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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不认定肇事逃逸有原因 邵珊珊 李胜利

    该案在庭审过程中还存在另一个争论焦点,即如果被告与徐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是否须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陶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如法院认定陶某的车辆系肇事车辆,那么被告陶某属于肇事逃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此争议焦点,该案承办法官解释道,法院确认被告陶某与死者发生碰撞是基于我国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所谓“高度盖然性”,即是可能性,是指在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

    而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即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而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则必须符合这几点: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由此,承办法官认为,被告陶某驾车驶离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首先,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陶某驾驶的车辆进行了两次检查勘验,均未找到与死者人体组织有关的相关证据。交警部门经过多方面调查,仅确认了部分重大嫌疑车辆,但未明确具体肇事车辆。

    其次,法院基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仅是根据证据材料对案件的法律事实予以确认,而非客观事实。

    最后,原告及各保险公司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陶某明知车辆发生碰撞而故意驶离事故现场的情况。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陶某不属于肇事后逃逸,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自制能力,醉酒后躺在道路中间,将自己的生命置于危险境地,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陶某驾驶机动车经过事故路段时未确保安全,与躺在人行横道线上的徐某发生碰撞,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法院酌情确定被告陶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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