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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其实只是一个填空题
——从法律思维的模式化说起
当我在2007年提出“论述题其实只是一个填空题”的理念开始,赞誉不断的同时,还是有很多考生,甚至是司考辅导的老师,都很“客气”的提出了他们的“疑惑”,论述题怎么会变成填空题呢?这个和司法部的主观题的命题思路是不相符合的,跟司考对考生的能力培养的要求亦是违背的,这不是“误导”考生的复习吗?五年过去了,我教过的很多考生在卷四都取得了突破100分的良好成绩,其中不乏以前从来不复习论述题的考生,而给我留言表示感谢的最多的一句话是:您的论述题真的变成了填空题,我第一次做论述题发现格子不够写的!这些评论让我更加努力让自己的论述题讲课更加的犀利、模板更加的有效和预测更加的准确!在2011年考前,我又提出了“不押题,但押答案”的豪言壮语,并且在2011年考场上给听过我的课的考生的一份大礼。2011年卷一第一题不出所料的考察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而我提出的“定概念”、“说联系”、“析材料”和“喊口号”的万能模板获得了全面的应用,又一次证明了,“只要我党还是执政党,那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考”的判断。2012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然会进行考察,而且考察的模式依然是领导人讲话加谈谈你(考生)对谈话内容的认识。看完本书的考生,应该会轻松用本书中提出的“万能模板”四段内容进行应对。那么,更多考生想问的是,卷四最后一题的论述题是否也能用“万能模板”进行回答?本书是如何做到“论述题变成填空题”,从而不管题目是什么,而答案是固定的“不押题,押答案”的境界的。这到底是一种噱头还是一种科学的方法?其实,如果考生认真阅读完本书,就会知道,“万能模板”不仅仅是一个答案,而是一种答题的模式,它其实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思维”模式的固化(即模式化)。它背后蕴含的对法律关系、法律理念和法律判断的深刻理解和精确应用。
一、             命题方式的模式化
自司法考试2003年首次推出论述题至今,命题机构就论述题所做的解释性文字并不多,但是,在2003年命题机构在答记者问中首次就论述题题型的说明中,命题机构认为论述题的命题意图是通过论述题,重点检测应试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及其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学基本理论素养。在2004年在答记者问中就论述题型的有关说明中,提出司法考试应当加大并突出对考生分析能力、应用能力、文字能力及法律思维等方面的综合考查。从2003年的要求对“交警执法”行为提出法律判断开始,到2011年考查对“法官能动司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判断,其考查规律和命题意图是显而易见的,即希望通过考生对热门社会事件的判断,考查考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并且,用主观题的方式来考查考生的文字组织和表达能力。如果用心分析历年考题,其主题都可以归纳为一个,命题人要求考生从法律职业者的角度,对社会上的热门事件,从法学理论或者部门法的角度来分析热门事件中各个主体的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具体包括:
第一,热门事件。一般集中于考试当年或者前一年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案例,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如2008年裸聊事件和2007年超市搜身事件等,但一般限定在具有一定法律意义和法律价值的社会事件。
第二,主体:这里的主体是指在热门事件的当事人,在行政法上往往表现为行政主体(如2006年的市政府等),在民法上往往是利害关系人(如2009年的商业银行与信用卡持卡人),在诉讼法中往往是法官(如2010年行政诉讼主审法官和2011年的执行法官)。
第三,法律职业人。这个是评价主体的定位,考生和阅卷老师都是被假定为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律职业者,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能力,因此,对热门社会事件的判断集中于法律判断,而不要求,也不应该涉及道德与伦理标准。
第四,合法性与合理性。这个是评价标准。既然是法律共同体,既然是法律职业者,其与普通人的区别在于有着法律的理性和思辨,要求对热门事件的当事人的行为做部门法的上法律定位,如一般行政法主体要求符合行政法的“依法行政”的要求。同时,法律职业者还要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热门事件的当事人的行为做法理学的合理性判断。
以上分析说明,由于命题人的命题意图是固定的,其命题方式也随之模板化下来,而且从历年真题的分析中也可以进行验证。这个为“论述题其实只是一个填空题”奠定了基础。
二、             法律思维的模式化
根据上文的分析,论述题主要考察法律职业者(考生)对社会热门事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判断。因此,对社会热门事件的分类就至关重要,因为它牵涉着不同的法律思维的模式,无论社会热门事件多么复杂,其主体就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平权性”,即事件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如2009年商业银行与信用卡持卡人之间。另一种是“非平权性”,即事件的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他们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如2007年市政府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而根据法学理论,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思维是绝然不同的,如行政法法律关系是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而换成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就变成了“法不禁止即自由”了。因此,要求根据以下的思维导图,做以下步骤的分析:
第一步:确定主体,明确学科
确定社会热门事件当事人的关系,即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平权性还是非平权性,然后确定适用的基本思路。
第二步:分门别类,确定基调
(1)对于平权性法律关系,一般可以定位为是民法学科,那么就强调“权利”的重要性,强调“权利本位”。但是,同时要认识到当事人的权利是有边界的,要受到其他人的权利和公序良俗的限制。即“人生而自由,但无不在枷锁之中!”
(2)对于非平权性法律关系,一般可以定位为行政法或者刑法,甚至是诉讼法,主要强调“国家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包括实体法上的授权和程序法上自然公正。如果是行政法,则具体到行政法为“依法行政”原则,如果是刑法,则具体到刑法上为“罪刑法定”原则。如果是诉讼法,则考量其行为是否符合程序正义!总之,考生主要评价该国家权力的行使的正当性(合法性与合理性)。牢记:“法不禁止即自由”Vs “法不授权就越权”
第三步:理论拔高,提升境界
无论是平权性还是非平权性法理关系,在法理学上的体现的都是自由及其限制,首先,可以强调自由的重要性,其次刻指出自由也存在边界,无论是他人的自由还是秩序价值,最后要求在法律的范围内作出平衡。即“真正的自由不是随心所欲,而是法律下的自由!”
以上分析说明,由于法律性论述题的法律思维是模式化的,其价值取向和理论定位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反复适用性,此为“论述题其实只是一个填空题”科学性和可行性的最强例证。
三、             逻辑表达的模式化
论述题作为主观题,除了命题方式(试题)是固定的,法律思维(答案)是确定,更为重要的是其书写方式,逻辑表达也是稳定的,即采用是传统演绎三段论。大前提是法条规定(或者是法学理论与法律原则),小前提是事实(或者是材料),结论是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界定。同时,由于命题倾向于评论性,一般采用是议论文体,就要受议论文的模式限制,如开头“开门见山”的提出论点与主题,中间用理由论证其论点的正确性,结尾提升理论。和议论文一样,论述题答题规律是分为三步思考法(起、承、合)。(下表只是“总纲”,更加具体的写作流程和步骤,可以见本书详细的叙述。)
第一段(120字)起
【定事实,站立场】
对材料的内容(谁,做了什么事,即行为,有什么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的内容)进行描述,界定其中的行为所涉及的主要的法学概念和法学原理,提出考生的观点(全面而不偏激)。
第二部分(500字)承
【析概念,说理由】
结合法学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界定,按一定的逻辑顺序分层次阐释考生支持或者反对的理由。(一定要分理由一、理由二、理由三阐释,分法条、法理、事例、数据、逻辑等)
第三部分(100字)合
【再强调,做评论】
结尾重复考生的观点,如果文中的“法律行为”是值得提倡的,提出美好的远景,如果文中的“法律行为”是应该禁止的,提出规制的具体的建议(可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多重角度谈)。
以上的分析说明,所谓“万能模板”并不是坊间谣传的“死板”,其本质是“逻辑思维”的正确化训练,否则,不按以上的模式写作,就会导致前后矛盾,相互冲突,东一个榔头,西一个锤子,甚至会“语无伦次”、“不知所云”了。而按照以上的“万能模板”进行论述,则符合正常人的思维模式,也给阅卷老师有一定的期待,符合议论文体的要求。
综上所述,从命题要求的固定化、法律思维的模式化到写作表达的确定性,证明了“论述题其实只是一个填空题”的可能性。因为,论述题的答案必须按照前面三个内容和维度进行论述。此外,还有人担心出现“雷同卷“。事实上,本书所运用的“万能模板”和答题技巧是我仔细分析了历年真题和司法部、最高院、最高检在《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权威报刊中刊登的近千篇考生优秀范文后总结的一套规律性的写作技巧,在我的授课经验和阅卷经历中还没有遇到所谓的“雷同卷”,因为我们“雷同”的是正确的法律价值观、正确的论证文体,绝不会“雷同”的是你的语言表达方式,毕竟“文如其人”。
作为卷四论述题“万能模板”的创始人,凭借中国的知识分子一种强烈的社会使命感,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有责任把这个“论述题其实只是一个填空题”理念推广下去,一方面,通过论述题的模板化训练,可以让考生知道法律思维和价值取向是确定的,具有一定的普法作用。另一方面,力求操作性极强,可以让考生在最短的时间内,理清思路,轻松应对考试,在卷四取得好的成绩,实行通关的梦想!
由于能力有限,知识无涯,加之时间仓促,所以本书一定有许多错误和不足,欢迎考生批评指正。每次写书就是希望和考生们做真诚的交流,而非表达谦虚。同时,由于论述题考查往往都是最新、最热门的事项,同时,司法文书的考查方式的预测也是考生关注对象,
为了让考生获得最新的消息,我也将在新浪的陈璐琼微博(地址:http://weibo.com/chenluqiong)不断更新论述题的热门事件和司法文书的考查消息,敬请关注。
陈璐琼
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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