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业 主 管 理 规 约

为加强 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规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本规约、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按法规和本规约制定的管理规定,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居住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物业。业主邻里相互尊重、关心、帮助,互谅互让、和睦相处。

    二、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义务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赋予物业管理企业对本小区内日常物业管理中的进出来访登记、进出搬迁放行登记、车辆进出查验登记、住户档案管理、住宅装修管理、出租房屋管理等的权利,并对此承担共同遵守履行的义务及责任。


    四、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不要在家中放置贵重物品及大额现金,将此类物品存放到银行保管箱,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业主家中贵重物品及大额现金的保管及管理责任。

     六、装修房屋时,应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装修管理规定》、《 小区室内装修指南》及有关物业装修的规定,并事先告知物业管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如有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七、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如:毗连房屋内渗漏水),或有碍外观统一、小区观瞻的(如:空调外挂设备不按指定位置安装,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按规定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整改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整改;拒不进行维修整改的,由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整改,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业主不得人为阻挠维修整改,因阻挠维修整改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及法律责任。

    九、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规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七日内,将本房屋出租情况及相关租赁人员身份证等资料报送物业管理处存档备案,并对此承担协助管理该房屋出租人员的义务及责任。

    十、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 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公共走廊外吊挂和晾晒物品;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小区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十一、按规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二、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三、业主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

    十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的和谐环境。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 宅: 楼 房 其 他: 所在单位: 电 话:
业主(签章):
年 月 日




万柳怡水园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万柳怡水园小区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万柳怡水园1-4号楼及地下车库
物业性质:住宅、商业、车库
坐落位置:北京市海淀区万柳庄
建筑物总面积:77116.79平方米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京海国用(2002出)字2143号
第二条 为加强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实现第三条所述愿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订本管理规约。本规约对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万柳怡水园小区的愿景:在海淀街道办事处、光大锋尚园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通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的共同努力,将小区建设成为物业设施设备完善、物业服务管理一流、小区环境安全整洁、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运转合规高效、邻里之间友善和谐的北京市知名一流社区,为建立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提高业主方、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企业等相关各方的社会知名度和社会美誉度,实现多方共赢。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

第四条 业主的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业主的义务

第五条 业主的义务:
(一)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二)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三)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约以及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对物业的相关管理办法、服务细则等规章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四)全体业主均应遵守并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共同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和本规约;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六)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四章 关于物业使用和维修的约定

第六条 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一)不私设摊点或将住宅改作餐饮、货仓、工业生产等严重影响其他业主生活的非居住用途;
(二)不得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以免影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侵害其他业主对共用部位的使用的权益;
(三)不损坏牧业区域内的供电、供热、供气、供水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
第七条 爱护电梯设备,不踹、踢电梯门,搬运物品时,要轻拿、轻放、轻靠,避免损伤电梯侧板等。
第八条 爱护在自家范围内但不仅为自家所有的公共建筑、设施、设备等。
(一)不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二)业主应及时对专有部分以内的有可能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
(三)业主发现专有部分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九条 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机构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如因该等维修而损坏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第十条 对异产毗连的物业进行维修时,各相关业主应积极协助、支持,配合物业服务机构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入专有部分以内进行维修,不人为阻挠维修。如因该维修而造成物业损坏的,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
第十一条 如因人为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业主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获取的收益在支付费用后纳入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入,用于补充业主大会经费与冲抵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费。

第五章 关于小区公共安全和秩序的约定

第十五条 自觉维护小区安全:
(一)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不在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专有部分(自家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业主和物业应使用人应持门卡(钥匙)或使用呼叫器进入楼宇,进出楼宇后应确认门已锁好。不要为陌生人员开门,不要使用其他物体挡门、别门及以免为不法分子创造可乘之机,造成自家和他人人身和财物的伤害和损失,;同时避免其他闲杂人员进入,影响小区秩序和卫生等。
(四)不得从窗户向外抛弃物品,以免伤及他人他物;
第十六条 自觉维护小区秩序:
(一)车辆出入物业区域时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或登记;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并避让行人;机动车应停放在自家车位或租用的指定车位,严禁占用他人私家车位或他人已租用车位;严禁在消防通道、通行车道、人行便道、绿地和消防井盖等场所停放;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携带宠物乘坐电梯时,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并应由主人怀抱或为宠物系可控制宠物活动的宠物链(绳)等,并将宠物置于电梯一角,以免影响害怕该宠物的人员乘坐;应尽量在物业区域以外溜宠物;在物业区域以内溜宠物时,要为宠物系宠物链(绳)等,并即时清理宠物粪便。
(三)不在晚22∶00至次日早8∶00、中午12∶00至下午14∶00期间演练各种乐器,或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休息的噪声。

第六章 关于小区公共环境和卫生的约定

第十七条 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小区的整洁、美观的公共环境。
(一)不侵占和损坏物业区域内公共绿地、树木、园林设施;
(二)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挂设备;不在阳台外和窗外吊挂和晾晒物品;
(三)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广告牌、标识牌、标语等的安装,按照北京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不在楼道内及自家门口外堆放杂物。
第十八条 对于占用公共设施及场地放置的私家物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将其作为废弃物处理,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责成相关责任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相应废弃物处置费用。
第十九条 自觉维护小区公共卫生。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投放垃圾,避免遗撒。不在自家门口外堆放垃圾,以免招引蚊、蝇,散发难闻气味,影响邻居生活。

第七章 关于房屋装修的约定

第二十条 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机构,并按规定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遵守有关规定和制度。
第二十一条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结构、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今后的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因装饰装修导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第八章 关于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缴纳的约定

第二十三条 在万柳怡水园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服务商协商,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业主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缴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业主应按规定交纳水、电、燃气、供暖等使用费用。
第二十五条 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进行催缴或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催缴,采取电话催缴、书面催缴和当面催缴等催缴方式;并可采取相应催缴措施。
(一)欠费三个月以上或长期拒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服务机构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欠缴情况;
(二)仍不交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业主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本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该业主处以每日万分之三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入。
第二十六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及时续筹。对于欠费业主,可依照前一条所列办法办理。

第九章 关于转让及租房事项的约定

第二十七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遵守规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机构。
第二十八条 业主及业主委托的房屋中介机构等,为了增加承租人员数量,将所出租房屋分建、隔断成若干小屋而进行群租。
第二十九条 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章 关于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解决的约定

第三十条 业主应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督促其改正。
第三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机构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十一章 关于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和
物业服务企业授权的约定

第三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规定的情形外,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业主委员会以下权利:
(一)依据本规约,制定本规约的实施细则;
(二)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对于在本规约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物业管理实际确需及时作出明确规定的物业管理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本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前提下,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本规约有关条款的规定作出相应决议并实施;
第条 如有20%以上业主反对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业主委员会应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该决议进行表决;在业主大会否决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之前,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继续有效。但业主委员会不得取代业主大会对必须经业主大会同意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规定的情形外,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和本规约,在业主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不遵守规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事实;
(四)对违反本规约、逾期不整改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其不当行为,有权停止提供服务,及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规约经首届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的解释权归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闭会期间,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决。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小区物业管理管理规约
XX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关于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倡议书(参考范文)
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最新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6最新版本)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