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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标准

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一发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消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上述单位必须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向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包括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的赔偿金。

治疗期间的费用包括生活费(依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防卫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一次性赔偿金标准: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无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得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级数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倍。

赔偿基数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地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费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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