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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高考志愿篡改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报讯 (见习记者  丁  珈)记者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了解到,10月25日下午,单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公开宣判,认定陈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单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在家使用惠普牌电脑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上报名系统,对田某、朱某、凡某、许某的高考志愿进行了删除、修改,造成四人没有按照自己所报的志愿或者志愿顺序被投档。

    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当庭宣读了《忏悔书》,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真诚的歉意。经法庭调查,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分别有被害人田某、凡某、许某、朱某的陈述,且有证人田某某、王某、袁某的证言,检验报告书,报名基本信息、高考志愿填报系统登录IP账户信息、山东省单县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陈某的犯罪事实。

    单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链接■

    陈某于2016年8月5日被山东省单县公安局以涉嫌犯侵犯通信自由罪被刑事拘留,于同月23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逮捕。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6年10月12日提起公诉。单县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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