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车管所此举十分荒谬,事实上也是一种明显违法的滥权任性之举,违反了多项基本法治原则。
一方面,首先明显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法治原则。郭先生16岁便考取驾照,虽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但在当时却并不违法,而是完全合法取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这也就是说,现行“18周岁以上”规定,并不能溯及26年前的行为;因此,根本就没有必要事后“更正初次领证日期”。
另一方面,它也事实上明显违反了“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治原则。据报道,当地交管部门要求郭先生“重考驾照”的依据,仅仅是一份所谓的“省交通厅出台的相关文件”。依据立法法,“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而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并没有授权交管部门可以提出“重考驾照”这样的要求。
此外,即使抛开上述这些法治原则不论,站在一般的行为归责角度来看,这一强求“重考驾照”做法,也是十分荒谬的。既不符合“谁犯错谁担责”的基本归责原则,也不符合行政行为“有权必有责”的“权责统一”原则。
“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而上述地方交管部门随意要求当事人“重考驾照”做法,无疑明显折射了一种“有权任性”,不仅是任性地“折腾人”、非法增加了公民义务,也是任性地损害了“法不溯及既往”“法无授权不可为”等基本的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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