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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即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依据国家统计局19901月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超过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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