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购商品是商业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购商品。目前商业企业的委托代购商品业务,主要是委托收购农副产品。农副产品收购企业为了便利农民交售,除了自营收购以外,在一些未设收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或其他企业代购。委托代购时,双方应签订代购合同,规定代购农副产品的品种、规格、费用负担、手续费标准、交接货方式,以及结算办法等。 委托代购农副产品的核算有三种处理方法。 (一)代购费用实报实销 代购费用实报实销是指委托收购农副产品的收购费用(包括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等),先由受托单位代垫,再向委托单位按实报销,并另行收取代购手续费的处理办法。委托单位对这部分代购费用不计入商品进价,以“经营费用”账户列支。 例:某企业委托A单位代购兔毛1 000千克,收购价每千克5元,增值税率17%,受托方代垫包装费200元。代购手续费按收购金额3%计算。商品验收入库,价款及费用以银行存款支付。根据有关凭证,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兔毛 5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 经营费用——包装费 200 ——手续费 150 贷:银行存款 6 200 (二)代购费用定额包干 代购费用定额包干是指委托代购农副产品的代购费用按代购金额核定一个比例,由委托代销单位包干,另加手续费,委托单位将这部分包干费用计入商品进价的处理办法。 例:若设上例代购费用定额为5%,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兔毛 5 2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92.50 经营费用——手续费 150.00 贷:银行存款 6 292.50http://lyacc.com (三)作价交接 作价交接是指代购双方按代购合同商定的“交接价”办理结算手续的处理办法。“交接价”包括农副产品收购价、收购费用,以及代购手续费等项。委托单位按“交接价”作为商品进价。 例:设上例中双方议定代购兔毛的交接价为每千克5.30元,共计5 300元,增值税率17%,以银行存款支付,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兔毛 5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1.00 贷:银行存款 6 201.00 委托代购代销货物的经营属于企业购销业务活动,作为特殊的购销方式,代购和代销有着共同的商业基础——同为代理法律关系在购销活动中的应用,但是它们的税收待遇差异却较为明显。通过一定方式的纳税筹划,可以使企业获得一定的节税收益。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做好委托代购粮油业务工作,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逐步向粮油购销订单化、市场化方向改革,提高企业效益的重要措施。但是由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对委托代购粮油业务操作不规范,制约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委托代购粮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笔者认为,为开展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委托代购粮油业务工作,应从统一认识、强化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等方面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委托代购粮油业务管理。 一、委托代购粮油业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委托代购粮油业务认识不到位。一是农业发展银行认为,粮食购销企业的收购资金只能按“收一斤粮,发放一斤粮食贷款”的资金封闭运行原则,而且要求“库贷挂钩”。因此,农发行均以违反资金封闭运行政策为由,不允许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委托代购粮油业务;二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市场竞争观念落后,只习惯于以购定销、先购后销,不会先找销路,甚至在收购粮油期间,只管购不管销,对委托代购粮油业务认识不足,积极性不高,导致委托代购业务规模小,效益低。 (二)委托代购粮油业务管理不规范。 一是由于农业发展银行不允许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委托代购粮油业务,因此,基本上只要是外单位汇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款项,不论是销售粮油款,还是预付代购粮油款,农发行一律视同销粮售油款,按照收回粮油贷款本金、利息、财务费用的资金回笼分割原则进行分割后,该还贷的还贷、该收息的收息,这样用粮单位预付的代购粮油款项被农业发展银行分割还贷后,就无流动资金代购粮油;二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了避免上述情况,要求用粮单位预付现金,直接用于收购代收粮油,同时,由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委托代购的粮油没有建立购、发、存数量台账,有的甚至与企业周转粮油不分仓保管、混装、混销、混用,使农发行难于监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油库存情况。 (三)开展委托代购粮油业务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虽然有关文件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委托代购粮油业务早有明确规定,但由于有关部门没有制定配套的、操作性强的委托代购粮油业务资金管理制度和会计处理政策,使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此项业务无章可循,造成资金管理和会计处理不规范。 二、加强委托收购粮油业务管理的意见 (一)应尽快建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受用粮单位委托收购粮油的资金管理制度。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方面要认真执行好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政策,另一方面又要结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委托代购粮油业务的特点,尽快制定委托代购粮油的资金管理制度。 1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受用粮单位委托收购粮油必须在农发行或代理行申请开设“委托收购粮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专项用于代购粮油资金的收付。代购粮油的资金必须与农发行的收购贷款、调销贷款、储备贷款分开收付、分开管理,严禁占用农发行收购贷款垫付委托代购粮油款项。 2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受用粮单位委托收购的粮油必须在收购码单上注明“委托收购”字样,并实行单收、单储、单发专人管理,严禁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周转粮油混装、混销、混用。 3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受用粮单位委托收购的粮油要单独建立代购粮油资金使用情况和代购粮油分品种的购、发、存数量台账,并做好序时登记,确保代购粮油账实相符。4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受用粮单位委托收购粮油的资金使用情况和代购粮油购、发、存数量台账必须接受农发行的监督管理。 (二)应规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受用粮单位委托收购粮油的会计处理办法。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代购代销业务的核算要求,为规范粮食购销企业受托代购粮油商品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增设“代购粮油商品”和“代购粮油商品款”会计科目,用于正确核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受托代购粮油业务工作。 1 收到用粮单位汇来的预付粮油商品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代购粮油商品款———XX用粮单位”科目。 2 从农发行委托代购粮油商品资金专用账户取现金准备代购粮油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 按保护价或双方商定的收购价收购农民粮油支付资金时,借记“代购粮油商品”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4 向用粮单位支付委托代购粮油商品款时,借记“代购粮油商品款———XX用粮单位”科目;贷记“代购粮油商品”科目。 5 支付代购粮油商品运费时,借记“经营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 同用粮单位结算代购手续费用时,借记“代购粮油商品款———XX用粮单位”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代购手续费”科目。 7 委托代购粮油商品业务结束后,应及时同用粮单位结清代购粮油商品款项,如属多收应退给用粮单位预付代购粮油款项时,借记“代购粮油商品款———XX用粮单位”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属用粮单位补付的代购粮油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代购粮油商品款———XX用粮单位”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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