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案件审查的案件当中,在我们办理政企纠纷的案件当中面临着大量的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主体包括职权一旦认定之后是否需要对其他认定事实、内容、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是否还要进行审查?专注行政诉讼法律服务10多年经验的孟雷律师为大家讲解。
行政行为是否被撤销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比如说主体,主要的证据是否充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违法,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等等。通过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审查。但是,涉及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各个方面,它并非是并列的关系。法院也不需要一一的进行审查。我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当中发现经常有的法院,比如说对行政行为进行起诉,首先审查有没有利害关系,属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如果说与当事人有没有利害关系,或者说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先确定主体的内容,主体内容确定好再才进行审查,并非要全面审查。关于主体的问题,超越权限的问题,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做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其行政行为是否具有职权依据是评价是否合法的首要条件。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即便从形式上看具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正确,符合程序的要求,但仍然是无源之水。
在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情况下做出的行政行为,法院就不需要再对其他的事实适用法律程序进行评判,否则,不仅不符合司法审查的逻辑顺序,更可能导致越俎代庖而事先替代有权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行为予以认定。因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它的权限是不同的,法院也不能干涉行政机关。因为行政行为一旦不是行政机关他的权限为之,那么法院也不便再对这个行为其他进行审查。因为这个行为必须有权的机关做出后,再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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