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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审查过程中,一旦认定主体超越职权还需对其他方面审查吗

在行政案件审查的案件当中,在我们办理政企纠纷的案件当中面临着大量的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主体包括职权一旦认定之后是否需要对其他认定事实、内容、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是否还要进行审查?专注行政诉讼法律服务10多年经验的孟雷律师为大家讲解。

 如果说一个行政行为超越职权,那么后面对它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其实就无需再进行审查,就不需要在其他的方面进行审查,以超越职权为由就可以撤销行政行为。下面给大家详细说一下,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行为审查当中要注意哪几个方面呢?

行政行为是否被撤销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比如说主体,主要的证据是否充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违法,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等等。通过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审查。但是,涉及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各个方面,它并非是并列的关系。法院也不需要一一的进行审查。我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当中发现经常有的法院,比如说对行政行为进行起诉,首先审查有没有利害关系,属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如果说与当事人有没有利害关系,或者说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对一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查之后再对后面的内容是否开展。如果一旦认定了不属于法院管辖,或者没有利害关系的,切入不到案件的重点,所以对案件的把握要从几个方面进行把握。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一旦认定超越职权,那么对后面的行为就不再审查了。

先确定主体的内容,主体内容确定好再才进行审查,并非要全面审查。关于主体的问题,超越权限的问题,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做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其行政行为是否具有职权依据是评价是否合法的首要条件。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即便从形式上看具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正确,符合程序的要求,但仍然是无源之水。

在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情况下做出的行政行为,法院就不需要再对其他的事实适用法律程序进行评判,否则,不仅不符合司法审查的逻辑顺序,更可能导致越俎代庖而事先替代有权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行为予以认定。因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它的权限是不同的,法院也不能干涉行政机关。因为行政行为一旦不是行政机关他的权限为之,那么法院也不便再对这个行为其他进行审查。因为这个行为必须有权的机关做出后,再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对于行政行为在诉讼的时候要从几个方面重点去关注,不是一味的去收集一些证据。如果说行政行为有存在违法的地方,那我们可以搜罗这方面的证据来攻克一两个点就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确认违法或者是撤销。在行政诉讼的过程当中不要一味的去全面出击,找到重要的违法点,更进一步的挖掘找相关的证据重点突破。有一个方面是违法的,那么导致了这个行政行为就会是违法或者是撤销。其实尤其在主体权限方面,在行政案件过程当中,其实经常会发生一定的问题,因为目前我国的行政管理的体制还是比较复杂的,有的行政管理起来,包括行政公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时也会出现把握不正确,把握不准确,存在着这种错误。所以对于行政行为诉讼过程当中审查,如何去起诉应当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地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行政诉讼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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