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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新规 17种情形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新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从明年起,在厦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共有17种情形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2.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其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3.无房职工在本市租赁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的房租支出。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及家庭年工资收入的50%。

4.符合本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政策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6.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7.职工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所有提取人可在灾损发生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8.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因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9.离休、退休。

10.出境定居。

11.调离本市且户籍迁出。

12.调离本市但户籍未迁出,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3.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4.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离开本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5.本市户籍职工连续失业满两年未重新就业。

16.委托银行逐月提取还贷。

17.委托银行按年提取还贷。

(海西晨报(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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