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再论引导和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
再论引导和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
2015-01-31 孔祥智 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农业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在发展中,一些地方重数量、轻质量,一些合作社有名无实、流于形式,制约了农民合作社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现实中的确有不少合作社“有名无实、流于形式”,也的确有不少合作社凭着个人关系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跻身于各级示范社之列,不仅“制约了农民合作社功能作用的发挥”,也极大地败坏了合作社的名声,必须按照《意见》的要求进行规范。

  在注册登记时合作社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供真实信息是规范的基础。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的要求,农民合作社在登记时需要提供的信息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出资信息和成员信息,而且在发生变化后要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变更。

  《意见》要求合作社必须为每一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这是考察上述信息真实性程度的重要环节。根据《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如果合作社接受了国家财政补贴,比如购买农业机械后享受的农机购置补贴等,要平均量化到每一位成员的成员账户中。

  成员账户是合作社盈余分配的依据。根据《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可见,是否设立成员账户,以及是否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盈余分配,是检验合作社真假的试金石。一些农资经销商领办的合作社、一些区分核心成员和非核心成员的合作社、一些加工或销售企业领办的合作社等等,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上报的成员数量,如果按照上述要求来规范,则立即无所遁形。当然,这些名义上的合作社并非一无是处,它们也能够为“成员”带来一定的收益,也具有一定合作的性质,只不过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不应该享受国家专门针对合作社的优惠政策。

  成员账户中记载的交易量、公积金等数额,不仅能够作为分配依据为成员带来收益,成员还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合作社法》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这就说明,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各个项目的数额必须是真实的,否则,成员或者少分配盈余,或者多承担责任,其重要性要求合作社成员必然高度关注成员账户的真实性。

  那么,如何保证成员账户的真实性呢?《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现实中很多合作社每年都会一次甚至多次把上述内容向全体成员公示,接受成员的监督,从而杜绝了少数人的弄虚作假行为。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知识讲座讲稿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的意义及其编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解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怎样进行盈余分配的核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财务管理的新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50问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