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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是多少?

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是多少?

       答:2005年以前农村义务兵的优待标准依据《辽宁省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的70%发给;2006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征兵办下发了《关于提高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辽民发[2006]13号),从2006年起调整全省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调整为100%。增加资金部分由市、县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县级为单位发布,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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