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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救济途径包括哪些

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1)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 这种救济途径,相对人只能就行政违法、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请求为之一定处理,如行政纪律处分,同样不能直接撤销、变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裁决予以赔偿,此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
(2)立法救济。相对人就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但是权力机关对的监督,只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对于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误或立法与宪法、法律抵触,可以撤销或改变,或责令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的损害,相对人一般只能采用其他救济途径,请求救济。
(3)复议救济。复议救济相对于救济而言,可称作行政上的救济,救济可称为诉讼救济或司法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复议救济是功能较完备的救济途径,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判明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撤销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其违法行为效力消灭,恢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一个不当的行政行为,使相对人获得合理的权益或消除相对人所承担的不合理的义务,使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恢复正常;可以责令就损害后进行经济赔偿,使相对人的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获得补救。
(4)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提讼,由人民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可以运用诸多的救济手段,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和补救。如判决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判决变更不当的行政行为,判令履行法定职责和判令予以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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