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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被征收人拒绝安置补偿,怎么办?

 居住在上海普陀区的沈女士最近遇到了一个大麻烦,其多年居住的公租房面临征收,而征收人以沈女士不是公租房承租权人为由拒绝与沈女士协商安置补偿事宜。

沈女士投诉无门、百般无奈,最终找到了律师团队,咨询如何解决这一难题。

所谓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的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及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在北京上海等城市中,广泛存在着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被征收人长期居住的公租房。

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公租房的补偿标准也应当以“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标准,即历史原因形成的公租房补偿标准大致可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亦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

然而,由于公租房存在着面积小、私自加盖以及居住人较多等因素,征收补偿中往往不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以沈女士为例,自其丈夫过世后,其继续与丈夫一家三代七口人住在不足三十平方米的公租房中。沈女士本想在本次征收中改善居住条件,未想却事与愿违。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沈女士仅仅并非公房承租人,作为共同居住人其无权与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而作为其已故丈夫之第的承租人宋先生不顾沈女士的合理诉求,拒绝沈女士参与补偿方案的协商。

经过在明律师的分析,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沈女士作为公房共同居住人,其对案涉房屋的共有使用权是毋庸置疑的,无论补偿方案中规定的补偿协议签订主体是谁,都不能对抗共有使用权人对共有权利的处分。

征收人及公房承租人以任何理由剥夺沈女士被征收人资格或否认沈女士与案涉房屋之间存在利害关系都不具有合法依据。

也就是说,无论补偿方案中规定的补偿协议签订主体是谁,都不能对抗共有使用权人对共有权利的处分,在明律师已为沈女士发函沟通并提起相关行政诉讼,以期维护沈女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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