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癫痫诊疗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本联盟),英文名称是Beijing Medical Technology Innovation League against Epilepsy缩写BILAE。
第二条 本联盟由热心于抗癫痫事业的医学专家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企业、医院、大学、团体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开放创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服务社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热心于抗癫痫事业的医务工作者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企业、医院、大学、团体等,共同提高癫痫专业领域整体医疗技术水平,构建新型的癫痫防控医疗服务体系,推动中国抗癫痫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新锦路青年公寓1号302室。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癫痫防控的常识;为病人、家属和社会有关方面提供癫痫防控专业知识、就医、康复、心理、劳动就业、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 衔接高端医学人才与基层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及协助社会公益组织和行业机构在当地开展公益性癫痫的防控和研究工作,协助基层医疗机构会诊、学术讲座、远程医疗、手术指导及癫痫专业临床、电生理医师和护理医师的培训;
(三) 促进高端医学人才的合作及整合,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加强盟内成员之间技术合作、癫痫内外专科互补,鼓励成员实现双边和多边的合作创新;开展国内和国际癫痫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国内癫痫防控事业的发展;
(四) 探索新药品、新器械、新技术、新医疗模式的研究、开发、应用、产业化,推动科研成果转化;
(五)积极维护癫痫病人的合法权益,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六)进行诊疗信息化服务,癫痫专业网站建设;
(七)基层医院的技术帮扶、科室建设;
(八)进行知识产权交易和法律保护;
(九)开展专业咨询、培训与会议,出版内部刊物;
(十)承接政府委托事项,企业或政府健康数据的采集分析与上报;
(十一)开展癫痫相关领域公益活动;
(十二)联盟品牌的推广。
第七条 本联盟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是从事癫痫防治领域的专业人员或热心于抗癫痫事业的各界人士,专业人员均需拥有正式医师执照,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单位会员为医疗健康相关企事业单位;
(六)具备以上资格的个人及单位,承认并遵守本联盟章程,按时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加入联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两名或两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推荐,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 (最长不超过五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联盟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由13名常务理事组成(人数不少于五人,但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适用此条)。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设监事会,由 3 人组成(应为单数),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联盟成员违反本联盟纪律,损害本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联盟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必须经过会员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8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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