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对失踪支前民工翟安一追认革命烈士有关问题的复函
民函〔2007 〕130 号
山东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失踪支前民工翟安一追认革命烈士有关问题的请示 》(鲁民〔 2007 〕34 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8年9 月3 日民政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民发〔1998〕63 号以下简称《解释》)“十三”条中“地方工作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解放区政府(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苏维埃,抗日战争时期的边区政府)及有关组织中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不包含民兵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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