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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如何防止被索赔千万


——微信公众号为无数人提供了展现自己的舞台,同时也给了无数人犯错误的机会。一篇文章,发到网上之后,就是面向全天下在说话。再没名的作者,再小破的文章,也有可能捅出天大的篓子。

 

一  公众号频遭索赔

最近几个公众号被索赔千万的新闻值得注意。先是王健林起诉北京韩商互联贸易有限公司,针对其在“顶尖企业家思维”的微信公众号登题为《王健林:淘宝不死,中国不富,活了电商,死了实体,日本孙正义坐收渔翁之利(荐读)》文章,冒用他的名义恶意诽谤、污蔑淘宝网及网购电商,擅用他的肖像,导致名誉受损,要求删除侵权文章、公开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后有阿里巴巴集团起诉今晚报社、福建省益红大白毫茶叶有限公司,针对其在新媒体刊登不实内容的行为,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分别索赔人民币 1000 万元。福建省益红大白毫茶叶有限公司在其所有的微信公众号 " 福鼎茶农五月 "、微博账号 " 福鼎茶农 - 五月 " 发文《一天收了 912 亿,看马云如何吐出 574 亿》,今晚报社在旗下的微信公众号 " 今晚报 " 发文《双 11 猫腻:你辛苦抢的那些大牌,竟然被这样换成假货》。

两个案子都因为千万的索赔额,吸引到了不少关注。

 

笔者先胡乱预测下案子会怎么判。公众号成为被告并非没有先例,名誉侵权案更是法院的常见案件类型。一般来说,法院会根据原告能够证明的遭受损害的程度,酌定一个赔偿数额。比方说农夫山泉起诉无锡伊泰莲娜商贸有限公司“蜜琪儿”公众号发布不实消息一案,农夫山泉起诉了100万的索赔额,法院判决了20万;再比如哇哈哈起诉苏州风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烟雨江南”公众号一案,索赔是)50万,法院酌定判了5万元。这两个案子与法院审理名誉侵权案件的通常思路是符合的。

也就是说,虽然索赔额是千万,但是最终法院能够判到千万的可能性很小。王健林的案子,被告主观恶意相对较小,文章基本限于评论,又主动删帖道歉,判不了几个钱;阿里的案子应该会判的高些,但估计也不至于突破百万。对此预计,王健林和阿里的诉讼团队肯定都是有的。

 

但被告是一定受不了的,应诉的经济压力,还有成为被告的心理压力,都够喝一壶的。像阿里这样的体量,股票稍稍波动一下,N个千万就进去了,还很容易证明。法院酌情多判一些,完全有可能。一个案子,法院从立案到一审二审,整个半年一年再正常不过。可以想象被告这段日子会过得比较漫长。要是最终判了哪个个人赔偿个几百万,他的后半生可能都会非常漫长。

 

二  公众号会越来越多的坐到被告席

公众号这个产品,为无数人提供了表达的舞台。“我思故我在”,人活着就要思想,有思想就要表达,就要说话就要言论,就渴望被更多人听到看到,这是人的本能。而长久以来我们这些的国人,这个本能是被束缚,被压抑的。感谢网络和自媒体时代,使得国人的束缚被些许放松。用公众号的广告语来说,“再小的个体也有自己的品牌”,公众号也就是为了这个方向努力的,也成功了,短短时间汇聚了千万的公众号。说他一句“伟大”,不算夸张。

像笔者这样喜欢表达的,也搞了个自己的公众号,在本文最后。此处为硬广。

 

有了行动的机会,相伴而来的必然是行动的风险。蜘蛛侠告诉我们,“能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在公众号说话当然也是这样。但事实是人们表达自己的机会多了,相应的风险防范的意识,不见得同步提高。自媒体,本质上和报纸电视没有区别。报社发表发刊层层审核,都常常成为被告。自媒体缺乏审核的能力,甚至没有相应意识,被送上被告席就更是可想而知了。

尤其是公众号和商业结合之后,为了吸引眼球的文章,语不惊人死不休,就有了“制造”话题的冲动。像《一天收了 912 亿,看马云如何吐出 574 亿》这种文章,就被炮制了出来。

 

三  公众号怎样规避法律风险

我通过案例来说明这一点。

1  不要对事实造假

就像《一天收了 912 亿,看马云如何吐出 574 亿》,《双 11 猫腻:你辛苦抢的那些大牌,竟然被这样换成假货》这种文章,说淘宝三分之二都是假货,活该被起诉。假货是阿里最敏感的神经,不是不能碰,而是不能随便碰,更不能胡言乱语,故意作死。

 

2  说话要有依据

最好是报纸电视已经见报上网的新闻,即使是假的,引用起来也不怕,说错了也无所谓,谁有问题的话,告初始刊载的媒体去。就像亩产三万六千九百斤这种数据,就可以放心大胆的使用,没事,人民日报说的。

自媒体说的话相应的权威性就差些。如果要用,最好说明是引述。然后装模作样的两方面探讨一番,最后来一句“孰是孰非请读者辨明”。这种皮里阳秋的暗黑,被黑的还说不出什么话来,也就不存在索赔千万的事了。

重要提醒:现实情况是,网上有的东西,可能会在一夜之间消失。对于敏感话题,还要引用的话,最好保存网页,以备不时之需。

 

3  不能随便假冒作者

假冒作者是常有的事,最经常被署名的要算白岩松,胡适,还有希拉里,苍井空。可这次是假冒王健林,攻击马云,就玩大了。假冒谁不好,敢假冒王总。当年万达在大连搞足球的时候,迟尚斌也是冠军教头了,更衣室里从来都是王总在讲战术,迟导点头称是。万达和腾讯百度刚刚合资成立公司,要涉足互联网,就是要和阿里正面交锋。这个时候冒出来这种文章,挑拨关系,王总当然要收拾你了。

非要假冒,可以假冒些名气更大的,比如孔子、老子、苏格拉底、凯撒。更权威,又绝对安全。这几个人肯定不会起诉,我用律师执业证保证。

 


4  不能随便转载

这次阿里,把另外两个转载文章的网站和公众号一并起诉,要求对一千万承担连带责任。这就给公众号们提个醒。转载文章,同样有相应的审核责任。以往名誉侵权案件中,转载方被判赔偿的少。但是公众号侵权是新鲜事物,法院判决也再探讨,怎么判难说。笔者认为,不审核真实性而转载,客观是助纣为虐,判决承担责任并不不当。

就算不判赔偿,被诉个一千万,也是谁都受不了的。经济压力心理压力…….

 

5  注意别人的著作权

这是另一大类的常见网上侵权。一般不至于告到千万数额,但是被告一下也受不了。

 

6  规避责任主体

真想用公众号做商业运营,最好成立公司,把公司当做公众号的主体。也花不了几个钱,被告了还有公司顶着,大不了公司不要了,伤不到个人。这次王健林和阿里告的几个公众号,被告都是公司,公司可以黄了,个人没事。要是告个人,判他承担个几百万,那他漫长的下半生……

公司不是万能,法律也有“揭开公司面纱”,判到个人头上的案子,但毕竟是少数。成立公司运营公众号,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7  刑事责任

曾有施某人,炮制了一篇《农夫山泉停产,市面上所售90%都是造假水》,发在自己公众号上。杭州西湖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施某利用互联网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损害商业信誉罪追究其刑责,遂于日前将其依法提起公诉。

还有新鲜的《刑法修正案九》,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都是高压线。触犯了刑法,是注册什么公司都防范不了的。

 

四  结语

行走江湖,小心为上。

 

 

康振宇

2015  12  4  7:45

 

康振宇的微信公众号,KZY2015,关于法律,时政,摄影,欢迎关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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