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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诠释有无限度?(上)

由于历代《老子》注疏大多具有“六经注我”的倾向,因而对推动中国哲学思想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也造成了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我们如果依赖这些注疏来理解《老子》,很可能会误入歧途。虽说“一千个读者就会有一千个《老子》”,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老子》中确实存在着我们所公认的一些思想。既然如此,我们就有必要探讨各种异说在多大程度上拥有自己的“合法性”。

综观老学史,我们就会发现,诠释者所阐发的有些见解,并不是由《老子》中“读”出来的,而勿宁说是借《老子》这个“旧瓶”来装自己的“新酒”,并将“新酒”美其名曰“微言大义”。而实际上,“微言大言”早已隐藏在诠释者的“先见”中。因此,“先见”的合法性问题应成为我们讨论的基础。

如何看待“先见”在理解和解释中的作用,是西方的哲学诠释学与方法论诠释学之间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先见”,即“先入之见”,一直是方法论诠释学所欲清除的对象。方法论诠释学认为,已有的权威、传统、习俗、惯例和常识等,一旦被我们接受和相信而不加反省,都容易成为妨碍客观认知的“先见”。因为当人的心灵完全被“先见”所左右时,他就无法虚心和冷静地倾听对象的真实声音。“先见”既然是正确理解和解释的障碍,那么处置它们的方式自然是设法加以清除,以保证理解和解释的客观性。

哲学诠释学认为,“先见”不仅不是理解和解释的障碍,相反,它们恰恰是理解和解释得以可能的前提和条件。伽达默尔认为,每个人都要降生在一个历史文化中,历史文化是个人永远无法摆脱的“先见”,因为这就是他在历史中的存在状态。他的一切理解都必须从这个“先见”开始。伽达默尔指出:“一切理解都必须包含某种先见,这样一种承认给予诠释学问题尖锐的一击。”

哲学诠释学肯定“先见”的合法性,并不意味着要人去顺从所有的“先见”。伽达默尔区分了两种“先见”,一种是历史给予的、人永远无法摆脱的“先见”,它来自人对历史文化的继承,联结着每一代人与历史的存在上的关系,因此它是合法的“先见”。另一种“先见”,伽达默尔称之为“盲目的先见”。它是指个人在现实人生中不断接触吸收的见解。伽达默尔认为,对于后天的“先见”,我们不能盲目和顽固地坚持。他说:“谁想理解,谁就从一开始便不能因为想尽可能彻底地和顽固地不听本文的见解而囿于他自己的偶然的前见解中——直到本文的见解成为可听见的并且取消了错误的理解为止。”人们应该在对文本的理解过程中“明确地考察他内心所有的前见解的正当性”。

中国传统诠释理论对“先见”的态度,显然应归入方法论诠释学一类。他们认为所有“先见”——不论是传统的习见还是个人的主观见解——都是正确理解《老子》的障碍。如王雱说:“末世为学,蔽于前世之绪余,乱于诸子之异论,智不足以明真伪,乃或以圣人之经与杨、墨之书比。”所谓“前世之绪余”、“诸子之异论”就是指由历史积淀而成的对《老子》的先见。王雱认为,这些“先见”只能导致读者误解《老子》。所以他要排除这些“先见”,阐发出《老子》的原意。北宋江澂则着重批评了个人的主观见解。他说:“降周以来,为之说者殆百有余家,类皆蔽于己见,不识道真,言之迂疏。其志将以尊崇圣道,而适为抵迕。”既然“己见”妨碍人们正确认识《老子》,那么怎样才能阐明《老子》的原意呢?江澂说:“要非道足以优入圣域,而得于神解者,或不可与明焉。”这就是说,只有达到与作者相同的境界,才能真正地理解作者的作品。《三国志·杜袭传》早就记载过“惟贤知贤,惟圣知圣”的说法。

站在哲学诠释学的立场来看,历代《老子》注家虽然在主观上想排斥一切“先见”,但事实上他们的《老子》注必然要受一些“先见”的影响。哲学诠释学已经指出,历史文化背景是任何诠释者所无法摆脱、也不应摆脱的“先见”,因为正是这些“先见”构成了理解的前提。

哲学诠释学所肯定的“先见”是诠释者受其制约的历史文化背景,亦即是说,它肯定的是被动的“先见”。对于这样的“先见”,诠释者可能是不自觉的、无明确意识的。但事实上,历代《老子》注疏中所彰显出来的不是由传统而来的见解,而是作者自觉的主观见解,即后天的“先见”。哲学诠释学认为后天的“先见”应该在理解文本的过程中逐渐排除。但实际上,正是这些超出文本的后天的“先见”,使历代《老子》注疏具有了思想上的创造性。例如,在北宋《老子》注中,有大量的观点,并非是由《老子》原文阐释而来,而是作者直接抒发出来的。如《老子》原文无一“性”字,无一“理”字,而北宋注家则大谈“穷理”、“尽性”、“复性”等问题。

对中国古代的经典诠释者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单纯的“诠释”并非主要目的。由于经典在中国古代具有神圣的地位,因而古人在创立己见的时候,往往借助于经典诠释的方式来提高己见的权威性。由于创立己见是主要目的,当然他们要带着自觉的“先见”来诠释经典。也就是说,在中国古代经典诠释活动中,核心问题不是“诠释”本身,而是如何借诠释来表达自己的思想主张乃至“建构”自己的思想体系。

这样一来,探讨“先见”的合法性问题,又带来了另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诠释何为?这个问题长期以来似乎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问题:诠释的目的就是彰显原著的思想,帮助人们正确理解原著。没有几个诠释者会承认自己是在借《老子》说自己的话,至多只会表明这是自己对《老子》的独特见解。然而,我们从《老子》诠释史看到,不少注解确实表达出了《老子》中原本没有的思想。当然,他们不会承认,这不是《老子》的思想。他们会辩解,不能只看到《老子》的字面意思,而要深入领悟文字背后的“微言大意”,诠释就是要把《老子》中看似没有明说的“微言大意”阐释出来。儒家有所谓“替圣人立言”之说,与此相似:明明是自己的话,却要说成是圣人本来就有这个思想,只是没有明确表述出来而已。但是,这样一来,问题又来了:诠释者凭什么断定原著存在着文字之外的意义?既然原著作者想表达这样的意义,为什么不直接说出来?如果滥用“微言大义”这个武器,那么什么样的稀奇古怪的诠释都有了自己的立足之地。这样一来,诠释岂不是没有了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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