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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如何确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待遇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条件的复函》

 


   

关于如何确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待遇的

在乡复员军人遗属条件的复函

 

辽民优函〔200632



锦州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待遇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条件的请示》(锦民发[2006]31)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1998]49)中规定,“在乡复员军人死亡后,其遗属生活特别困难的,可按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其中“生活特别困难”的条件确定为,在没有实行农村低保制度前,按享受农村特困户待遇掌握;实行农村低保制度以后,按已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掌握。

 

 

                      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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