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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核算法官工作 努力实现人案协调 ——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关于基层法官工作量的调研报告

    法官工作量,是指一名法官在一年正常有效工作时间内的办案量,科学核算法官工作量是合理配置人案资源的关键。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近五年法官人均年结案数209件,是全市法院的1.49倍,全省法院的2.27倍,一线法官年均结案达246件,人案矛盾突出,在珠三角地区具有典型的代表性。该院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测算方法,对基层法院法官工作量进行了调研。

    一、法官审理不同难易程度案件耗时的基本情况

    按难易程度综合确定简单、一般、复杂、非常复杂四种案件类型,剔除辅助性工作,针对法官必须耗时的项目,分别设计针对一线民事法官及刑事法官的调查问卷,了解法官审理不同难易程度案件的耗时,共收回有效问卷40份。

    1.刑事案件法官耗时。刑事审判中必须由法官完成的耗时项目有阅卷、开庭、合议、制作裁判文书、宣判、处理来电来访6项,简单案件、一般案件、复杂案件、非常复杂案件占比分别为50%、30%、15%、5%,平均耗时分别为3.5小时、7小时、19.5小时、79.5小时。

    2.民事案件法官耗时。民事审判中必须由法官完成的耗时项目有诉保、管辖异议、阅卷、开庭、调解、合议、撰写裁判文书、宣判、处理来电来访9项。民一庭与人民法庭主要审理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侵权、交通事故及劳资纠纷等传统民事案件,审理简单案件、一般案件、复杂案件、非常复杂案件占比分别为50%、30%、15%、5%,平均耗时分别为5小时、10.5小时、19小时、34小时。民二庭主要审理合同纠纷、金融借款、破产案件等商事纠纷,四类案件占比分别为45%、30%、20%、5%,平均耗时分别为4小时、9.5小时、18.5小时、43小时。民三庭主要审理房地产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四类案件占比分别为30%、40%、20%、10%,平均耗时分别为4.5小时、8.5小时、17小时、26小时。

    二、法官工作量的实证分析

    法官工作量可以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测算综合衡量。前者为法官对年合理办案量的主观认知,凭法官长期审判的经验判断,该办案量处于中间值范围。后者是饱和工作量前提下的年办案量测算,是正常有效工作时间内法官年办案量的最大值。从数值上看,后者比前者高。

    1.定性分析:法官年合理办案量的主观感受。通过设定100件以下,100、120、150、180、200及以上等6个办案数区间,对全院76名一线办案法官进行问卷调查,收回59份有效问卷显示,占比最高的三个区间分别是,年任务数150件占49%,年任务数120件20%,年任务数180件占14%。综合来看,法官年办案数在150件较为合理。

    2.定量测算:饱和工作量测算基准下的法官年办案量。其测算思路是,以法官年饱和工作时间除以每案平均耗时,得出法官年度饱和工作量即年办案量。按每年250个工作日,扣除最低年平均休假时间5天,每天工作时间6.5小时,每名法官年工作时间为1592.5小时。其计算公式为:法官年饱和工作量(件/年)(N)=法官年饱和工作耗时(T)/ [最简单案件耗时总计(t1)×占比+一般案件耗时总计(t2)×占比+较为复杂案件耗时总计(t3)×占比+最为复杂案件耗时总计(t4)×占比) ],即:N=T/(t1×占比+t2×占比+t3×占比+t4×占比)。经统计,刑事法官年饱和工作量约158件;民一庭及人民法庭法官年饱和工作量约166件,民二庭法官年饱和工作量约162件,民三庭法官年饱和工作量约158件,综合计算可知,民事案件法官年饱和工作量为162件。

    3.关于基层法院法官工作量的初步结论。结合上述实证分析,剔除上班期间的正常休息、业务学习讨论、参加法官会议等时间,法官平均每天有效工作时间应再减少1小时,年办案数量需在原有基础上减少至少25件。按法官年饱和工作量162件算,合理的法官年工作量应该确定为137件左右。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工作量是在辅助人员配置相对充裕情况下的测算结果。辅助力量不足将使部分辅助事务转移到法官身上,挤压法官从事审判核心工作时间及精力;配齐配强辅助力量将有效增加法官核心工作量,但其有最高限值。应以实现法官最大核心工作量为标准配备辅助人员,发挥人力资源的最优组合效应。

    三、科学核算法官工作量的对策建议

    1.以法官隐性工作量为核心评价标准。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工作分为显性工作和隐性工作。显性工作是指审判流中如送达、诉讼保全、庭审以及法律文书撰写等看得见的工作;隐性工作是指案件审判思路的形成、案件审判走向的判断以及裁判结果的形成等决策性工作,通过显性工作表现出来。隐性工作只能由法官亲自完成,具有不可替代性、独立性,是审判的核心,显性工作以隐性工作为指导。除庭审无法替代性外,其他显性工作都可以由审判辅助人员完成。基层法院的职能定位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需要法官完成最原始的事实认定、法律关系分析和裁判方案确定,思考的强度和难度大。因此,应充分考虑法官的实质思考过程,建立以隐性工作量为核心的法官工作量评价体系。

    2.理性看待法官的性别差别。男法官与女法官因生理差别,在投入审判工作的时间、精力上存在客观差别。如未生育的女法官,成家后一般面临怀孕,需要6个月的产假,休完产假后哺乳期内还需给予适当的哺乳假。

    3.优化法院办案条件。良好的信息化办公条件将有效提高法官办案效率,使法官将精力专注于案件核心审判工作。

    (课题组成员:曾醒萍  李 矿  崔友爱  龙兰军  罗 海  刘振华  田凯晋  宁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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