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起二级以下医院生孩“零自付”
4月1日起,沈阳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二级以下定点医院规定范围内生育住院医疗费将实现个人“零自付”;同时,在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生孩子,报销由“限额补贴”变为“定额结算”。
此外,沈阳城镇居民参保人的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标准也将有大幅度提高。
记者从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为了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4月1日起,沈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待遇将做出调整。本报特邀沈阳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进行政策解读。
调整只涉及生育医疗费 生育津贴照发
沈阳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此次政策调整,涉及的都是生育医疗费用方面的变化,不涉及生育津贴的变化。灵活就业人员也适用新的城镇职工生育住院医疗费支付政策。
按照规定,目前沈阳市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以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年度指每年7月至次年6月。 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目前执行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3715元。
解读之一职工生育险变化
允许职工医保刷卡付生育医疗费
原政策:原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的钱,只用于医疗保险规定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比如到药房买药可以刷医保卡使用个人账户里的钱,不能用于支付生育保险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
新政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支付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中需个人负担的费用。
解读:这次政策调整后,拓宽了医保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目前医保个人账户的累积金额比较大,为了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发挥更大作用,新政策作出了上述规定。也就是说,与生孩子相关的一些费用,如产检、人流等个人需要负担的费用,可以刷医保卡支付。
参保职工二级以下定点医院“零自付”
原政策:城镇职工生育住院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正常产的,补贴标准为2300元;难产及剖宫产的,补贴标准为32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补贴标准增加300元。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补贴标准分别增加500元。
新政策: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自付费用。
在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参保人员按规定的个人自付标准(见表格)缴费个人自付费用,其余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办理转院的,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支付,生育医疗费在生育的转入医院按规定标准结算。
解读:生育住院医疗费由原来的“限额补贴”变为“定额结算”。以参保人员在普通三级定点医院剖宫产生育单胎为例,2012年数据显示,在普通三级定点医院发生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人均费用为4539元,执行原政策按限额结算时,需参保人员个人支付金额为:4539元-3200元=1339元;执行新政策调整为定额结算后,参保人员只需缴纳个人自付标准800元即可,其余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也就是说,新政策实施后,可以少花539元。
在非定点或外地医院生育:正常产补贴增200元
原政策: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院生育住院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实行限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正常产2300元,剖宫产及难产32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补贴标准增加300元;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补贴标准分别增加500元。
新政策: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院生育住院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实行限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正常产2500元,剖宫产及难产3500元。多胞胎生育的,补贴标准增加500元;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补贴标准增加1000元。
解读: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院生育住院,无论是正常产还是剖宫产等,补贴标准均有所增加,正常产补贴标准增加了200元,剖宫产及难产补贴标准增加了300元,多胞胎生育和相关手术标准也增加了,进一步减轻了参保人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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