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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籍与身份社会
作者:李若晖《光明日报》( 2016年08月01日 11版)
【知史治世】
古代中国为身份社会,举凡政治权力、生活待遇都与身份相关。其最突出的表现是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良贱身份作为定罪量刑的要件。在户籍制度上,贱民阶层专门立有贱籍。列入贱籍即被剥夺参政权利,最为典型的是不能参加科举、不能为官。
商鞅变法奠定了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格局。当时国家强制规定农业为正业,农民为社会身份的基准。其上,既能辛勤耕种又能勇敢作战者立功受爵;其下,从事商业等其他行业及不尽力务农者贬为奴婢贱民。
事实证明,这种以牺牲一部分人来获取发展的方式无法为王朝带来安定。承秦之弊的汉王朝最终求助于儒家。董仲舒引孔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提出儒家之制。但是“均”的真义并非平均分配,而是按照等级各取多少。汉朝时个人等级身份并不固定,魏晋南朝世家大族的特权也只是习俗性的而非法定的。真正以法律形式明定社会等级的是北魏。孝文帝太和五年正式划定良贱等级,并且将工匠列为杂户,与奴婢同入贱籍。至唐律明确规定奴婢贱人的法律地位同于畜产。
北魏均田制规定可以通过奴婢多占田地,导致奴婢之制大盛。唐德宗时行两税法,依户等收资产税。由于奴婢也被视为资产,因此占有奴婢越多税负越重。奴婢制逐渐转变为典身制,奴婢在计佣折值以后就可以赎身。柳宗元任柳州刺史时,改革当地风俗,卖身为奴者,都命改为雇佣形式,确定佣值,待到做工积攒的佣值得以抵偿卖身钱时,买主就必须将奴婢放还。由此奴婢实质上转化为“雇工人”。其历史影响,一方面固然是奴婢制萎缩,另一方面则是“雇工人”一直未能摆脱奴婢制的阴影。
部分技艺杂户在明清演变为最低等的世袭贱民。清世宗雍正元年起陆续开豁贱籍。然而心中贱籍难除。如堕民的贱籍虽被开豁,却无以为业,只得仍旧依恃讨赏的“门眷”过活。鲁迅即感慨其童年所接触的堕民,就是为了一点点犒赏,不但安于做奴才,还得出钱去买做奴才的“权利”。儒家之“均”,既让每个等级都能获取相应生活资料,更令每个人无法离开所属等级独立生存,只得竭力维护等级制,抗拒社会平等。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哲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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