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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   政   部、财   政   部
民发〔1999〕39号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部分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二等甲级以下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75元、 60元、  40元、35元(新标准见附件)。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这次提高标准后,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要求,继续增加投入,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在举国欢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五十周年的情况下进行的,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及时准确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附件: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
(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现行标准
提高标准
新标准
二等甲级
因  战
380
75
455
因  公
360
75
435
因  病
340
75
415
二等乙级
因  战
300
60
360
因  公
280
60
340
因  病
270
60
330
三等甲级
因  战
220
40
260
因  公
200
40
240
三等乙级
因  战
170
35
205
因  公
160
35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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