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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芦山地震”中失踪人数的法律意义

读懂“芦山地震”中失踪人数的法律意义

据央视报道,四川“芦山地震”中遇难者人数增至188人,失踪25人,受伤11460人,其中重伤968人。该通报中的灾害伤亡和失踪人数都精确到了个位数,说明有关部门对这次地震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已精确掌握。当然,最近几天,这个数据可能还会出现一些波动,但其变化也只是这个数据范围内此消彼长的调整。

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出现一定数目的人数失踪,是正常现象,但其中也涉及一些法律问题,现结合芦山地震灾区中的人员遇害情况做一个简明的解读。

俗话说,生要见人,死要见尸。通报中所谓遇难者188人,是指见着尸体的遇难者人数;而见着尸体的死亡,在法律上称为生理死亡。与之相对应,未见尸体而通过法律的途径确认一个人为死亡的状态,则称为宣告死亡。所谓失踪25人,即指摸清的总体人数中“生不见人,死不见尸”的人数为25人。若不考虑次生灾害和重伤人数中也会有不治而亡的情形,这次“芦安地震”遇难者人数最坏的结果应为188+25

直到搜救工作结束,“生不见人,死不见尸”的情形也常常难以避免。汶川地震三个月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的遇难人数为87,000多人,其中即含18,000多名失踪人(因为这部分人生还的希望几乎没有)。但死亡就是死亡,失踪就是失踪,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即将失踪人称之为死亡人的做法并不科学。美国9.11事件是个很特殊的事例,由于剧烈爆炸的原因,大量遇害人员的尸块都未找不着,美国官方在一个月以后的通报中指出,这次事件造成4167人失踪、687人死亡,这样据实进行客观报告,恰恰是科学的,也是尊重法律的。

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由法院宣告其死亡。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可以不受4年或2年的限制(可在取得不可能生存的证明后立即申请)。以法律手段宣告自然人死亡,私法上的意义主要有两点:一是让其财产变成遗产,相关人员能够继承;二是让其婚姻关系结束,配偶能够再婚。公法上在批准为烈士上有些意义。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公告期为1年;意外事故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期满后失踪人仍未出现的,才由法院以判决形式宣告其死亡。不是说,只要自然人失踪不可能生存,任何机关都当然地能够认定其死亡。

有个典型的例子。200141,海军飞行员王伟驾机执行任务时被美机撞毁后跳伞落海,经过14昼夜搜救无果后,2001424中央军委在北京举行了授予王伟“海空卫士”的命名大会,海军党委同时批准王伟为革命烈士。民法学者柳经纬撰文批评道:在撞机事件发生仅仅20多天时间,海军党委未经任何法律程序,即批准王伟为革命烈士,确认王伟死亡,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是不妥的。

柳经纬先生的批评当然是正确的。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有关党政和军事机关在一切情事上包括认定失踪人为死亡状态的问题上,都应带头尊重法律,无疑是十分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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