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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职能运行的思考 吴荣鹏

    一、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职能运行的实践样态

    1.审判队伍力量弱化,人员配备不齐。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在人员配备上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人员数量配备不足,多数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的人员配备不能满足一个合议庭审理案件的需要,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向其他部门借用人员,不能满足审理案件的需要;二是人员年龄结构两极分化严重,缺乏中青年法官,没有体现出老中青相结合的年龄梯次结构。三是专业结构不合理,多数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庭中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较多,而从事刑事审判、行政审判的法官较少,在遇到刑事、行政案件再审时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2.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职能划分不清,审判监督庭职能不统一。众多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庭除了承担再审案件的审理、执行异议的审查以外,还承担了案件质量评查、裁判文书评查等工作职责,呈现出审判管理机构与审判监督庭之间在案件质量评查、裁判文书评查等审判管理、监督工作中职责不明、分工不清的情况。同时,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的职能不统一,各自为政,来信来访接待、国家赔偿案件审查等是否归为审判监督庭的职责做法不一。

    3.审判监督效率较低。从笔者调研的数据来看,虽然审判监督庭所受理的案件数量较低,但由于审判监督庭的人员配备不足,同时还承担了案件质量评查、裁判文书评查、来信来访接待等其他工作任务,加之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本身难度较大,当事人矛盾较为激烈,导致审判监督庭审理案件的效率低下。此外,各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所承担的案件质量和裁判文书评查工作效率也并不高。

    二、规范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职能运行的建议

    1.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的人员配备。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人员配备上应体现出“精审监”的原则,在年龄结构上,应坚持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老法官有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中年法官既有一定的审判工作经验,又有较新的法学知识,同时还有充足的干劲,青年法官的审判工作经验相对缺乏,但是由于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所以具有较为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老中青三代法官相互结合,优势互补,有助于更好地开展审判监督工作;在知识结构上,在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的配备中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民事、刑事、行政审判法官,以保证不但能开展民事审判监督工作,在遇到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时不至于发生需要向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借用法官才能开展工作的尴尬情境。

    2.健全工作机制,实现审判监督工作全程无盲点覆盖。应建立起由审判监督庭对法官办案过程中的程序性节点和相关实体事项处理进行随机抽查、督查的工作机制,确保实现对办案过程实现全覆盖、无盲点、统一标准的监督管理,促进案件办理的高效率、规范化。另一方面,我国当下正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等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实行司法责任制后,各个庭室庭长、分管院领导对承办法官所承办的案件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的层级化的、行政化的审批把关将会大大减少甚至完全消除,在此背景下,更需要审判监督庭通过统一的、规范的方式对法官办案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3.依托信息化技术,实现审判监督管理现代化、高效化。依托信息化技术推动审判事业的科学发展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利用信息化技术推动审判监督事业规范化、高效化发展,需要提升广大基层法官对以信息化为依托的审判监督方式的认同度。一方面,通过开展计算机信息技术培训等方式提升老法官对审判管理软件的利用熟练程度,消除他们的畏难情绪,提升其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要提升包括青年法官在内的所有法官对信息化审判监督方式的认识,要求案件办理的实体程序处理和信息化处理同步并不是单纯增加法官工作量的多此一举,而是帮助承办法官提升案件质量,实现案件办理现代化、规范化、高效化的必然要求,在提升法官思想认识的前提下,激发法官认真负责填写案件网络信息的积极性,确保通过信息技术所获取的审判监督信息的真实性。

    (作者单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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