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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建制的演变

镇建制的演变

 

清朝实行城镇乡制时,镇属于城镇型建制,即在县以下行政区划中,城和镇是“点”,乡是“面”。“城”是传统政治和消费中心;镇是偏重于乡村间的商业中心,在经济上是有助于乡村的。1909年1月,清廷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在五万人口以上的村庄屯集地建镇,设自治组织,议决及办理地方自治事宜,这是明确规定镇建制的首部法规。

    1949年以后,由于镇的设置缺乏统一规定,各地掌握的设镇标准普遍偏宽,有些省设置镇建制过多。到1954年底,全国设有5400个镇,其中人口2000以下的920个,人口2000——5000的2302个,人口5000——10000的1373个,人口10000—50000的784个,人口50000以上的21个。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明确了“市、镇是工商业和手工业的集中地”,并规定了设镇标准。

    1975年和1978年的两部宪法均废除乡建制,而保留了镇建制,然而镇的发展基本上陷于停顿状态。至1978年底,全国仅有2173个镇。取消人民公社制度后,建制镇的建设再次得到重视。国务院于1984年11月29日发出通知,同意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对1955年和1963年规定的标准作了调整。新的建镇标准是:(1)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2)总人口在二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千的,可以建镇;(3)总人口在二万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4)少数民族居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区、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二千,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镇的建制。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废除公社制度、重新确立乡镇建制时,镇却从城镇型建制转化为广域型建制,变成了人口较多、经济实力较强的“大乡”、“强乡”。

    如同地级行政单位中地区和盟被地级市取代,县级行政单位中县和旗被县级市取代,乡级行政单位中的乡也正在被镇逐步取代。全国1983年设乡(公社)71782个,镇2968个;1984年乡(公社)85353个,镇7186个;1991年乡41251个,镇12455个;2000年乡24559个(内有民族乡1356个),镇20312个。

来源:中国社会报 来源日期:2003-9-9  本站发布时间:200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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