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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后果极其严重 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蚌埠“杀妻冤案”真凶一审被判死刑
图为宣判现场。 周瑞平 摄

    本报芜湖 5月15日电 (记者 李忠好  通讯员  周瑞平)今天下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武钦元强奸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武钦元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12月2日早上,被告人武钦元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和被害人韩露发生性关系,并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武钦元在发现韩死亡后,为掩盖罪行,又用菜刀切割韩的颈部,并意图用引爆液化气罐的方法彻底毁灭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武钦元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其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法院工作人员介绍,武钦元强奸案的一审宣判,是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于英生“杀妻案”,于2013年8月13日宣告于英生无罪后,对被害人亲属和社会要求缉拿真凶的回应,彰显了司法机关不枉不纵,严惩凶手的决心。

    宣判后,于英生对记者说,“今天,我终于等来法院对杀害我妻子凶手作出严正判决的一天,真是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他是罪有应得。我一直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我尊重、敬畏法律,希望法律进一步完善,依法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冤枉,严惩犯罪分子。”

    ■案情回顾■

    1996年12月2日,蚌埠市南山路,时任蚌埠市东市区(现龙子湖区)区长助理的于英生之妻韩露在家中被人杀害。

    1996年12月22日,于英生涉嫌故意杀人被批捕。随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3年5月31日,安徽高院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

    2013年8月13日,安徽高院公开宣判,认定于英生故意杀害其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于英生无罪。

    2013年11月27日,经过当地警方侦查,查明蚌埠市交警武钦元正是杀害于英生妻子的真凶。同日,武钦元在蚌埠被抓获。

    2015年1月5日,芜湖市中院根据安徽高院的指定管辖,对被告人武钦元强奸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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