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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记录不能视为处罚决定而起诉 黄国平 裴晓伟

    【案情】

    2015年2月8日,原告张某驾驶汽车在某县境内,被监控摄像拍到其超速行驶,被告某县交警大队作出罚款100元并扣12分的行政处罚,并将其公布在红绿灯网上供当事人查询。

    原告张某在网络上查询得知该信息后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违章记录。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对该行为不能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违章记录属于外化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可诉性。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违章记录是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证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由此可知,将违章记录公布在网上,仅仅是一种证据的公示。

    通过网络公布违章记录是交警部门履行处罚前的告知义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交警部门在网络上公布的违章记录属于违法行为信息,即使该违法行为信息附带有可能出现的处罚结果,但该信息并不是最终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其录入该违法行为信息供社会查询是履行告知义务。

    违章记录不具有最终性和确定性。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被监控视频记录而录入的违法行为信息,如果有相应情形的,交警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如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的违章或者因使用套牌车而给合法车辆造成的违章记录。同时,交警部门对前来接受处理的监控违章行为人还应当通一定方式确定机动车驾驶人,对驾驶人依法处罚,其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带有不确定性。而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相对人已经确定并唯一,违法后果也可以明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其具有最终性及确定性。

    违章记录不宜作为被诉行政行为。实践中,交警部门一般都将监控视频拍摄到的违章记录公布到网上供社会查询,如果将该记录视为一种处罚决定,则该处罚决定在处罚程序上缺乏告知、送达等,该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必将导致所有的监控视频拍摄到的违章记录置于可撤销的状态,此于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不利。

    综上,交警部门在辖区内拍摄到的违章监控视频属于一种违法事实,违法行为人张某并未在交警部门的违法处理窗口接受交通违法处理,交警部门也还没有实施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没有向违法行为人出具处罚决定书,该查询到的违章记录不能视为处罚决定,不具有可诉性。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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