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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见义勇为员工,私利遮蔽公义 周明华

    唐在学的遭遇再一次表明,我们需要一部全国性的专门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以及见义勇为者进行法律保护。

    广东省珠海市45岁外来务工人员唐在学勇抓小偷的事迹受到政府表彰后不久,却被公司辞退。据他说,当时公司人事主管获悉其事迹后,责怪他在上班时间见义勇为是多管闲事,万一受伤会给公司带来风险,随后将其辞退。

    实际上,唐在学的遭遇并非独痛,而是整个社会的“众痛”。这刺人眼球,也戳中社会善待英雄的法律保障机制那根长期存在的软肋。诸如评见义勇为称号只能局限于省内,诸如有违法前科的义士不能评为见义勇为者,诸如“群体参与”的个人不能评为见义勇为者,等等,各种搪塞理由,争相展示其奇葩状。

    见义勇为反被单位辞退的,也时有曝光。上海小伙吴福佳曾四度见义勇为,2010年被评为上海市长宁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但2011年1月被公司辞退,理由是旷工(因为见义勇为受伤需要医疗),向单位递来的请假条交晚了;2013年浙江省温州市的青年梁某路遇抢劫一名女子手机的歹徒,一番搏斗制服歹徒后,却被其工作的汽修厂辞退。凡此种种,实属公开阻断正气在我们社会的形成。

    作为公民,要使出正义之举,离不开社会正义的培育土壤。而辞退见义勇为的职工,无疑是往土中加注毒素。公共安全是一条大链,每个人就是一个“节点”。因为有更多的人“路见不平一声吼”,才能最大限度地阻止不法行为对别人生命财产造成伤害。对每一起见义勇为行为,社会的每一个个体都应倾尽所能地正面讴歌,像保护自己眼睛一样呵护有加。如果仅从小团体或个人利益考量,那么当你需要别人伸出正义之手相助时,发现英雄早就被“辞退回家”,会悔之晚矣。

    基于此,我们需要一部全国性的专门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以及见义勇为者进行法律保护。这样,见义勇为者才能拿起法律武器向不公平、不正义、不善待的行为说不,而唐在学们所面临的尴尬才会得到制度性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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