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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拆除行为过程中制作的室内财产清单能否公开

一、案情简介:原告在双桥区有一处房屋,2011年5月5日,被告工作人员对原告所有房屋作出了拆迁纠纷裁决,后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当地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后当地人民政府拆除了原告的房屋。2019年原告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当地人民政府公开强制拆除时的室内财产清单、公正笔录及影像资料情况。当地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告知原告所申请内容应向当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原告不服当地政府的答复。2020年1月原告向当地市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市级政府于2020年3月作出复议维持决定。

 二、被告答辩:当地政府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与本案没有因果关系。本案焦点应该是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上诉人申请的信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二,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当地人民镇府应当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也不属于当地人民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且当地人民政府也确实未记录、保存上诉人所申请的信息内容,故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正确。

 三、法院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就承德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拆迁纠纷裁决书》实施的拆除行为,系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双桥区政府在此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四、法院判决:责令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收到本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原告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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