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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申辩书

陈述申辩书

时间:2012-07-18 00:31:50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贵局于2011年7月11日下发的昌吉人社监告字[2012]06—第5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提出陈述申辩如下:

2012年6月29日,贵局给我单位下发了《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昌市人社监令字[2012]06—第50号),要求我单位于2012年7月4日之前将相关文件上报贵局劳动监察大队。接此通知后,我单位即准备组织了相关材料。

2011年7月4日上午,我单位员工李素贞还专程前往贵局劳动监察大队与有关工作人员接洽此事,并答应当日下午即报送有关材料。7月4日下午4时左右,天降大雨。因我单位地处偏僻,且道路泥泞难行,因此,李素贞便给监察大队打电话,告知了道路情况,并征求能否明天送去。贵局工作人员回话说:不用送了,明天要去我单位检查。因得到该明确答复,我单位便未报送,同时,作好了迎接检查的准备工作。但第二日,贵局并未到我单位进行检查,此后,因工作较忙碌,我单位便再未去报送。

2011年7月11日,贵局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为因我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故拟罚款19000元。

我单位认为:我单位并非有意或故意不去报送。而是当日降雨后,有关办事人员征询了贵局工作人员的意见后才未去报送。因此,贵局的处罚与事实不符。

其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二)项之规定,只有“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我单位权仅是未在规定的时间报送有关材料,贵局就处以19000元的顶格罚款,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不相称,因此,19000元的处罚明显违反合理原则。

上述申辩意见,敬请贵局调查核实。

此  致

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辩人:昌吉市恒庆祥空心砌块砖厂

201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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