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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时期的抚优

 

 

明朝时期的抚优

 

公元1368年,元末农民起义军的领袖人物朱元璋(公元13281398年)率兵推翻元朝统治,自立为帝始建明朝。明朝前后历经十六帝,统治长达277年之久,成为当时世界上少数几个强盛的国家之一。明朝是我国多民族封建国家得到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时期。

 

明朝初年,太祖朱元璋统一全国后,为了巩固和发展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权,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实行了一系列改革。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国力大为增强。明初统治者十分重视军队建设,把军权牢牢地控制在中央手中,军队编制最多时达到二百几十万人,成为一支重要的武装力量。

 

明朝中晚期,情况发生了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地主阶级兼并土地的斗争日趋激烈,经济、军事制度遭到破坏,封建官僚变得腐败,人民生活江河日下,封建统治从它的顶峰迭落下来,逐步走向衰败,直至灭亡。

 

明朝的兵制,是在改革元代兵制并吸取了唐宋以来兵制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军队的基本组织形式实行卫所制。兵制的突出特点是加强皇帝对军权的控制。明初中央设立大都督府为最高军事机关,统掌全国军队和军事行动。

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为避免“权臣握兵之害”,改大都督府为左、右、前、后、中五个军都督府分领在京各卫所和在外地的各都司卫所。但调兵权仍为中央军部,所谓“兵部有出兵之令,而无统兵之权,王军有统兵之权,而无出兵之令“一合之则呼吸相通,分之则犬牙相制”。(《春明梦余录·兵部》)按明朝军卫法规定,“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明史·兵志序》)全国卫军的精锐部队包括皇帝亲军锦衣卫等主要集中在京师,国家有战事时,以京师为主同时抽调部分地方都司所辖之军。

 

地方设立统军的都司,都司之下,府县两级分设卫所。一府设几所,几个府连起来设卫。卫辖五个千户所,每个千户所下辖十个百户所。百户所由百人左右组成,千户所由千人左右组成,大体上每个兵卫约统五、六千人。卫所军平时分驻各地,“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明史·兵制序》)。《明会要》上也有类似记载:“卫所者,分屯设兵,控扼要害,钳置京省,统于都司而兑隶王军都督府。王府无兵,卫所兵即其兵。洪武七年八月,甲定兵卫之制。征调则统于诸将,无事则散归各卫”。(《明会要·兵二》)

 

明朝前期,承袭元朝兵民分籍的做法,实行军户制度。士兵有专门的军籍,世袭为兵,平时屯田或驻防习武,遇有战事,朝廷命将统领出征,战争结束,即各归卫所。明朝二百几十万军队其来源是多方面的:一是军户从征,原来跟随朱元璋起义的义军全部被迫定为军户;二是招纳降军和败军,接收元朝军队的残部;三是滴发罪人充军;四是垛集,具体办法是以民户三户为一个垛集单位,定其中一户为正户,另两户为贴户,正户以一丁充军,如正户军死亡,贴户要抽丁补额。此外还有“简拔”、“抑配”等手段。按明朝的法令规定,兵役主要由军户承担,而且父死子继,如无子孙,则由兵士原籍族人中的壮丁顶替。民户既不准冒充军户,同样军户也不得随意更改为民户。一般军户必须随军屯戍,全家老少被固定在屯戍地,除调防终生不得离开。

 

明朝的兵制与当时在经济上实行的屯田制密切相关。据《明史·太祖本纪》所载:“诏天下卫所军十之七屯田”,可见明朝军队除一少部分专门担任京师戍卫和扼守要害地域外,大部分要参加屯田。军队的庞大开支,包括粮响主要靠屯田解决。规定边地卫所军三分守城,七分屯田种地;内陆卫所军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每军授田五十亩为一份,由政府发给耕牛、种子、农具等,屯田所获除一部分自用外,还要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税粮。

 

明朝初年,朱元璋用军屯种,开始采取的是营田方式,即集体授田,种子、农具、耕牛等一切均由国家供给,所收粮食全部入官,军队所需另行调剂。顺帝十六年(公元1356年)七月,朱元璋做了吴国公,接着“置营田使”或“营田司”。二年之后,据说戍守江阴的吴良、吴祯兄弟,边训练士卒边“屯田以给军晌”,使敌部张士诚不敢轻举进犯。但总的来说,功效不大。(《太祖实录》6·二月乙亥)于是,于癸卯年(公元1363年)二月,颁发“申明将士屯田之令”,指出“兴国之本在于强兵足食”,并令“将士屯田,且耕且战”,坐收地利,充填兵食。(《太祖实录》12·癸卯年二月壬申)此后,按卫所制度“凡新立守御卫分,例拨军垦田屯种。”这在《大明会典》中记载得尤为详细:“国初,兵荒之后,民无定居,……后设各卫所,创制屯田,……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土肥瘠,地方缓冲为差。”(《大明会典》18·户部5·屯田)朝廷对参加屯田的军队,从物质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扶助。具体到军户身上,有这样一些优待:“每军授田五十亩为一份,给耕牛、农具、教树植,复租赋,遣官劝输,诛侵暴之吏。初亩税一斗。三十五年定科则:军田一份,正粮十二石,贮屯仓,听本军自支,余粮为本所官军俸粮。

 

永乐初,定屯田官军赏罚例:岁食米十二石外余六石为率,多者赏钞,缺者罚俸。”又规定,“屯兵年六十与残疾及幼者,耕以自食,不限于例。”(《明史·食货一》)按照明朝制度规定,正式军役由特定的军户担任。每户出正军一名外还可以带户中余丁一名,在营所生活,佐助正军,供给军装。这种余丁在营可以逃避徭役,所以明朝搞屯田的军队中不仅正军可以带家口,余丁有的也有妻子儿女随居,只不过待遇方面与正军有所差别,余丁只能“出息供办牛具,开荒布种,所收子粒,津贴正军。”《(英宗实录》53·正统四年三月庚戍)

 

明朝统治者集历代屯田经验之大成,通过制定实行军户军屯制度,采取适当优待军户的措施,在建立一支自给自足的武装力量方面确实收到了一定效果。但这并不是说军户的生活很丰裕,事实上士兵们及其家属的处境仍然十分艰难。士兵的粮饷本来不高、加上军官们的克扣,“衣食即窘,遂至逃亡”的现象屡有发生。(《明宣德实录》卷108

 

明朝的宗藩权贵们无功受禄,奢侈腐败,导致国库日绌。军粮匿乏,军晌不支的现象也不乏其例。据史科所载,洪武二十八年,在一个将领的上书中曾反映:“以河南而言,存留八十四万三千石(指屯粮),而宗禄百九十二万石,是二省之粮,借令全输,不足供禄米之半,况吏禄、军饷皆出其中乎?故自都王以上,犹得厚享,将军以下多不能自存,饥寒困辱,势所必至,常号呼道路,聚垢有司。”(《明史·食货六》)军官们尚因发不出军饷而聚众闹事,可以想见士兵们的生活情景了。

 

长期的军屯生活,因兵士缺乏应有的训练,战斗力大为削弱,加之军屯田地被权贵豪强不断侵占,士兵们的生活更加困窘,出现了大量逃亡。至明朝中叶以后,军屯制日遭破坏,原来的卫所制逐渐被募兵制取而代之。

 

除以上提到的对军户参加屯田的有所优待外,明朝在军人优抚方面也先后制定了一些制度和办法。大体上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官兵及其家属的优待

1、免除丁役和丁徭。明成祖即位时,“遣给事等官分阅天下军,重定垛集军更代法。初,三丁以上垛正军一,别有贴户,正军死,贴户丁补。至是,令正军、贴户更代,贴户单丁者免;当军家蠲其一丁徭。”(《明史·兵四》)

 

2、免除军户杂役。洪武三年,“令各府县军户悉免杂役。”洪武七年,“令山东正军全免差役。”(《明会要》)

 

3、选武袭职。洪武五年正月,规定武选之法。从色目、状貌、才德诸方面选武,中试者可被封世职或袭荫。按照当时的规定,军职子弟年至20岁,才允许参加选武袭职。初试不中老,拿半俸的待遇;再试不中的,降为充军。但需要指出,这神选武袭职实际上是给予军官的一种特权,真正受益的主要是权贵人物子弟,一般平民是轮不到的。这种选武场所又往往成为官僚权贵的勾心斗角、营私舞弊之地。正如史学家所评述灼,“今悉赂权贵,虽乳臭小儿无不中者”。尽管官方提出“严纳贿之禁,举比武之实”的要求,但终因官风败坏,难以令行禁止。

 

二、对战亡、伤残官兵的抚恤

洪武元年九月曾明确规定:“优给阵亡将士之家”(《大政记》)洪武三年十月已亥,太祖设坛亲自祭悼阵亡将士。洪武七年八月辛丑诏:“军士阵没,父母妻子不能自存者,官为存养洪武十九年六月甲辰诏:“将校阵亡,其子世袭加一秩。”十月,命:“官军卫亡,子女幼或父母老,皆给全俸。著为令。”(以引文均参见《明会要》)这说明,从明初开始,对阵亡官兵家属的抚恤已有定制。

《明会要》中还有如下一些记载:

“建文二年十一月乙已,燕王亲为文祭南北阵亡将士。”

“永乐七年二月已丑,遣官祭灵壁等处阵亡将士。”

“正统十四年八月己已,恤阵亡将士。九月甲午,祭宣府、土木陈亡将士,痊遣骸。十二月戍辰,祭阵亡官军于西直门外”

“成化二十年正月,恤大同阵亡士卒”

“弘治十四年,奏红总制三边军务,驰至固原,按行败所;躬祭阵亡将士,掩其骼;俸禄死事指挥官朱鼎等五年;恤士卒战没者家”

“嘉靖四十二年十一月,祭阵亡士卒”

“崇祯十五年六月,筑坛,亲祭死事文武大臣。”

 

在对伤残军人给予抚恤方面,洪武十九年六月,曾诏定:“士卒战汤,除其籍,赐复三年。”即免除军籍复为民户,三年之内可以不缴纳税租。

建文元年二月诏:“……笃废残疾者收养济院,列支衣粮。”这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废士卒可以直接收容到养济院中,由国家拨发口粮衣物,供养终身。另据《明史》所载,对作战致残的军人还有其他一些照顾,如:军士战斗伤残,难备行伍,可于宫墙外(指守城的京师部队驻防地之外―作者注)造舍以居之,昼则治生,夜则巡警。”(《明史》)白天边养伤病边做点力所能及的营生,夜晚帮助进行一些巡逻。

 

三、奖励军功,封赠职爵

明朝初年,军队作战论功行赏,都是临时请旨,没有固定的制度。直到承平以来,“意存激劝,率以首功定赏格,条例渐广”(《明会要·兵4》)这说明明朝奖励军功的制度有一个发展完善过程,并不是一开始就已经形成了制度。从有关史料记载中也得到了进一步验证。洪武三年十月丙申,太祖朱元璋大封功臣,下令让大都督府、兵部整理记录诸将功绩,吏部规定勋爵,户部备赏物,礼部定礼仪,翰林院撰写制诰,接着颁爵行赏。当时所定勋阶武勋从低到高由六品至正一品计为12级,每一级又分三至四个散阶。散阶从武骑尉、忠显校尉,忠武校尉至左右柱国、特进荣禄大夫、特进光禄大夫计30阶。生日封,死日赠。凡因有军功而被封被赠军阶的,均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待遇。(《明会要》)

永乐初年,考虑到将士久劳,又命令礼部依照太祖定下的升赏之例,作了一些补充修改。将战功细分为奇功、首功、次功三等,分别给予恩赐。按照明初的有关定例,这些军职勋爵是可以世袭的。“嫡子袭替,长幼次及之;绝者,嫡子、庶子、孙次及之;又绝者,以弟继。”永乐以后,发生了一些变化,强调有军功者方得袭,非获得军功者不再承袭。“取公舍旗军余丁曾立战功者,令原带俸及管事,袭替悉因之。”对阵亡的有功之人从优照顾,“其阵亡,保袭者流官一等。”(《明会要》)

 

四、退休待遇

洪武六年曾记载,兵部单安仁请老归,“赐田三十亩,牛七十角,岁给尚书半俸。”(一说给全俸·见《明史·本传》)天顺以后,“始令致仕(即退休一一作者注),官七十以上者,皆得给酒肉布帛或进阶。”(《明会要·民政二》)

 

五、慰劳军队

这方面的事例较多,择其要者抄录如下:“丙午正月,张士诚军遮海口,吴良大败之,太祖旨江阴劳军。”

“洪武二年,两广即平,廖永忠还京师,帝命太子率百官迎劳于龙江。”“三年十一月,徐达振旅还京师,帝迎劳于龙江。

“永乐八年七月,车驾次开平,宴劳军士。”

“崇祯十二年二月,曹变蛟从洪承畴入卫。帝遣使迎劳,将士各有赐。”(《明会要》)这一时期,一些著名的思想家、军事家对军民关系、军人优抚还是很重视的。他们认识到要建立一支强大的军队,不仅要有雄厚的物质基础,还要有人民群众的支持,同时还需加强军人的优抚,以便不断提高战斗力。曾任过兵部尚书的张鹏(?1491年)在明代宗时期,率兵镇守大同(今山西省大同市)、宣府(今河北省宣化市)两镇时,曾上书皇帝提出了“医病恤死,以励边兵”的建议。他指出:“两镇军士敝衣菲食,病无药,死无棺,乞官给医药棺槽,设义家,俾飨厉祭,死者蒙恩,则生者劝。”(《明史·卷一百六十·张鹏传》)他针对边兵生活困窘,缺医少药的状况,提出要由官府及时给予医药,保证治疗。如有死者,要给棺材,设立公墓,使死者能够受到隆重庄严的祭奠,认为这样做不仅使死者受到了应有的恩典,活着的人也能箕到激励,对提高战斗力是大有好处的。他的这一建议,得到了明代宗的赏识和支持。

 

明神宗万历年间的进士朱燮元(15661636年),在任四川右布政使及朝廷兵部尚书期间,极力主张筑城屯田,军需自给,尽量减轻军队和民众负担,以此增强军事力量,稳定军心民心。他指出:“军民愿耕者给田,且耕且守,卫所自实,无勾军之累。军耕抵晌,民耕输粮,以屯课耕,不拘其籍,以耕聚人,不世其伍。”《明史·卷二百四十九朱燮元传》)他认为只要有人愿耕种土地,不论军民均可给田,通过屯田的办法,把人们集中起来,边耕边守卫边疆,军队耕种所得充做军饷,百姓所得可供军粮,从屯田收入中还可以完成缴纳官税的任务,这样军民负担都不大,国家可以得到安宁。

 

在征兵和百姓对军队的负担方面,明末清初的著明思想家黄宗羲(16101695年)从经济与军事关系的角度,提出了“按人征兵,按户养兵”的主张。他指出:“余以谓天下兵,常取之于口;而天下为兵之养,当取之于户。”(《明夷待访录·兵制一》)为此,他详细地算了一笔帐,如果按万历六年全国的户口数计算,人口为60962856人,户数为1062436户,按征兵时5人取一人,约129万兵,按每十户养一兵,则可养兵106万余人,这样兵役不算繁重,人民负担的费用也不很为难。这一措施对加强军队建设无疑是有利的。这些思想家、军事家的一些主张和建议,自然都是为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但他们的某些建军及军人优抚思想,仍有一定的历史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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