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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自8月起采暖补贴进工资 对停供用户收蹭热费

   8月1日起,辽宁各级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昨日,备受关注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在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据北国网、辽沈晚报记者了解,目前,沈阳市暂未实施“采暖补贴随工资发放”。沈阳各单位对职工采暖费进行报销的程序普遍是职工先缴费,然后拿发票到单位报销。

   事实上,省政府早在2002年出台的《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中,就要求各市制定热费纳入职工工资的具体办法,但到目前为止,我省仍有10个市未执行该制度。

   ■具体补贴核算、比例如何定?

   我省大连、鞍山、朝阳、铁岭四个城市已实行采暖费进工资,但具体补贴核算、承担比例、职称系数存在差异。

   ■如何收取停供用户的“蹭热费”?

   条例规定: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停供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供热面积缴费总额的15%。

   解读:据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之所以让各市自行决定,是对这一收费的争议太大。此外,这样规定表明省级立法已经授权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停供用户收取一定费用。

   ■有条件但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如何罚?

   条例规定:新建建筑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实行热计量收费。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解读:一些组成人员认为,目前供热单位对已安装热计量装置但不按热计量收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应对此类行为予以处罚,因此条例增加了处罚规定。

   ■超24小时温度未达标如何退采暖费?

   条例规定: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原因外,供热单位应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用户认为室温低于条例规定最低温或合同约定温度的,可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12小时内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应自投诉时起12小时内现场测温。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时起超过24小时温度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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