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在城市范围内,查处违法建筑的主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农村范围内,查处违法建筑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从城乡规划法上来看,查处违法建筑好像跟街道办事处没有什么事儿。
但是,判断街道办是否有查处违法建筑的职权,还不能只看《城乡规划法》。在《行政处罚法》中还有这样的一条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而查处违法建筑,本身是一种行政处罚权。所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果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将行政处罚权交接到街道办事处,那么街道办事处则具有查处违法建筑的职权。
比如,《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中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但进行建设的情形进行查处。
也就是说,在北京,街道办事处具有查处违法建筑的职权。如果,当事人收到了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的主体也是合法的。
当然,并不是每个地区的街道办事处都具有查处违法建筑的职权,判断街道办是否具有拆除违法建筑的职权,关键是看当地有没有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将查处违法建筑的职权交由街道办的具体规定。所以判断,街道办事处是否具有查处违法建筑的职权,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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