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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社会资本扶贫逻辑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社会资本扶贫逻辑

时间:2014-07-20 贵州社会科学;2013年03期 作者:李红玲 

  【摘要】 社会资本已成为农村扶贫的战略资源,而我国贫困农村却正处于传统社会资本流失、现代社会资本尚未建立的中间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利于修复与拓展农村社会关系网络、扩大农村贫民的人际信任半径,并强化公共治理的制度性和规范性,对农村现代社会资本转型具有推动作用。为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社会资本扶贫功能,基层政府应当在其社会资本的原始积累和滚动式发展等阶段提供扶持,规避社会资本的负面效应,引导其将社会资本转化为组织绩效和社会效益。

  【关键词】 社会资本;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扶贫

  一、缘起与窘境:中国农村社会资本扶贫的理想与现实

  (一)社会资本扶贫的理论框架把社会资本理论从社会学领域带入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的,是美国社会哲学家普特南(R.Putnan)。根据他的观点,社会资本是一种和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相区别的、存在于社会结构中的个人资本,它为结构内的行动者提供便利资源,包括关系网络、信任和规范。[1]该理论一经提出就引起多个学科学者的关注,因为它超越了传统狭义资本论,强调非货币形式资本同货币形式资本一样,也能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源泉。于是,以突出社会资本为主要特征的广义资本论框架逐步被学者采纳,用以思考和解决各类社会问题,其中最直接的,就是贫困和反贫困问题。世界银行报告认为,社会资本构成要素中的各种社会经济准则和网络是人们用以摆脱贫困的主要资本形式;[2]有学者对社会资本进行了分类,并认为以信任和社会关系纽带为特征的民间社会资本在减轻贫困程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政府社会资本则在消除绝对贫困方面有意义。[3]中国学者认为,来自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三方差别共同造成城乡居民的收入差别,因此在我国农村扶贫工作中,要把增加农民的社会资本同农村产权界定、提高农民受教育水平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4]还有学者提出,当前我国以政府为主、以物质资源救助为主和以消极扶贫为主的扶贫思路是有缺陷的,解决贫困者的微观和宏观社会资本困境才是解决中国贫困问题的根本。[5]

  总之,社会资本扶贫的理论框架包含两层次内容:一是采用多元贫困论来解释贫困根源,认为贫民缺乏的不仅是经济资本,更有政治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所谓物质贫困、精神贫困和政治资源分配不合理,只是其综合结果变量;二是在此基础上,该理论主张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相互作用框架下进行全面扶贫。

  (二)社会资本扶贫在中国农村的现实挑战

  自从世界银行把社会资本作为农村扶贫的重要策略加以推广以来,这一理念被广泛接受,众多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也开始从社会资本的角度设计农村发展策略。在我国,农村扶贫工作思路先后经历了救济式扶贫、开发式扶贫和攻坚式扶贫等多次变迁,与此同时,社会资本理论对扶贫工作的支撑作用越来越大,一些增加农村社会资本的扶贫措施被不断开发运用。例如,在对口帮扶策略中,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建立定向交流机制、城市管理专家和技术专家被派往农村进行项目指导,其目的不单是为了直接提高当地人的个人社会资本,同时希望通过搭桥作用,间接地把城市支持者的关系网络连接到贫困地区的社会底层,在更大范围内丰富农村贫困居民的社会关系网络,以达到更好的扶贫效果。

  但是,作为一种建立在一定社会网络基础上的信任与合作关系,社会资本在中国扶贫事业中面临着个性化问题。一方面,以“伦理本位”和“差序格局”为特征的中国传统农村社会资本不足以承担扶贫责任之重。传统农村社会资本以家庭为中心,以“三缘”(血缘、地缘和亲缘)为纽带,社会关系网络具有相对封闭性和较强排斥性,这直接导致其人际信任半径小、人际合作空间窄,即社会资本的规模和增长性受到限制;[6]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工业化、城镇化和信息化等改革往往在一定程度上使既有的农村社会资本流失。这些措施在强化人的独立性的同时,削弱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互性,甚至使农村居民陷入传统和现代社会资本之间的“缝隙”。一个简单例子就是,工业化吸引大量农民工进城,于是导致农村社会关系网络结点流失;而农民工及其子女在城市也无法及时完成个人社会资本重建,与此同时以乡村为基础的传统社会资本被丢弃,结果“有破无立”,导致其微观社会资本进一步缩水。[7]

  综上,虽然经济学家提出了社会资本扶贫的理论构想,管理者却面临着如何重塑中国农村社会资本的实践考验。

  二、改革与重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村社会资本转型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演化和运行机制

  1978年以来,农村启动了两项改革,一是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二是推进农副产品市场化。前者重新确立了以农户家庭作为农业生产基本组织单元的地位,后者则确立了以市场作为农副产品价格决定因素的地位。两项改革在提高微观经济主体的生产积极性和实现农副产品市场交换的同时,也引致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单个农户与市场之间缺乏有效的连接机制,农户再次陷入弱势。[8]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产品市场组织形态创新的产物,它指农村市场化改革以来,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基础上,专门从事同类农业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农民基于共同利益,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而自发组织的各种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9]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个宽泛的概念范畴,既包括专业技术协会这种松散型民间自助合作组织,也包括专业合作社这种具有严格法律效力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由此形成“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大户+农户”等多种模式。不论哪一种模式,其共同制度安排是:农户家庭分工生产农副产品,龙头企业分工加工和销售农副产品,合作组织或大户充当服务中介,其服务功能主要包括:技术和信息服务、统一提供农资服务、统一农产品销售服务,甚至资金借贷服务等,并共同建立起成本、风险和收益分配机制。

  由此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制度演化和日常运行决定了其本质是处于弱势的农民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来实现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求。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使一家一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进行了有效对接,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缓解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不对等性,有着节约交易费用的优势,因此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10]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村社会资本转型中的动力机制

  农村社会资本指嵌入于乡村社会关系之中,可以动用的社会资源(如熟悉、信任、乡规民约、权威、国家的各种政策和制度等)的总和。[11]它为农村社会成员的行动提供便利,并降低农村社会的治理成本。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化渗透,血缘和宗族关系在农民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开始减退,人际信任向理性化方向延展。这导致中国传统农村社会资本存量呈下降态势,并影响农村社会的有序治理和健康发展,而专业合作组织适应了时代要求,成为重塑现代农村社会资本的重要动力。

  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修补并拓展了农村居民的社会关系网络,为现代农村社会资本建构提供了基础。“与其他形式的资本不同,社会资本存在于人际关系的结构之中,它既不依附于独立的个人,也不存在于物质生产过程中”。[12]网络是社会资本存在并流动的有效载体,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居民以强关系为基础,在相似的生活背景和思想观念作用下,形成互信、互助和互惠机制;同质性社会资本是中国农民社会资本的主体,并为乡村社会治理和经济增长提供便利。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农村高素质劳动力向区域外转移,“空心村”增多,农村社会关系网络出现节点流失、联系中断、网络破裂。在这种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时强化了乡村社会的群体性和组织性。它在把众多农户集结起来、共同形成规模化农业生产的同时,也发挥了黏合作用,帮助现存的农村社会关系节点重新建立联系,从而修补了农村社会关系网络,通过吸引高素质劳动力回归和加入,继而增加了农村社会关系网络的节点数量。不仅如此,专业合作组织以共同的利益追求为导向,还能把众多非“三缘”关系的农民纳入同一社会网络。凭借合作组织的平台,农民可以与流通领域、农产品加工领域等众多不同利益集团和社会层次的人员建立直接或间接联系,即各类弱关系开始建立。在这种广泛的认知过程中,农民的社会资本突破了同质性社会资本限制,这不仅扩大其社会关系网络规模,也增加了其社会资本类型。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扩大并加强了农村居民的信任半径和强度,在信任与合作之间形成互动机制,丰富了农村社会资本的内容。信任是社会资本的核心,社会资本之所以具有资本性,就在于相关群体中人与人之间建立了信任关系。我国传统农村社会的“信任”是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以宗法家族为核心的社会关系网络中:个体以自我为半径,以家族关系亲疏为依据形成圆圈式信任强度布局图。但是,市场化逻辑使得以“三缘”为基础的信任受到冲击,信任关系更偏向于受利益拉动而不是受情感推动。而专业合作组织的初衷是为了追求生产上更有效的合作和经济上更显著的互利,因此它在帮助农民突破原有社交网络的同时,也将其信任半径扩大,原来仅仅对强关系的信任可能发展为对同一合作组织内其他成员的信任、对有助于该组织合理运行的社会力量的信任。这种初步信任就此引发试探性合作,同时在合作中信任得到强化,于是在多次重复合作中,信任进一步固化……这种互动机制将产生两方面作用,一方面是促使该合作组织进一步取得合作效益;另一方面是继续衍生出新的信任和合作。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构建这种信任与合作相互驱动的局面,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一种被良好组织的信任结构。

  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强化了公共决策的制度性和规范性,倡导参与式管理,为农村社会资本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制度和规范是社会资本存续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在我国传统农村,家族式治理曾在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乡规民约和民俗习惯比契约和法治更深刻地影响了村民的精神世界。但是随着人格独立化,这种软约束往往失去了其有效性,在公共决策中难以发挥作用。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再次明确提出了合作组织的价值观,其基本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二是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13]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社会资本意义在于,它不仅是成员利益诉求的工具和手段,同时还通过权责利分配和参与式管理,使个体成员在组织中得到价值、尊重和权力。专业合作组织都有明确的章程作为纲领性文件,对产购销事务,成本、风险和收益分配都有明确的制度安排。此外,合作组织的资本形成具有相对封闭性,这在决定了其股权相对平均化的同时,也决定了决策的相对民主化。因此,在实行“一人一票”民主决策、倡导参与式管理的过程中,它一方面促进了网络成员之间的交往;另一方面使得个人价值得到彰显,因此成为组织成员获得相互认同感和组织归属感、缓解权力贫困和信息贫困的重要途径。

  总之,转型期的农村社会资本重塑鼓励在保留传统伦理道德积极作用的基础上,以加强农民合作与信任为内容,扩大人们的社会交往半径,增加农村社会资本的开放性、团体性和法治性。[6]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满足了这一要求,它通过制度化运行,帮助农村社会关系网络从“封闭内倾型”向“开放外向型”转变;信任结构从情感取向的“差序式”向理性支撑的“契约式”迈进;农民社会资本也从“单质同一性”向“异质多元性”转变。[14]这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经成为推动农村社会资本转型的重要力量,它将缓解社会资本扶贫理论在中国农村扶贫实践中的现实障碍,只要引导得当,就能为中国农村扶贫提供资源性支撑。[15]

  三、发展与治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会资本扶贫逻辑的实践应用

  我国已基本形成以产品导向为主体、多种类型共存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体系。它们在帮助农村居民摆脱贫困、提高生活质量上有显著作用。但是,学者在梳理其扶贫逻辑时,往往更强调它在节约交易费用、获得规模经济和规避市场风险等方面的作用,所提出的治理措施也局限于以“节流”为导向,讨论如何通过合作组织来进一步减少农业生产的成本支付。而梳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社会资本扶贫逻辑的意义在于,这将引导我们以“开源”为导向,讨论如何通过组织的健康运行,向贫困农村注入社会资本、完成社会资本自造,以消减贫困者在物质、精神、政治等方面与主流社会的隔阂,打造内部和外部双向的脱贫致富网络。

  但是,在关于如何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发挥其社会资本扶贫功能时,很多学者往往又过于强调合作组织在帮助小农户融入大市场中的作用,因此坚持政府应加大对专业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但对于组织发展所必需的各种社会经济条件却关注不够。这不免引起其他学者的担心,已有学者明显表示不赞成对农民合作组织进行免费的资金捐赠或低息贷款,因为那样会助长更多“空壳”组织的产生,同时也不利于农民对农民合作组织有正确的认识;[16]从国际经验来看也是如此,许多国家过分积极地推动甚至主导合作组织的发展,却往往以失败而告终。[17]因此,政府在发展并治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时,应该不缺位、不越位,重点帮助其缓解几个社会资本发展瓶颈。

  1.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完成社会资本的原始积累,为“信任-合作”互动提供第一推动力。我国传统自给自足经济模式淡化了农民的合作意识,建国后个人利益被剥夺的农业合作运动反而使农民不信任合作。有调查显示,46.3%的农民认为自己“需要”、37.6%的农民认为自己“非常需要”专门的社会化服务,但同时只有26.7%的农民表示“愿意”加入专业合作组织,“不愿意”加入的原因主要是“不了解”(59.5%)、“不相信这些组织能办好”(24.8%)等,[9]即,信任缺失已经成为农民加入合作组织的最大障碍。受传统文化影响,农民往往缺乏追求利润甘冒风险的企业家精神,因此即使是个人社会资本较为丰富的乡村“能人”,也往往并不愿意为合作组织担当责任,这给专业合作组织的组建带来更大困难。政府应该运用自身信用,发挥组织功能和信息传播功能,从优势产业入手,引导农民参与,特别要鼓励“能人”加盟,使之成为这一新型社会关系网络中的较大节点,从而帮助合作组织完成初期的社会资本积累,为此后的“信任-合作”互动提供第一推动力。

  2.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缓解先天性社会资本缺陷,进一步扩大社会关系网络,实现社会资本滚动发展。专业合作组织无疑有利于帮助个体农户扩大信任半径,促进其微观社会资本扩张。但是对于合作组织来说,它仍是弱者的联盟,地缘性强,具有相对封闭性,很难超越地域限制、行业限制和当地社会经济条件限制。也就是说,中国乡村社会中信任及信任结构的特殊性,在促使村落中农民合作组织“有限”发育成长的同时,也掣肘着其规模上的扩张和地域上的拓展。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多以村为基础,在乡(镇)范围里组建和运行,甚至是十几户、几户农户之间的合作,这导致其社会资本网络规模仍然非常有限,对农村经济的推动作用也受到限制。因此,要充分运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社会资本扶贫逻辑,政府必须发挥协调作用,帮助其建立更为广阔的社会关系网络,鼓励合作组织跨区域发展,或合作组织间结成跨区域联盟,在扩大其合作规模、拉长合作价值链的同时,完成社会资本的滚动发展。

  3.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完成社会资本向组织绩效的转化、经济功能向社会功能的转化,以巩固其社会资本。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贫功能最终要通过组织绩效来体现。合作组织的发展单靠农民自身的合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把合作组织发展嵌入到更加和谐、开放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去。政府应该偕同当地企业、管理机构和研究机构,利用这些组织的信息、管理、技术和社会关系网络,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服务,取得合作绩效、发挥扶贫功能。不仅如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贫逻辑是建立在多元贫困论基础上的,因此,其扶贫效果仅仅从经济指标来判断还不够。政府应该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发挥合作组织在社区管理中的影响力,把合作组织管理的规范性和制度性借鉴到社会管理中,这样可以在提高农村社区管理水平的同时,进一步巩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社会资本。

  4.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克服社会资本的负面影响,引导其社会资本健康成长。由于社会资本可以出现于不同层面,所以社会资本的影响未必都是正面的。[18]社会资本也可能被用于不正当的或者损人利己的目的,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也是如此。当组织内社会资本分布出现非均衡性时,处于相对弱势的成员将会愈发陷入困境,这不仅起不到社会资本扶贫作用,反而妨碍合作组织的公正原则;即使合作组织内部存在信任和公平,但如果缺乏正确引导,它也可能演化为对社会有损害的组织。因此,政府的另一关键职责是发挥调控作用,帮助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规避社会资本负面效应,使其沿着期望的方向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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