破产的相关负责人,承担相应的领导和法律责任,在中国范围内永远禁止担任相关管理职务。至于涉嫌腐败的人士,依据《刑法》相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即可。

  在市场的竞争和权力的制约面前,高校的管理层可以变得谦卑起来,内心深处有所畏惧。为了可持续发展,学校就会狠炼内功,而不是把精力花费在收费和贷款、以及学校内部的争权夺利中去。老师们也会把精力花费在教学科研,以及把教学科研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转化为名副其实的利润提升上去。这个时候,中国高等学校的体制,才能真正建立在教育独立、学校自治、学术自由和专家治校上去。这样的大学,才是真正的现代大学,而不是嘴巴上和文件里的世界一流大学。公办学校受到了制约,民办学校也能取得和公办学校一样的办学地位,一起促进中国教育的发展。“人的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有了针对公共权力的严刑峻法,才能督促学校负责人提高管理水平,真正促进中国高等教育的良性发展,为中华民族在人类文明史上争得应有的地位。这一切都可以寄希望于《高等学校破产法》的颁布与执行。

  制定《高等学校破产法》最现实的法理意义就是,让每个高校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现在的高校还不是。2008年3月14日,教育部长周济继续为自己的错误决策诡辩,“不要总是指责高校负债问题,债务也不能赖在校领导头上,高校债务实际上是政府为人民教育发展借下了债”。周济这话不讲逻辑。首先,为人民办教育的主体,哪怕是政府,在宪法意义上也是一个法人,政府应该是责任政府。其二,责任政府要依法行政,依法花钱,如政府花钱要经过立法部门批准,即预算和决断,不能先斩后奏。第三,高校应该是责任高校,这就意味着它的花钱也应该进入法治轨道,同样不能先斩后奏,先把钱花费了再麻烦政府,事实上是麻烦了纳税人。这就要求,高校必须改变过去的行政化和官僚化体制,寻求一种自己养活自己的教育管理机制。国有企业所提供的经验足以给高校建设性的参考。

  教育部宣布政府为高校的欠债买单,意味着政府不是责任政府,高校不是责任高校。“办人民教育”这样的政治高调是政府在推卸自己的治理责任,是培养无赖高校的祸国殃民的做法。《高等学校破产法》的颁布和落实可以一举改善高校的治理环境。以高校破产意识的形成为契机,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就进入了教育部,并能尽可能地启动实质意义上的政治改革,建立一个法治的责任政府,落实在宪法中的一系列庄严承诺。这个话题我们说得太多,一是要激活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机制,尤其是激活人大对政府财政预算和决断的监督权,让钱袋子的决策权回到人大,二是要激活独立的司法体系,确保依法行政,严厉打击乱花钱、乱给高校拨款的政府官员。因此,中国的教育治理问题,可以说是民主法治价值之落实的制度问题。

  其实有关部门更应该把同样的公共财政投入到基础教育中去,尤其是投入到农村和中西部地区中去。如果非要用财政和纳税人的血汗钱为这些学校买单,那些大学毕业生所欠的国家助学贷款(不管是因为自己长得笨,长得不够漂亮,还是品质不太好),也由公共财政无偿负担好了。毕竟这不是一个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时代。大家都是中国人。既然不诚实的人也不会被批评,更不需要承担责任,既然“老赖”被教育部当成这个国家的宝贝,那么所有“老赖”,无论社会地位如何,干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也好体现公共政策的一视同仁。只是,这个赌气的建议虽然类似教育部的逻辑,却不是社会问题建设性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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