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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行政履责程序提起的法定条件

导读: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在与征收方协商补偿过程中,除了一些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也可以主动提起一些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比如说,针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或者是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等。那提起行政履责程序的条件需要满足什么呢?

最高法:行政履责程序提起的法定条件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4077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款规定的法定职责,应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其诉求的职责。

最高法:行政履责程序提起的法定条件

律师说法:一般情况下提起行政履责程序,需要先向履责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如行政机关不答复或者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需要审查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其诉求的职责。另外,在履责行政查处职责的诉讼中,人民法院还会审查原告与查处事项是否有利害关系,如果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是诉求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最高法:行政履责程序提起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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