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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前置情形直指全部行政不作为?

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适用复议前置案件的法定情形,即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相对旧法,草案扩充了两类案件,即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根据草案第十条之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有:一是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行政许可申请的;二是没有依法履行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定职责的;三是没有依法行政给付的;四是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五是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履行答复法定职责的。而草案第二十二第三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指第十条明确规定或隐含规定的全部情形还是仅指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的情形,需要进一步厘清。如果属于前者,那么就意味着以后对行政不作为案件,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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