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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常回家看看”

    本报讯(记者杨玉娟通讯员何小明)7月1日起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赡养人对老人的看望义务”原则确定下来。近日,莆田市秀屿区出现了该市首例以“常回家看看”为诉讼请求的赡养纠纷案。法庭通过诉前调解,使一起八旬老人的赡养纠纷得到妥善化解,老人的儿子不仅认识到不尽赡养义务属于违法行为,还保证今后“常回家看看”。

    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是一个海岛镇,赤山村是其下辖的一个小岛村,交通不便,村里民风淳朴。该村的郭大爷今年80岁,妻子早年去世,有两女一子。老伴去世后,他独自一个人居住在村里,女儿逢年过节带着外孙回来与他见面。郭大爷的儿子在莆田市区居住,与郭大爷的关系极差,27年来,即使逢年过节也从不来往,每年仅托人送来一些粮食。

    如今,郭大爷年事已高,无固定收入,生活比较困难。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郭大爷找到法庭,要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并要求儿子“常回家看看”。

    接手这类赡养案件,若简单判决反而不利于弥合亲情,执行也会碰到许多难题,秀屿区南日法庭叶庭长当即决定先进行诉前调解,让他们父子能尽释前嫌。案件受理后,叶庭长先后多次乘船前往郭大爷村中走访调查,了解原因。

    原来,郭大爷儿子认为父亲偏心,从小就偏爱两个女儿,现在又对他的外孙女照顾得多,对孙女不管不问,所以心生怨气,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以致于27年都没回过家。摸清情况后,叶庭长当即把郭大爷的儿子从市区叫到村里,让两人当面进行沟通。在叶庭长的主持下,两人和气地把话说清了,郭大爷儿子的怨气也消了。

    同时,叶庭长又对郭大爷儿子耐心讲解了7月1日起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告知他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

    经过几日劝说,双方达成了赡养协议,郭大爷的儿子同意每月给付郭大爷50斤大米、5斤油,另付郭大爷零用钱300元;每年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必须看望父亲,其他时间尽可能照顾父亲。此外,郭大爷儿子当面向父亲认了错,并允许叶庭长“监督”自己“常回家看看”。一场老人赡养纠纷圆满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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