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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专用性、纵向一体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的解析

资产专用性、纵向一体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的解析

时间:2014-02-25 经济经纬 2013年第05期 作者: 宋茂华 

  【摘要】 笔者通过比较"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包括专业大户、专业协会、经纪人、合作社)+农户"和公司领办型合作社三种不同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组织的优势和不足,以温岭绿牧草鸡专业合作社为研究对象,从资产专用性角度分析论证了公司领办型合作社产生的必然性及其稳定发展的原因,认为拥有大量专用性资产是公司领办型合作社产生的重要推动力,也是其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笔者还提出了增加公司和农户的专用性资产投资、完善合作社治理机制、加强合作社诚信建设等推动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资产专用性; 纵向一体化; 公司; 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批由公司领办的合作社。它们与其他几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发展,带领农民走向市场,成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与农民自发组建专业合作社或政府牵头成立合作社不同的是,这类合作社由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公司牵头组建,合作社在公司的控制下运行。这类由公司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它的产生机理是什么?同“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或“公司+中介组织(包括专业大户、专业协会、经纪人、合作社)+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相比,这一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在公司与农户的利益关系、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等方面存在哪些优势?公司是如何与农民建立起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专业合作社持续发展的?本文拟从资产专用性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文献综述

  (一)关于资产专用性的研究

  威廉姆森(2003)在分析企业纵向一体化时正式提出了“资产专用性”概念。资产专用性是指在不牺牲生产价值的条件下,资产可用于不同用途和由不同使用者利用的程度。一项资产的专用性越强,它用于特定用途后就越容易被锁定从而很难再移作他用,若移作他用就会贬值,甚至可能变成毫无价值的资产。资产专用性是解释纵向一体化的主要因素。纵向一体化在解决机会主义问题时优于长期契约,即垄断性交易关系优于竞争性交易关系。威廉姆森(2003)指出,当资产专用性的水平极低时,无论从规模经济还是从治理成本来看,都是市场采购更为有利;而当资产专用性水平极高时,则内部组织更为有利。这不仅是由于市场未能实现聚集经济,而且是因为当资产具有高度专用性因而形成“锁定”( lock一in)效应时,市场治理还会带来各种矛盾。资产专用性可以分为以下四类:专用场地、专用实物资产、专用人力资产、特定用途资产。Klein等(1978)对资产专用性、可挤占性准租及机会主义行为的关系进行了研究,认为在一项专用性资产投资后就产生了准租,而当资产专用性产生较多的可挤占性准租时,就会激发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缔约是抑制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的方式之一,但当缔约成本超过纵向一体化时,纵向一体化企业产生。

  (二)关于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的研究

  关于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己有的研究大多给出比较客观的评价。苑鹏(2008)认为“允许公司领办合作社不失为一个明智之举,也反映了当前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真实现状。对于那些公司法人社员与农民社员从事相同的农产品业务,或者双方存在相互依存、唇齿相依的内在关系的合作社而言,这方面的效应正在明显地显现出来。这里潜藏着的风险也日益凸现出来,集中反映在那些公司主营业务与农户经营业务是一种产品上下游关系,并且公司实力强大,与农户力量对比悬殊,农户与公司的关系不是相互依存,而是依附于公司”。周立群等(2001)则从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的角度出发,认为“一个针对性最强的办法,就是鼓励龙头企业兴办合作社,利用合作社内部的信息共享,来减少龙头企业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面临的监督农户行为方面的困难”。他们认为,在“现有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组织的基础上,如果把龙头企业的全部资产都出售给合作社社员,社员不仅能够通过社员大会控制合作社的决策,而且能够通过股东大会影响企业的决策。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确定现在变成了组织内部的决策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利益冲突,弥补了‘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制度缺陷”。孙亚范(2008)的研究认为,这种组织形式突破了公司与农户之间仅仅是分工协作意义上的联合,在一体化组织内部建立了一种有效的利益均衡机制,使得一体化组织内部共同面对市场风险,提高了一体化组织的市场竞争力。这些研究表明,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很可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三)简要的评论

  现有的关于公司领办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多集中在探讨其利弊方面,而忽视了很重要的一点:我国农业产业化形式多种多样,公司与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有多种模式选择,为什么一定要选择合作社?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稳定发展的机理是什么?作为合作社领办者的公司拥有大量的专用性资产,现有的研究忽视了这一重要的特性,没有从资产专用性角度分析公司领办合作社的内在动力。Hendrikse (2004)指出,当上游生产者的资产专用性程度增加而且变得重要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有效的治理结构。为了克服资产专用性导致的“敲竹杠”风险,公司往往通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外部交易内部化,以弥补市场交易带来的不足,与农户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

  二、公司领办型合作社产生和稳定

  发展的内在机理:资产专用性角度的分析

  公司领办型合作社一般是在“公司+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或“公司+中介组织(包括专业大户、专业协会、经纪人、合作社)+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的基础上演进而来的。它通过克服这两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不足,不断完善公司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健全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而得到自身的稳定发展(苏群等,2012) 。因此,剖析影响“公司+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和“公司+中介组织(包括专业大户、专业协会、经纪人、合作社)+农户”这两类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稳定发展的原因,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稳定发展的内在机理。

  (一)“公司+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和“公司+中介组织+农户”两类模式及其内在缺陷

  1.“公司+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模式及其内在缺陷

  公司领办型合作社是在“公司+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或“公司+中介组织(包括专业大户、专业协会、经纪人、合作社)+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的基础上演进过来的。“公司+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这类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以公司为主体,围绕某一个或某一类农产品,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延长了产品价值链,提高了农产品附加值。其具体经营方式是,公司与农户签订合同,农户作为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农产品种类、数量、质量,生产符合公司要求的农产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数量,收购农户生产的农产品,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资料采购、农业技术服务等。这类合同一般都规定了最低收购价格以保证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公司和农户之间通过商品契约建立起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通过规范的合同,农户和公司之间形成相对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这种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有利于发挥龙头企业在资金、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方面的优势,能够加快农业现代化,同时保证农户作为一个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符合农业生产的自然规律。但是,在这种模式下,公司在资金、技术以及谈判能力等方面处于绝对优势,公司比普通农户具有更强的博弈能力,容易出现公司侵害农户利益的情况,导致农户不能有效分享农业产业化带来的收益。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合约的不完备性,合同双方在履约过程中都可能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当市场价格高于合同规定价格时,农户存在将农产品销售给市场的强烈动机;而当市场价格低于合同规定保护价时,公司则倾向于从市场采购。而且,在这一组织框架下,这类机会主义行为无法得到制约(周立群等,2001)。当农户违约,公司决定起诉农户、寻求第三方规制对方行为时,公司支付的成本是较高的诉讼费用、漫长的诉讼过程所导致的庞大的机会成本,而获得的收益仅是单个农户的赔偿,经过权衡,公司的理性选择就是放弃起诉农户;而当公司违约时,面对实力强大的公司和高额的诉讼费用,农户只能忍气吞声。合同对契约双方的软约束导致“公司+农户”这类组织的运行极不稳定。

  2 ”公司+中介组织+农户”模式及其内在缺陷

  在“公司+中介组织+农户”这种农业产业化组织中,无论中介组织是专业大户、专业协会、经纪人还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所起作用是大致相似的,这一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的运行方式、经营机制、利益联结机制也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因而本文对这类农业产业化组织环境适应性的分析适用于上述各类中介组纵“公司+中介组织+农户”这一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以中介组织为纽带,公司与中介组织签约,克服了“公司+农户”模式下公司与分散、小规模农户对接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形成了公司与农户的有效对接,使公司与农户之间的交易关系趋于稳定。因此,相对于“公司+农户”模式而言,“公司+中介组织+农户”模式的出现形成了一种帕雷托改进。但是,这一农业产业化模式却存在以下不足:第一,中介组织的介入,形成了公司与中介组织、中介组织与农户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中介组织成为公司和农户的共同代理人。这一模式虽然节约了市场交易成本,却增加了代理成本。只有当节约的市场交易成本大于增加的代理成本时,这一组织创新才会出现;第二,这一模式能否稳定发展取决于合作社等中介组织是否作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而存在。如果合作社等中介组织能够代表农民的利益与公司博弈,农民就有采取集体行动的可能,从而提高自身的市场地位,增强其谈判力量。公司选择中介组织履行合约,可以避免与单个、分散农户交易的高昂成本,获得货源稳定、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产品,并且由于公司与中介组织在资金、信息、谈判能力等方面势均力敌,通过市场竞争,双方可以形成一种稳定的合作博弈关系。但是,现实状况却是,无论是合作社还是其他类型的中介组织,他们都是具有相对独立利益的理性人(郭晓鸣等,2010)。他们掌握着公司和农户的充分信息,周旋于公司和农户之间,机会主义行为不可避免地产生。还有一种可能性是,相对于农户而言,公司和中介组织都持有一定的资本,在资本逐利性的驱使下,公司和中介组织有可能合谋共同对付农民、损害农民利益。当公司与中介组织在资金、信息和谈判力量等方面不均衡时,合作社等中介组织就有可能沦为公司的附庸,丧失其代表农户利益的属性。总之,由于中介组织的介入,公司和农户的博弈关系更加复杂,这一模式的发展也变得更加不稳定。

  (二)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的诞生: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的帕雷托改进

  为克服上述两种类型农业产业化模式的不足,一种新型农业产业化模式—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应运而生。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由具有一定资金实力、从事农产品加工或销售的涉农企业带头组建,将从事相关农产品种养殖的农户纳入到合作社,实行一体化经营。公司和农户都是合作社社员,公司持有合作社大部分股份,农户加入合作社可以持有合作社股份,也可以不持有合作社股份。合作社的控制权一般掌握在公司手中。公司拥有自己的加工厂、种养殖基地或繁殖基地,从事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农户一般从事农产品的种养殖,将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交给合作社加工、销售。合作社内部形成了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完整的产业链。由于公司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公司的介入,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瓶颈的约束;公司管理者担任合作社领导人,弥补了合作社缺乏具有奉献精神的创新企业家的不足。公司与农户通过建立合作社,将外部交易关系内部化,双方通过产权纽带建立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从而约束了各自的经营行为,加大了各自的违约成本。特别是在农产品买方市场条件下,龙头企业带领农民建立农产品销售合作社,有助于帮助农民建立稳定的农产品销售渠道,快速提升农产品的生产品质,延伸农产品的产业链条,分享农产品的增值收益(张晓山等,2009)。下面以温岭绿牧草鸡产销专业合作社为例,从资产专用性角度分析这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稳定发展的原因。

  1.合作社成立前公司和农户的关系

  2002年8月,温岭草鸡养殖大户、营销大户和技术人员为克服草鸡上市时间集中、市场销售困难、饲养规模小、中间商压级压价、货款回收慢、农户增产不增收等问题而成立了龙头企业绿牧畜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为养殖大户林金发。为扩大生产规模,公司与农户签订订单,公司向农户提供苗鸡、饲料,多数情况下低于市场价格;公司收购农户养殖的活鸡,多数情况下略高于市场价格。但是,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影响了公司和农户双方的利益。第一,农户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当活鸡的市场价格高于公司收购价格时,农户就销给市场;第二,生产质量无法控制。例如,公司为农户提供饲料养殖活鸡,规定饲养的料、肉比是3: 1,即3斤饲料1斤鸡肉,但是很多农户都达不到这个标准,还有少数农户将公司免费提供的饲料挪作他用;农户在养殖条件、疫病防治等方面,也常常达不到绿色食品生产标准。

  2.合作社成立后公司和农户的关系

  为克服“公司+农户”模式的缺陷,2005年8月,公司牵头组建温岭绿牧草鸡产销专业合作社,吸收社员118户。合作社成立后,公司和农户间的关系由合作社成立前的市场交易关系内部化为合作社内部合作关系。这一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按照统一方式养殖。公司以合作社为平台,按照无公害绿色农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对养殖户的生产标准、饲养条件、原材料的采购等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对饲料的使用执行统一标准,料、肉比是3: 1,社员必须严格遵守;养殖户须按照合作社制定的标准修建鸡舍,费用由养殖户承担;合作社统一为社员提供疫病防治和饲养管理技术服务,合作社向社员收取0. 3元/只的防疫费用。(2)合作社租赁公司种鸡场繁殖苗鸡,统一免费向社员提供苗鸡,合作社每年向公司支付租金22万元,连续支付8年;合作社统一为社员提供饲料,饲料来源于公司的饲料厂;为防止社员将合作社免费提供的活鸡向市场销售牟利,合作社规定苗鸡存活率最低为95 %,若低于95 %,养殖户要赔偿合作社的损失;若存活率高于98 %,合作社按0. 8元/只给予社员奖励;如果遭遇自然灾害如禽流感等,经合作社理事长或其他负责人认可,合作社承担损失。(3)合作社统一回收社员养殖的活鸡,销售到杭州、宁波、温州等地;合作社注册了“绿牧”商标,由合作社社员免费使用。(4)合作社制定了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合作社根据饲养合同,按1元/羽的标准支付给养殖户报酬。对从事销售的社员,合作社也制定了按销售量支付报酬的标准:将鸡销往台州市内市场的,按0. 06元/只给付报酬;销往台州市外、浙江省内的,按0. 1元/只给付报酬;销往浙江省外的,按0. 16元/只给付报酬。对加工厂,合作社按加工数量支付报酬,支付标准是 0. 35元/斤。(5)合作社建立了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决策、监督机构。社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表决时采取“一人多票”的投票机制,但单个社员拥有的投票权不能超过总票数的20 %。理事会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合作社重大事情进行表决,投票时坚持“一人多票”的原则,但单个社员拥有的投票权不能超过总票数的20 %;理事会现有成员7人,均为大股东、养殖大户或技术能手。监事会有成员3人,有技术专家、养殖大户,也有普通社员。2005年,合作社饲养草鸡407万多羽,销售385万羽,销售收入3800万元,利润400万元,普通农户增加收入5万元以上。合作社的草鸡活鸡、白条鸡和鸡蛋被认定为国家A级绿色无公害食品和浙江省名牌产品。

  这是一个典型的公司领办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模式的成功应该归因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创新。

  第一,公司投入了大量专用性资产。为了避免被农户“敲竹杠”,公司通过组建专业合作社,实行纵向一体化经营,以克服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在本案中,公司投入了大量专用性资产,公司必须为自己的种鸡场孵化的苗鸡、饲料厂生产的饲料寻找销路,为屠宰场寻求稳定的货源并且获得合理的利润。如果通过单一的市场交易行为,公司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到各种市场风险,如农户的违约、市场价格的波动等。在一个竞争的市场(包括完全竞争市场和垄断竞争市场)中,农户可以以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自己饲养的活鸡卖给其他任何一个加工企业,并从市场购买到价格合理的苗鸡和饲料;如果认为市场交易条件不公平,农户可以选择在下一个交易周期退出交易,转而从事其他农产品的生产。农户从一个行业进入到另一个行业,转移成本很低,几乎不会遇到任何市场壁垒。但是,由于拥有大量专用性资产,在面对市场风险时,公司不可能像农户那样选择退出而不承担任何损失。当公司面对农户的违约行为时,公司如果选择退出交易,不仅屠宰场没有可供加工的货源,种鸡场、饲料厂生产的产品没有销路,而且设备闲置,公司将要承担固定成本的损失。因此,在“公司+农户”这一纯粹市场交易条件下,由于合约的不完备影响了双方事先对剩余的分割,导致投入了大量专用性资产的公司在事后的分割中可能会遭遇到农户的“敲竹杠”。为了克服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公司组建合作社,将过去与之签定订单的农户纳入到合作社纵向一体化经营之中。通过领办合作社,公司的种鸡场租赁给合作社使用和收取固定租金;饲料厂生产的饲料销售给社员,获得了稳定的销售渠道;加工厂加工农户饲养的活鸡,获得了稳定的加工收入。公司与农户交易成本下降,约束机制明显增强,合作关系更加稳定。这是公司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最根本的原因,也是合作社稳定发展的基础之一。

  第二,完善的治理机制是合作社稳定发展的制度保障。公司组建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稳定的销售渠道、加工所需的原材料和厂房的租金。只有合作社稳定发展,公司才能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合作社稳定发展的前提是公司和农户在合作社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合作社必须通过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决策机制,从制度上保护合作社各个主体的利益。在本案中,合作社建立了比较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农户加入合作社,获得了比之前更多的利益,因而他们愿意留在合作社,合作社的稳定发展有了可靠的基础。当然,合作社的控制权仍然掌握在公司手中,普通农户不能有效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决策。关于这一点,黄祖辉等(2006)经过研究认为,农户只要能够从合作社获得潜在和现实的利益,他们愿意让渡一部分决策权给那些关键生产要素的拥有者,以吸引那些关键要素拥有者加入合作社,以提高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在本案中,公司拥有资金、技术、信息和管理方面的优势,公司掌握合作社的经营决策权,符合“最有效率的制度是能够吸引关键要素所有者”的原则,是一种比较有效率的制度安排。此时,退出权就成为合作社治理机制中农户与公司博弈、抑制公司机会主义行为的一个有效的制度设计。当公司控制下的合作社损害农户利益时,农户可以选择退出合作社,导致合作社解体,从而使公司与农户的交易关系又恢复到合作社成立以前的市场交易方式;这时,公司将面临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所导致的“敲竹杠”问题,这对公司不利。因此,为了让农户留在合作社,公司主导的合作社会在利益分配、日常经营决策中兼顾普通农户的利益,这也是本案中农户利益能够得到保障的根本原因。

  第三,合作社制定了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制约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公司分别制定了针对处于产业链不同环节的社员的激励机制。对养殖户,合作社除了按照标准支付报酬外,还对那些养殖存活率超过98%的农户给予奖励;合作社承担农户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了农户的经营风险;为避免农户低报存活率、将活鸡销售到市场牟利,合作社规定,凡有此类行为的农户,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合作社。作为“有限理性”的农户,成本和收益的比较是一切经济行为的重要标准。农户选择违约,一次性获得的收益是TR;选择守约,每只鸡获得的报酬是1元。假设一个农户一年养殖N只鸡,合作社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概率是q,合作社能够持续经营,那么农户获得的报酬将是N/(1 -9)。只有当TR>=N/ (1一9)时,农户才会选择违约。本案中,2005年养殖户的养殖规模大概为5万只/户。根据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养鸡存活率应该大于95 %,农户只能将剩余的不超过2500只活鸡销售到市场获利。假设活鸡的市场价格为30元/只,则农户获取的利益为7. 5万元;如果农户遵守约定,就可以永远留在合作社,在经营正常的年份,合作社支付报酬的概率为1,那么农户获取的利益就远远大于7. 5万元。农户与合作社重复博弈获取的利益远远超过一次性博弈获取的利益,可见合作社的激励、约束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为合作社的稳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结论和建议

  (一)结论

  1.资产专用性是公司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驱动力

  公司拥有大量专用性资产,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可能会遭遇农户“敲竹杠”的风险。威廉姆森(2003)认为,当资产专用性水平极高时,内部组织比长期契约更能有效地克服机会主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有组建合作社、将农户纳入到合作社一体化经营体系的内在动力。从防范交易风险的视角看,公司与农户通过组建合作社,双方可以把关键交易内部化到交易性专用资产共有的企业中,使成员之间建立起相互依赖、持久性的业务关系,从而有效防止了彼此的机会主义行为,并且减少了交易专用性资产的使用风险。合作社为不同的成员提供一种信任资源,农户不必担心受制于一个可能不道德地利用他们的脆弱性的公司,公司也不必担心农户“朝三暮四”、拒绝履约而造成资本损失(张晓山等,2009)。

  2.退出权是农户维护自身在公司领办型合作社中利益的有效制度保障

  在公司领办型合作社中,合作社治理机制尚不完善,经营决策权掌握在公司手中。如何维护普通农户的利益、在公司和农户之间建立一个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就成为影响合作社未来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在公司投入了大量专用性资产的背景下,退出权成为农户与公司博弈的有效工具,是农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保障。当农户经过风险和收益的权衡,作出退出合作社的决定时,公司不仅会失去原有的原料来源、产品销售渠道,还会面临交易型专用资产贬值的风险。特别是在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农产品质量安全引起空前关注的背景下,退出权的存在将会迫使公司选择与农户分享农产品加工、销售的增值收益,以降低农户退出合作社的风险,否则,合作社解体,公司蒙受的损失将大大超过农户。因此,退出权是在资产专用性背景下农户维护自身在合作社合法利益、克服公司机会主义行为的有效制度保障。

  3.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是维持农户与合作社合作关系的重要纽带

  根据农户对合作社的资本贡献、惠顾贡献,合作社给予处于产业链条不同环节的农户不同的利益,建立起激励相容的利益分配机制,建立对违反约定农户的惩罚机制以及实施措施,使农户与合作社的关系由一次性博弈向重复博弈演变,从而有效制约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维持合作社的稳定发展。

  (二)建议

  1.增加公司和农户对合作社的专用性资产投资

  公司和农户对合作社进行一定的专用性资产投资可以稳定双方的合作关系,降低交易风险。专用性投资是信誉的物质保证,也是公司和农户长久合作关系的依托。公司对合作社的专用性资产投资既包括投入到合作社的厂房、加工设备、运输车辆等,也包括投入到合作社的注册商标、公司拥有的技术、管理者的专用人力资本、公司的销售渠道、农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等,还包括公司提供给农户的良种、农药、饲料等。农户对合作社的专用性资产投资包括专用厂房的建设、接受专门的技术培训等。公司和农户的这种专用性资产投资,既可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延长农产品价值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为公司和农户创造更大的价值,更重要的是,这种专用性资产投资可以作为公司和农户对合作社的承诺,增强双方合作关系的稳定性。

  2.完善合作社的治理机制,从制度上保障公司领办型合作社能够实现公司与农户的双赢

  完善合作社的股权结构,限制公司在合作社的股权比例,避免一股独大的现象;建立健全合作社的决策机制,吸纳一定数量的普通农户进入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保证普通社员能够参与合作社的决策;制定合理的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分配要充分考虑到合作社成员异质性的特点,根据社员对合作社的资本贡献、惠顾贡献以及处于产业链不同环节的现实,制定出激励相容的利益分配制度,兼顾不同类型社员的利益诉求;保障社员有效的退出权,使退出权作为约束机制保护农户在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发挥其“内在稳定器”的作用,维持公司和农户的稳定合作。

  3.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诚信建设,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

  公司和农户能否长久合作、合作社能否稳定发展,取决于合作社能否解决公司和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及由此增加的交易成本问题。诚信是市场主体的生存之本,诚实守信意味着交易各方能够遵守基本的交易准则,使交易各方的行为可以预期,以降低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能够享有较高信誉,这种信誉作为市场主体的无形资产,可以作为专用性资产投入到合作社,以增强合作社的稳定性。因此,在一个高度诚信的组织中,交易主体的成本较低,双方较易形成长期的合作关系,变一次博弈为重复博弈。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诚信建设的一个基础工作就是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评价体系应该包括评价机构、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可以以经营规模、产业基础、品牌效应、服务能力、信用记录情况等为主要评价内容,以销售收入、加入注册资本金、带动农户数等为评价指标来推动信用评定工作;评价机构应该以独立的中介组织为主,政府适当参与。可以以评定结果作为政府扶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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