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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综合知识
法律知识
  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整体意志的法律制度的总和,它包括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概括为十六字,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标志是:
  1、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3、实现“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
  4、国家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形成和良性循环
  5、“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制度得到有效的保障
  6、在司法和行政活动中普遍地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
  7、国家的法律秩序稳定,违法犯罪现象得到有效的控制,人民安居乐业,生活幸福。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条件是: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完善
  3、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和全体公民道德观念、法制(法治)观念、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
  4、立法体制、司法体制的改革和社会主义法制监督体系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的,1988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修订。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即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具体体现。
  人民民主专政是一种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有机结合的国家制度。
  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八个民主党派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2、“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3、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是各政党的共同奋斗目标
  4、各政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负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和法律是各政党的根本活动准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4、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决定问题。
  我国的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基础。
  我国的文化制度
  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科学事业、医疗卫生体育事业、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法制教育,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使用语言文字的原则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同时各民族都有权使用和发展自已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新闻广播电视事业的法律地位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字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和履行的最主要的义务,又称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
  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具体有:
  1.政治权利和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权利
  4.社会经济权利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6.特定人的权利
  7.监督权利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生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守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二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广播电视法制建设已经形成了以《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为龙头,以其他广播电视专项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骨干的广播电视法规体系架构
  广播电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目前有效的广播电视行政法规有7件:《进口影片管理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目前,有效的广播电视部门规章有42个。
  广播电视法规规章主要调整范围
  广播电视法规规章的内容涉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以及广播电视领域的融资等;还有广播电视对外合作、广播电视的从业人员管理、广播电视的行政执法等各个领域。
  刑法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
  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的专项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假广告罪
  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污告陷害罪
  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
  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
  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煸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是指煸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族平等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无线电管理制度。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其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
  传播淫秽物品罪
  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民法
  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民事法行为
  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代理
  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被代理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人身权
  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人身权通常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两大类。
  名誉权
  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硌尊严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主要包括名誉权和法人名誉权两种。
  荣誉权
  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自己的荣誉称号获得利益而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一种民事权利。
  姓名权
  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肖像权
  是指公民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法或形式。
  著作权法
  是关于著作权法律规范的总称,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
  著作权
  亦称版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
  著作权包括两方面的权利
  1.人身权
  2.财产权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著作权权利种类和保护期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5.复制权
  6.发行权
  7.出租权
  8.展览权
  9.表演权
  10.放映权
  11.广播权
  12.信息网络传播权
  13.摄制权
  14.改编权
  15.翻译权
  16.汇编权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著作权权利的限制
  1.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楿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著作权法还规定了法定许可的方式。
  表演者的权利和义务
  1.表演者的义务
  2.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2.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和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义务
  2.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1994年10月27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的法律,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对特定媒体发布广告和特定广告内容的限制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同时规定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农药广告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是2000年10月31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法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原则
  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2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1.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3.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4.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5.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6.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A.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B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C.
  D.招牌、广告用字
  E.企事业组织名称
  F.在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
  7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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