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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间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某大型电力企业2011年开始筹建,当年发生费用1000万元,由于税务局的税收征管系统CTAIS软件核定了所得税税种,2011年企业进行了所得税年度申报,年度申报为亏损1000万元。2012年企业发生筹建期费用2000万元,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又申报了当年亏损2000万元,累计亏损3000万元。企业财务人员为此发了愁,并向税务人员,大型电力企业筹建周期过长,正式开始生产经营要到2013年,目前还没有生产经营,就有了这么大额的亏损,而即使开始生产经营,初期几年也还要有亏损,而亏损的弥补年限只有5年,如果过了5年,这些亏损额岂不是不能弥补,白白浪费了吗?公司在筹建期间没有取得任何销售(营业)收入,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筹建期间不能计算为亏损年度

税务人员告诉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也就是说,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前不是税前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扣除之期为开始经营之后日的当年,开始经营之前的年份不能税前扣除,只能进行归集。

另外,企业筹建期间不能计算为亏损年度。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所以,该电力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企业筹建期间也不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很明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而该电力企业在筹建期,没有生产、经营,当然也就不用汇算清缴。如果税务机关由于在征管软件中设定了企业所得税税种要求企业进行年度申报时,也不能申报只有费用发生的亏损报表。

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及广告宣传费处理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012年第15号文的出台对于之后对于筹办期的业务招待费的争论可谓尘埃落定,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并且不受营业务收入的限制而直接计入开办费,并按照国税函[2009]98号中开办费的规定处理(一次性扣除或者计入长摊在以后年度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企业在筹建期所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规定扣除。

以上对招待费及广告宣传费的处理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年度,之前年度还是得按业务招待费全额调增、广告宣传费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

关于业务招待费,税务人员提醒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细分,并不一定发生了餐费等面向客户的支出就是业务招待费,筹建期间要正确区分各项费用。如企业还没有开始生产经营,产品还没有形成,招待各地来的客商举办的本企业未来产品的介绍活动发生的费用,也可能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或会议费。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所以一般情况下必须证明业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的直接相关性。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差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等,经常难以区分。比如单位召开会议,往往在租用的酒店或宾馆内统一用餐,而这部分餐饮支出,往往被列支为会议费等。又如,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给客户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则也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此,要求纳税人一定要准确把握税收政策,不能逾越政策的规定,想当然地处理业务招待费,否则将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或税收损失。

开办费列支应把握适当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开办费的开支范围尚无明确规定。结合相关财务规定,开办费的具体开支范围应主要有以下方面:一、筹建机构的费用。1.筹建人员的工资、保险以及职工福利费等。2.筹建机构的办公费、差旅费(含市内交通费)、印刷费、咨询费、交际应酬费、通信费等。3.董事会费或者等同于董事会的机构会议费用。二、企业登记的费用:主要包括工商等政府机关登记费、政府机关注册的代理费、验资费、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注册资本印花税等。三、人员培训费。1.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学习培训的费用。2.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四、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资产的折旧、摊销、报废和毁损等。五、注册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资金往来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以外币汇入的注册资本因合同中规定的记账汇率和实际汇率不同产生的差额属于资本公积,不属于开办费。六、开工典礼费。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建费。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常见不得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的有:一、购建机器设备、建筑设施、各项无形资产等资本性支出。二、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亦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合同之前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由支出各方自行负担。三、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四、以外币现金存入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筹建期终止应以开始经营为标志

关于筹建期的终止,目前主要有三种说法,分别是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开始投入生产经营之日。笔者认为,结合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特点,应当具体把握,如工业企业,由于需要建设厂房等基础设施,所以生产设施建设完毕,并且购进原材料进行生产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建期间;商业性质的企业,装修好商场、购进商品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建期间;服务性质的企业,由于没有具体形式上的商品,开始经营之前的时间,可以视为筹建期间。

(来源:浙江税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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