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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2
本报吉林1日消息 新修订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昨日获得通过,其中对妇女权益保障作出诸多详细规定。
新办法中列出的两条规定很受关注,其中一条规定,企业或者旅馆、饭店、商场、超市、文化娱乐场所等经营性单位,不得指使保安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以任何理由搜查女职工或者女性消费者的身体;另一条则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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